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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江苏恒辉安防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发行保荐书
二零二零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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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 明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具体负责本次证券发行项目的保荐代表人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订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本发行保荐书,并保证本发行保荐书及其附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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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一、本次证券发行的保荐机构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或“本保荐机构”)
二、本次证券发行的保荐机构工作人员情况
1、负责本次证券发行的保荐代表人姓名及其执业情况
李宗贵先生:保荐代表人,管理学硕士,广发证券投资银行部总监。曾参与四方冷链、如通股份、正海生物、爱朋医疗等公司的改制辅导与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工作,恒顺醋业、林洋能源、奥特佳、启迪设计等公司的定向增发、公开发行可转债或重大资产重组工作,具有扎实的资本市场理论基础与丰富的投资银行业务经验。梁鑫先生:保荐代表人,经济学硕士,非执业注册会计师,广发证券投资银行部高级经理。曾参与杰恩设计、浩通科技等多家企业的改制辅导和发行上市工作,云意电气、林洋能源再融资工作,具有丰富的投资银行业务知识和项目经验。
2、本次证券发行的项目协办人姓名及其执业情况
崔亮先生:金融学硕士,广发证券投资银行部高级经理。曾参与苏利股份、振江股份、爱朋医疗、万德斯等企业的改制辅导工作与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工作,具有扎实的资本市场理论基础与丰富的投资银行业务经验。
3、其他项目组成员姓名及其执业情况
李晓玉女士:管理学硕士,广发证券投资银行部高级经理。曾参与华脉科技、隆盛科技、如通股份、正海生物、爱朋医疗等公司的改制辅导工作与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工作,具有扎实的资本市场理论基础与丰富的投资银行业务经验。
周寅先生:经济学硕士,广发证券投资银行部高级经理。曾参与华辰装备、亚香股份、长龄液压等多家企业的改制辅导与发行上市工作,具有扎实的资本市场理论基础与较丰富的投资银行业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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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1、发行人名称:江苏恒辉安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
“恒辉安防”、“股份公司”)
2、注册地址:江苏省如东经济开发区工业新区黄山路西侧
3、成立时间:2004年4月15日(2017年12月29日变更为股份公司)
4、联系电话:0513-81907323
5、传 真: 0513-84536318
6、电子邮箱:ir@hhglove.com
7、经营范围:特种安全健康防护用品(含手套、服装、鞋帽)的研发、生产
和销售;石墨烯超纤维新材料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8、本次证券发行类型: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四、本次证券发行的保荐机构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
本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下列任何情形:
1、保荐机构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或者通过参加本次
发行战略配售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2、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3、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发行
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股份,以及在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任职的情况
4、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5、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的其他关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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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1、内部审核程序
为保证项目质量,将运作规范、具有发展前景、符合法定要求的企业保荐上市,本保荐机构实行项目流程管理,在项目立项、内核等环节进行严格把关,控制项目风险。本保荐机构制订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尽职调查规定》、《投资银行业务立项审核工作规定》、《投资银行业务内核工作规定》等内部制度对内部审核程序予以具体规范。
2、内核意见
本公司关于恒辉安防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内核会议于2019年5月19日召开,2019年5月19日内核委员投票表决通过。本次内核会议认为:发行人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条件,股票发行申请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不存在影响本次发行和上市的重大法律和政策障碍,同意推荐恒辉安防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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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保荐机构的承诺事项
一、本保荐机构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以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同意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根据发行人的委托,本保荐机构组织编制了本次申请文件,并据此出具本证券发行保荐书。
二、本保荐机构已按照中国证监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对
发行人进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并对本次发行申请文件进行了审慎核查,本保荐机构承诺:
1、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上市的相
关规定;
2、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的
依据充分合理;
4、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存
在实质性差异;
5、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
