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湖南三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审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公司提交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 《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阅,本议案的内容和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公司目前经营情况良好,财务状况稳健,在保证公司日常经营运作资金需求、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的情况下,使用最高不超过人民币30,000万元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期限不超过12个月的中低风险、流动性好、安全性高的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投资收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公司在保证日常经营运作资金需求、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的情况下,使用最高不超过人民币30,000万元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以下无正文,为《湖南三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湖南三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仇 健 叶代启
2020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