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6、保证发行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7、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8、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法采取的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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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保荐机构及负责本次证券发行保荐工作的保荐代表人特别承诺
1、本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2、本保荐机构及负责本次证券发行保荐工作的保荐代表人未通过本次证券发
行保荐业务谋取任何不正当利益;
3、负责本次证券发行保荐工作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未以任何名义或者方式
持有发行人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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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一、本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结论
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是专业从事手部安全防护用品研发、生产及销售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竞争实力,发展潜力和前景良好,具备了《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通过辅导,发行人健全了法人治理结构,完善了公司的规范运作,并在业务、资产、人员、财务和机构方面与关联方分开,形成了独立的生产经营体系。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了充分的市场调研可行性论证,项目致力于优化产品结构,提高产业链核心竞争力,强化自主创新能力。项目实施后有利于提高核心竞争力,实现发行人可持续发展,与发行人现有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和管理能力等相适应。因此,本保荐机构同意保荐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二、本次证券发行所履行的程序
1、发行人股东大会已依法定程序作出批准本次发行的决议。
发行人已按照其《公司章程》、《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由股东大会批准了本次发行。
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及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本次发行的相关决议:《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方案及可行性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滚存利润分配的议案》、《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适用的<江苏恒辉安防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关于<江苏恒辉安防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关于<江苏恒辉安防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事项出具有关承诺并提出相关约束措施的议案》、《关于填补本次公开发行股票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的议案》、《关于制定<江苏恒辉安防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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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相关具体事宜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相关方案的议案》等。
2、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上述决议的
内容合法有效。
发行方案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其授权程序及内容符合《公司章程》、《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
3、发行人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相关事宜,授权范围及程序合法有效。
4、根据《证券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的
规定,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尚须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并报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
综上所述,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已获得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履行了《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决策程序,决策程序合法有效。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尚需依法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并报经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
三、本次证券发行的合规性
1、发行人符合《证券法》发行条件的要求
本保荐机构依据《证券法》,对发行人符合发行条件进行逐项核查,认为:
(1)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结构
发行人已经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设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及有关的经营机构,具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发行人已制定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及《关联交易制度》、《对外担保制度》、《对外投资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部审计工作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等内控制度;董事会制定了《总经理工作制度》、《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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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董事工作制度》、《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制度》、《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制度》等。
发行人建立健全了各部门的管理制度,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发行人各项工作制度的规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发行人重大经营决策、投资决策及重要财务决策均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与规则进行。
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
(一)项的规定。
(2)发行人具备持续经营能力
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20]第10105号),发行人2017年、2018年、2019年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3,664.00万元、7,186.21万元和9,684.89万元。
报告期内,发行人资产质量良好、资产负债结构合理、现金流量正常,具有持续经营能力,财务状况良好,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
(3)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就发行人2017年、2018年、2019年的财务会计报告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20]第10105号)。
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4)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
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
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访谈、承诺,以及相关违法犯罪信息的检索情况,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2、发行人符合《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发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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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要求本保荐机构依据《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对发行人符合发行条件进行逐项核查,认为:
(1)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健全且运
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根据发行人工商登记资料,发行人于2017年12月29日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其前身南通恒辉手套有限公司于2004年4月15日成立,持续经营时间已在3年以上。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符合《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条的规定。
(2)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
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最近3年财务会计报告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20]第10105号),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信会师报字[2020]第10107号)、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以及对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访谈,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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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发行人符合《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的规定。
(3)发行人业务完整,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
1)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①发行人资产完整,具备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主要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
配套设施,合法拥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主要土地、厂房、机器设备以及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具有独立的原料采购和产品销售系统。
②发行人业务独立,发行人业务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
他企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③发行人人员独立,发行人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
高级管理人员不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发行人的财务人员不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④发行人财务独立,发行人已建立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能够独立作出财务
决策、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发行人未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
⑤发行人机构独立,发行人已建立健全内部经营管理机构、独立行使经营管
理职权,与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机构混同的情形。
2)发行人主营业务、控制权和管理团队稳定,最近2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最近2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
根据发行人工商登记资料、历次审计报告、发行人生产运行记录、重要业务合同等,以及历次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聘任文件、员工花名册,以及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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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的访谈,发行人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根据发行人工商登记资料、发行人股东出具的说明和承诺等,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最近2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3)发行人不存在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根据发行人商标、专利等无形资产及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权、主要生产经营设备等主要财产的权属凭证、相关合同等,并根据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shixin.court.gov.cn)、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及发行人住所地主管政府部门网站行政处罚信息核查等互联网信息查询的结果,发行人不存在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综上,发行人符合《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的规定。
(4)发行人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1)最近3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
根据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访谈、承诺,以及相关违规信息的检索情况,最近3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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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3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根据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访谈、承诺,以及相关违规信息的检索情况,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3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综上,发行人符合《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的规定。
四、关于发行人财务报告截止日后主要经营状况的核查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信息披露指引》(证监会公告[2013]45号)的要求,本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审计截止日后主要经营状况进行了核查。
发行人的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为2019年12月31日,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之日,本保荐机构认为:财务报告审计日后,发行人在经营模式、主要原材料的采购规模及采购价格、主要产品的生产、销售规模及销售价格、主要客户及供应商的构成、税收政策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等方面均不存在重大变化。
五、关于发行人落实《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
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的核查
按照《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的相关要求,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所预计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后即期回报摊薄情况的合理性、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及相关承诺主体的承诺事项进行了核查。
发行人已根据《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对本次发行对公司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和测算,根据自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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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特点制定了填补即期回报的具体措施,并由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签署了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相关承诺;发行人拟定的《关于填补本次公开发行股票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的议案》已经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的摊薄影响分析遵循了谨慎性与合理性的原则,发行人针对填补即期回报的相关措施以及发行人相关主体所做出的承诺事项符合《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的有关规定,有利于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六、关于发行人股东中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情况的核查
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布的《发行监管问答—关于与发行监管工作相关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问题的解答》的规定,本保荐机构对发行人股东中是否有私募投资基金、是否按规定履行备案程序的问题进行了核查。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的工商登记档案资料、现时有效的公司章程,发行人本次发行前涉及4名非自然人股东,根据其提供的相关确认文件等资料,并经保荐机构网络核查,该等股东涉及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登记和备案情况如下:
1、南通钥诚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为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不是私募投
资基金管理人,也不是私募投资基金,无需办理相关登记和备案手续。
2、常州清源六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如东融实毅达产业投资基
金(有限合伙)、上海盛宇黑科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系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均已按《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履行了私募投资基金备案和登记程序。
七、关于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和个人等行为的核查
根据《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号)等规定,本保荐机构就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有偿聘请各类第三方机构和个人(以下简称“第三方”)等相关行为进行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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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保荐机构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为降低保荐风险,提高申报材料质量,广发证券在内核时聘请专业顾问(以下简称“外聘顾问”)提供专业意见,外聘顾问通过审核申报材料,提供专业的书面审核意见。在本项目执行过程中,广发证券以自有资金向两名外聘顾问按照税前15000元/项目/人的标准支付报酬。除此之外,广发证券在本次证券发行中未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机构或个人,相关聘请行为合法合规,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2、发行人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发行人在本次发行上市中除聘请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担任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聘请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担任发行人律师,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审计机构及验资机构,聘请上海申威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担任资产评估机构等依法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以外,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机构或个人的行为。
八、发行人劣势与主要风险的提示
(一)发行人存在的劣势
1、产能瓶颈和产品结构调整
报告期内,公司产能瓶颈明显,产能利用率较高,产能限制已对公司订单承接情况产生影响,进而影响公司竞争优势转化为经济效益的效率。为保障公司产品质量和交货速度,公司亟需进行生产线自动化升级改造和扩产。
此外,公司生产的功能性安全防护手套已广泛应用于汽车、机械制造、冶金、石化、电力、电子等行业,市场认可度较高,但下游市场需求特征不断变化,一方面军用装备、消防、户外装备等高端产品市场需求提升,另一方面,低端产品市场竞争愈来愈激烈,公司需进一步优化产品结构,丰富产品线,拓展新的应用市场,提高高端产品市场占有率,强化公司的盈利水平和抗风险能力。
2、国内市场影响力相对较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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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自成立以来,主要从事功能性安全防护手套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客户以境外安全防护用品品牌商为主。公司境内业务起步相对较晚,市场影响力相对较弱。随着我国对劳动作业安全防护的重视程度、企业及从业者的安全防护意识不断加强,国内功能性安全防护手套市场需求不断扩大,为抢占国内市场、提升公司国内市场竞争力和经营业绩,公司需加大营销网络建设、提高市场拓展力度,大力推动国内市场业务的发展。
3、融资手段相对缺乏
功能性安全防护手套行业下游应用领域广阔,不同应用领域对产品性能需求不同,产品定制化特征明显,对生产企业的产品设计研发能力、生产供货能力要求较高,因此,要求生产企业有较大规模的固定资产投资和研发投入。随着产品技术更新和国内外市场的逐步拓展,公司需不断投入资金进行技术升级、生产能力提升、销售团队建设等。目前,公司经营主要依赖自有资金,限制了公司进一步扩大规模、以及新技术和新产品的研发进度,对公司长远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二)发行人面临的主要风险
针对发行人在生产经营与业务发展中所面临的风险,本保荐机构已敦促并会同发行人在其《招股说明书》中披露了发行人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主要如下:
1、创新风险
公司主要产品功能性安全防护手套主要由“纤维+涂层”构成,纤维及涂层的材料与工艺对防护效果、产品成本等有重要影响。公司需要通过对纤维材料和涂层配方进行持续创新,实现产品安全防护性能、佩戴舒适性及生产效率的平衡。随着科技水平的发展,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不断进步,若相关纤维材料制备或涂层配方工艺出现突破性进展,公司积累的创新成果价值将明显降低,产品的技术附加值下降,从而导致公司产品的市场竞争力不足,对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2、技术风险
(1)技术研发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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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工业制造环境的复杂化,终端消费者对手部安全防护用品的需求呈现高标准、多样化的趋势,从而对手部安全防护用品的供应商提出了更高的研发和生产要求。未来,手部安全防护用品行业内具有自主研发能力优势的企业盈利能力将进一步增强。倘若公司未能及时准确把握市场的发展趋势,技术研发方向和速度未能匹配市场需求,将对公司产品的市场份额、经济效益及发展前景造成不利影响。
(2)技术人才流失风险
人才是企业技术研发的核心资源和中坚力量,行业内对技术的高度重视必将引发各方对优秀技术人才的青睐和争取。未来,随着行业竞争态势增强,行业内人才争夺日益激烈,倘若公司不能采取具有竞争力的激励措施,将可能导致核心技术人员流失,从而对公司技术研发和市场竞争产生不利影响。
3、经营风险
(1)国际贸易政策风险
公司产品以出口为主,主要出口地区包括美国、欧洲、日本等国家和地区。国际贸易存在诸多不稳定因素,如各国政治局势、经济政策等变动会影响该国的国际贸易政策,随着国际贸易市场摩擦不断,产品进口国的贸易保护主义倾向有日益加重的可能。如果产品进口国改变了进口关税政策,或实行贸易保护主义政策,则会影响公司产品在该国的销售,进而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
近年来,美国贸易保护主义政策倾向逐渐增大。2018年6月至2019月5月,美国已陆续对约2,500亿美元的中国进口商品加征25%的关税。2019年9月起,美国分两批对其余的约3,000亿美元的中国进口商品加征15%的关税;随着中美第一阶段经贸协议的签署,2020年2月起,美国对包含公司主要产品在内的约1,200亿美元商品加征关税从15%降至7.5%,3,000亿美元内的其余部分商品不再加征关税。若未来国际贸易摩擦持续加剧,公司可能需要承担价格转嫁,进而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2)国际市场需求波动风险
公司产品主要向美国、欧洲、日本等发达国家和地区出口。2017年至201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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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外销收入分别为40,284.03万元、47,131.54万元及55,255.33万元,占同期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91.39%、93.68%及93.76%。若未来公司主要客户所在地区经济出现大幅波动,将影响该等地区手部安全防护用品市场需求,从而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3)市场竞争风险
公司自设立以来一直专注于手部安全防护用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若未来行业内原有企业通过加大产品开发及市场开拓力度,竞争力不断提高,或者其他行业生产企业通过自行研发、资产整合等方式进入该行业,将加大功能性安全防护手套行业的市场竞争。同时,若公司未来在产品研发设计、成本及质量控制、客户拓展等方面不能适应市场变化,可能在日益激烈的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
(4)产品质量风险
手部安全防护用品主要用于对人体手部的防护,其质量的稳定性直接关系到使用者的手部安全等切身利益。目前,公司功能性安全防护手套产品终端采购者以欧洲、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的工业类企业为主,如该等企业员工因安全防护问题导致工伤,雇佣企业可能会面临索赔,因而劳动安全防护用品使用者、终端客户、品牌商等对产品质量要求较高。因此,手部安全防护用品客户对产品质量尤为重视,并将其作为考察供应商的关键指标。若未来公司不能对产品质量持续有效的控制,导致公司产品出现质量问题,将对公司的产品美誉度和市场开拓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
(5)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
公司主要原材料包括手芯、纱线、化工材料等。报告期内,公司原材料成本占产品成本比重约70%,占比相对较高,原材料价格波动对公司生产成本、盈利能力影响较大。报告期内,受市场需求和宏观环境的影响,公司主要原材料价格有所波动,导致公司营业成本、毛利率产生波动。如未来原材料价格出现大幅上涨,而公司不能有效地将原材料价格上涨的压力进行转移,将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较大影响。
4、内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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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控体系建设风险
公司在股份制改制后,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建立了相应的内控体系,但上述制度及体系的实施时间较短,且仍需根据公司业务的发展、内外环境的变化不断予以修正及完善,在此期间,公司存在因内控体系不能根据业务需求及时完善而产生的内控风险。
(2)实际控制人控制风险
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姚海霞、王咸华、王鹏,合计控制公司92.00%的表决权,本次发行后仍处于绝对控股地位,可以通过其所控制的股份行使表决权进而对公司的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和利润分配等决策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存在实际控制人利用其控制权损害公司利益、侵害其他股东利益的风险。
5、财务风险
(1)出口退税政策变动风险
为避免进口国征税造成出口商品双重税负,对外销企业采取出口退税政策成为各国普遍、一贯的贸易政策。公司业务以外销为主,出口产品执行增值税出口退税相关政策。2017年1月至2018年4月、2018年5月至2019年3月、2019年4月至今,公司产品适用增值税率分别为17%、16%、13%,公司产品适用的出口退税率亦为17%、16%、13%。出口退税政策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会产生直接影响,若未来国家出口退税政策发生较大调整,公司主要商品出口退税率发生变化将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较大影响。
(2)汇率波动风险
公司业务以外销为主,主要以美元进行定价和结算。人民币兑美元汇率波动会对公司的业绩产生较大影响,主要为:一方面,受人民币汇率波动影响,以本币计量的营业收入变化,对主要产品的收入及利润状况产生直接影响;另一方面,自确认销售收入形成应收账款至结汇期间,公司因人民币汇率波动而产生汇兑损益,亦直接影响公司业绩。若未来人民币兑美元汇率出现大幅波动,将对公司业绩产生较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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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应收账款回收的风险
2017年末至2019年末,公司应收账款净额分别为5,631.62万元、8,311.81万元和10,741.69万元,占流动资产的比例分别为30.79%、34.31%和39.95%。如果宏观经济、行业状况、金融市场或者客户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导致主要客户的财务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动,公司对其的应收账款将可能发生实际坏账损失,直接影响公司的盈利水平。此外,如果公司无法及时收回相关应收账款,还将直接影响公司的资金周转效率,对公司后续业务规模扩张产生不利影响。
(4)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风险
公司于2017年12月被江苏省科技厅、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联合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2017年至2019年执行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公司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到期后,需申请并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审核认定,才能继续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如果未来国家变更或取消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或公司未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公司将执行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税收成本的上升将直接带来净利润的减少。
6、发行失败风险
按照《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与承销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果发行人出现有效报价投资者或网下申购的投资者数量不足,或者发行后总市值不满足其在招股说明书中明确选择的市值与财务指标上市标准等情形,应当中止发行,或将会出现发行失败的风险。
7、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风险
(1)产能消化风险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主要用于功能性安全防护手套自动化升级改扩建项目、超纤维新材料及功能性安全防护用品开发应用项目、技术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和偿还银行贷款及补充流动资金项目。由于项目的实施与市场供求、行业竞争、技术进步、公司管理及人才储备等情况密切相关,因此不排除项目达产后存在市场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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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化、竞争加剧或市场拓展不利等因素引致的产能无法消化、公司现有业务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产生的收入及利润水平未实现既定目标等情况,对公司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2)经营管理风险
本次股票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资产规模、业务规模等都将进一步扩大,将对公司的战略规划、内部控制、运营管理、财务管理等方面提出更高要求,与此对应的公司经营活动、组织架构和管理体系亦将趋于复杂。如果公司不能及时适应公司业务发展和资本市场要求,适时调整和优化管理体系,并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公司将面临一定的经营管理风险。
(3)净资产收益率下降风险
2017年至2019年,公司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分别为20.90%、30.87%和
28.52%。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完成后,公司的净资产将大幅增加,而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从开始实施至产生预期效益需要一定时间,公司存在净资产收益率下降的风险。
8、成长性风险
2017年至2019年,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44,783.55万元、51,117.95万元和59,717.93万元,呈现较好的成长性趋势。但鉴于公司经营过程中宏观环境、行业环境、市场竞争格局以及公司竞争优势等因素的变化均会影响公司的发展速度和质量,如果上述因素的变化出现不利于公司未来发展的情况,则公司未来可能存在成长性风险。
9、新冠肺炎疫情影响风险
公司产品主要为功能性安全防护手套,主要销往美国、欧洲、日本等发达国家和地区,报告期内,北美地区的销售占比分别为44.04%、49.24%和51.29%,欧洲地区占比分别为27.71%、29.15%和26.04%,日本地区占比分别为8.47%、6.68%、
7.32%。
2020年1月以来,全球范围内爆发了新冠肺炎疫情,目前国内疫情已基本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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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了有效控制;自3月起,公司主要客户所处区域美国、欧洲、日本等地区疫情较为严重,部分地区亦采取了停产停工的措施,若持续采取严格停产停工、限制物流等防控措施将对公司产品短期需求产生不利影响;如疫情长时间无法得到有效控制,经济持续下滑,可能导致整体市场需求下降,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九、对发行人发展前景的评价
1、行业发展的宏观分析
(1)法律体系及行业标准不断完善,推动行业发展
手是参与日常生产、生活的重要部分,具有无可替代性,但其受伤害率在各类工伤事故中占比较高。为保护员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各国均在逐步建立、健全职业安全与健康法律体系及行业标准,要求可能对手部造成伤害的工作须为员工佩戴防护手套,该等监管体系的不断完善,将不断推动功能性安全防护手套行业的发展。
欧洲、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工业化起步较早,已逐步建立了相对完善的职工安全与健康监管体系。美国《职业安全与卫生标准》规定用人单位须根据工作性质、环境、危险因素等,为员工佩戴防护手套;欧盟指令89/656/EEC规定了劳动者在工作中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的最低要求;日本《工业安全和健康法》中规定在工作中可能遇到各类危险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以防止员工受到伤害。发达国家个人防护用品完善的监管体系为功能性安全防护手套的行业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政策环境,并奠定了稳定的市场刚性需求。
我国及其他发展中国家随着国民经济的不断发展,职工安全健康及个人防护用品相关的法律体系及行业标准均在逐步建立、健全。我国颁布了《劳动法》、《安全生产法》、《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等关于要求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法律法规,制定了具体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个人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T 11651-2008)》标准及规范,下游应用领域如化工、机械、冶金等行业亦颁布了具体使用防护手套的规定。我国相关监管体系的逐步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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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将推动我国功能性安全防护手套行业与国际接轨,促进行业内企业健康、快速发展。
(2)全球产业转移,促进我国行业转型升级
我国功能性安全防护手套行业起步较晚,市场供求均以一般性能的功能性安全防护手套、普通安全保护手套为主,但随着全球制造业的产业转移,我国企业逐步嵌入到国际功能性安全防护手套产业链中,进行专业化发展和国际化合作,实现了产业快速转型升级。一方面,凭借原材料供应、产业链配套及劳动力优势,我国成为全球功能性安全防护手套的生产制造中心,产品出口额占全球进口额的比例已超过45%;另一方面,国际功能性安全防护手套品牌商对生产企业具有严格的资质认证、质量及产品设计研发能力等要求,我国部分先进企业在研发设计、生产工艺、质量控制、企业管理等方面与国际接轨,掌握了高端产品的技术研发能力和生产能力,产品附加值不断提高,改变了以往低成本发展模式及产业链末端地位,加速了产业转型升级速度。
此外,我国行业内企业的不断发展,亦培育了国内功能性安全防护手套行业的终端市场需求,进而推动了行业内消费升级,将为行业发展创造了更多机遇。
(3)安全防护意识不断增强及新材料创新应用,市场空间持续释放
①我国及其他发展中国家安全防护意识不断增强,带动增量市场需求
欧美日等发达国家健全的监管体系、安全防护意识和消费习惯等,使该等市场为功能性安全防护手套行业提供了巨大且稳定的市场刚性需求,而发展中国家功能性安全防护手套的消费市场尚未完全开发,有望为行业带来较大的增量市场需求。近年来,发展中国家国民经济快速发展、法律体系不断健全及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使该等国家的企业和个人安全防护意识不断增强。因此,在中国、印度、墨西哥等经济发展速度较快、劳动人口规模较大的发展中国家,功能性安全防护手套新增市场需求持续增长,潜在发展空间巨大。
②高性能材料创新应用,带动产品应用领域不断扩大
功能性安全防护手套主要用于需要个人防护的工作场景,以防护手部遭遇危险因素的伤害。随着现代工业的不断发展,工作场景环境复杂程度进一步加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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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功能性安全防护手套的性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针对不同工作场景,既要具备良好的防切割、抗穿刺、耐高/低温、防化、防油污、防震防护性能,又要具备柔软、轻薄、透气、佩戴贴合度高等良好的舒适程度,新材料的创新应用为解决这一问题的有效手段。
以HPPE、芳纶等纤维为代表的高性能纤维具有高强度、防切割、防撕裂、耐高/低温、耐化学腐蚀、抗冲击、电磁波透射率高、摩擦系数低等优秀的物理机械及化学性能,该等新材料的创新应用能够有效提高产品的防护性能,并将功能性安全防护手套的应用领域进一步延伸,如侧重防切割、防穿刺、防爆等性能的军用装备领域,侧重防火、耐火性能的消防领域,以及侧重防切割、高耐磨、防穿刺的其他工业领域,除劳动作业外,还延伸至侧重防滑、耐磨、吸汗、透气等性能的户外装备领域。新材料的创新应用进一步提高了产品性能,延伸了产品应用领域,将促进功能性安全防护手套市场空间的持续释放。
2、发行人竞争优势的微观分析
(1)研发和技术优势
公司是江苏省科技厅、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联合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成立以来,公司长期专注于功能性安全防护手套的研发和产业化,建立了一支对产品设计、生产工艺有深厚理论功底和丰富行业经验的研发团队以及相应的专用设备制造及适应化、智能化、数字化改造的技术团队,并进行持续地技术创新和工艺改进。公司已形成较为成熟的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技术体系,具备为客户提供产品及整体解决方案的能力,拥有五十余种高性能涂层配方和二十余种浸渍工艺,以及高性能纤维新材料制备技术、百余种纱线包覆技术、针织技术、专用设备适应性改造技术等一系列核心技术和工艺,截至2019年末,公司拥有76项专利授权,数十项专利正在申请过程中。公司多项产品通过了欧盟CE认证、美国ANSI认证或日本JIS认证等严格的国际级认证,符合欧盟、美国、日本等国家或地区相关规范标准或要求。
公司持续保持对手部安全防护领域技术前沿前瞻性研究,在新材料领域,公司掌握了含有石墨烯的高性能纤维生产关键技术;在新产品设计及生产工艺方面,公司开展了石墨烯导电聚氨酯手套、氯丁胶乳防化长筒手套、石墨烯发热缝制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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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高等级防切割手套等多个研发项目;在生产及检测设备领域,由于下游不同应用领域对手部防护方案和性能要求不同,而相应的生产及检测设备缺少专业制造商,公司研发团队根据下游需求和产品特点,对设备进行适应性改造,掌握了特殊性能和特殊环境下使用的产品设计生产能力,具有较强的定制化研发能力。
(2)产品系列布局优势
由于功能性安全防护手套面向下游机械加工、汽车制造、建筑工程、农业渔业、采矿冶金、石油化工、电子制造、户外装备、消防装备以及军用装备等众多领域,不同应用领域对手部防护产品的性能要求不同,因此,下游市场需求多样化特征要求功能性安全防护手套规格品种多样,而下游客户亦更倾向于集中组合采购以加强品质管控、降低采购管理成本。
公司是国内较早从事功能性安全防护手套业务的企业之一,也是目前我国功能性安全防护手套产品规格较为全面、产品结构较为完整、配套能力领先的企业。经过十几年深耕细作,公司已形成了超细发泡系列、高耐磨系列、磨砂系列、防切割系列等系列产品,拥有7G、10G、13G、15G、18G等各种针数的通用纱线、特种纱线手芯,丁腈、PU、天然乳胶等浸渍涂层,以及高耐磨、磨砂、出纹、发泡、超细发泡、固化、光面、超软等生产工艺,产品规格型号多达百余种,能够满足不同应用领域所需的纱线、针数、涂层、功能的不同组合,从而为客户提供功能性安全防护手套产品一站式服务,增强客户粘性,提升公司市场竞争力。
(3)生产及质量管控优势
功能性安全防护手套系为工作人员配备的与工作危险系数相匹配的个人防护用品,既可以有效保护手部安全,又可以实现在特殊工作环境下手部功能的有效提升,其产品质量及其稳定性关系到使用者安全,亦为行业内企业竞争力的重要体现之一。
公司自设立以来始终将产品生产工艺控制和产品质量保障放在首位。在生产过程中,公司强调对生产工艺各流程的优化和控制,一方面,通过不断优化涂层配方,持续改进包覆、针织、涂层浸渍等关键工艺参数,巩固和提升公司产品的技术水平和质量可靠性;另一方面,通过对生产和检测设备进行适应性改造,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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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生产线运行状态实时自动检测和故障实时检测,能够对生产过程中的温度、湿度、生产线运行速度和位置等关键工艺参数进行实时诊断分析,提升公司产品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稳定性。在产品质量管控方面,公司坚持采用国际化的质量管理体系,对标国际领先企业的管理水平,建立了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对供应商遴选、原材料采购、产品设计、试制、生产和售后服务等进行全流程质量管控。公司已通过了ISO 9001:2008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公司产品通过了欧盟CE认证或美国ANSI认证等严格的国际级认证,市场竞争优势明显。
(4)客户资源优势
公司客户主要集中在欧洲、美国、日本等发达地区对安全防护要求较高、意识较强的地区,以全球知名的安全防护品牌商为主,部分知名品牌商已有数十年安全防护用品经营历史,高度重视自身品牌形象,因此,该等品牌商在选择供应商前,通常对供应商资质有非常严格的审定程序,在审定过程中会对供应商的设计研发能力、生产流程、质量管控、服务弹性、个性化订单快速响应能力、全球供应能力甚至经营状况等诸多方面提出严格要求。功能性安全防护用品知名品牌商对供应商的资质审定时间较长,部分品牌商甚至需要需要1-2年时间,再通过一段时间的小批量供货测试后才能正式成为其供应商。考虑到对供应商的审定周期长、标准要求高、双方投入大,安全防护用品制造商通过资质审定后,将被纳入品牌商的全球供应链,双方结成较为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
经过多年的国际市场拓展,公司已与美国MCR Safety、美国PIP、英国Arco、日本绿安全等众多全球知名的安全防护品牌商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相较于一般客户,该等优质客户市场竞争力强,产品需求稳定,为公司业务的快速发展奠定了基础,同时,该等客户对产品设计和质量等方面要求严格,产品附加值较高,保证了公司较高的盈利水平。
十、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本保荐机构无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附件:《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此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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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专用于《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恒辉安防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保荐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李宗贵
梁鑫
项目协办人:崔亮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杜涛
内核负责人:辛治运
保荐业务负责人:张威保荐机构董事长、总经理及法定代表人:
孙树明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3-1-2-29
附件1: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兹授权我公司保荐代表人 李宗贵 和 梁鑫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督管理规定,具体负责我公司担任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江苏恒辉安防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各项保荐工作。同时指定 崔亮 作为项目协办人,协助上述两名保荐代表人做好本项目的各项保荐工作。
保荐代表人李宗贵和梁鑫品行良好、具备组织实施保荐项目专业能力。李宗贵和梁鑫已熟练掌握保荐业务相关的法律、会计、财务管理、税务、审计等专业知识,最近5年内具备36个月以上保荐相关业务经历、最近12个月持续从事保荐相关业务;最近3年李宗贵和梁鑫未受到证券交易所等自律组织的重大纪律处分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重大行政监管措施。
除本项目外,保荐代表人李宗贵无作为签字保荐代表人申报的在审企业,不存在“双签”情形;保荐代表人李宗贵最近三年已完成的保荐项目为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项目,该项目于2017年11月完成发行;以及江苏爱朋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该项目于2018年12月完成发行。
除本项目外,保荐代表人梁鑫无作为签字保荐代表人申报的在审企业,不存在“双签”情形;保荐代表人梁鑫最近三年未担任已完成的首发、再融资项目的保荐代表人。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孙树明认为本项目的签字保荐代表人符合《关于进一步加强保荐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要求,同意推荐李宗贵和梁鑫担任本项目的保荐代表人。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孙树明以及保荐代表人李宗贵、梁鑫承诺:对相关事项的真实、准确、完整性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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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专项授权书之出具仅为指定我公司保荐(主承销)的江苏恒辉安防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的保荐代表人和项目协办人,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或用途。如果我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对上述保荐代表人或项目协办人做出调整,并重新出具相应的专项授权书的,则本专项授权书自新的专项授权书出具之日起自动失效。
特此授权。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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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专用于《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字:
孙树明
保荐代表人签字:
李宗贵 梁 鑫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