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海洋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裁定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1、受理机构名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思明法院”)
2、受理机构所在地:厦门
(二)有关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1、原告基本信息:
原告:孙建妹住所地:厦门思明区龙华里3号201室
2、被告基本信息:
被告:厦门海洋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海洋公司)
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蜂巢山路3号
法定代表人:周莉,董事长
3、第三人(被执行人)基本信息:
被执行人:孙建斌
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后埔北二里163号1809室
被执行人:厦门喜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喜亿物业”)
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蜂巢山路1号一楼102室
法定代表人:林香英,总经理
4、本案原告的诉讼请求:
(1)请求判决不得执行位于厦门市思明区龙华里3号201室房产(以下简称“本案所涉房产)”;
(2)请求解除涉案房产的查封、冻结措施;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三)本诉进展及裁判情况
原告孙建妹与被告海洋公司、第三人孙建斌、喜亿物业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思明法院于2020年4月28日立案,孙建妹现向思明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思明法院认为,原告孙建妹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裁定:准许原告孙建妹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孙建妹负担。
(四)(2018)闽0203执6066号案件的执行进展
1、海洋公司诉孙建斌、喜亿公司,就股东损害公司利益纠纷一案,一审思明法院于2017年12月15日作出(2016)闽民初15263号《民事判决书》。(公告编号:2017-078);
2、二审,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12日作出(2018)闽02民终14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公告编号:2018-026);
3、再审,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29日作出(2018)闽民申426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孙建斌、喜亿公司的再审申请。(公告编号:2019-027)
4、2018年8月17日思明法院受理了海洋公司(2018)闽02民终1424号《民事判决书》的申请执行;
5、思明法院于2019年2月13日作出(2019)闽0203执异18号《执行裁定书》,驳回孙建斌的执行异议请求。(公告编号:2019-012)
6、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21日作出(2019)闽02执复45号《执行裁定书》,驳回孙建斌的复议申请,维持思明法院(2019)闽0203执异18号异议裁定书》。(公告编号:2019-032)
7、喜亿公司于2019年6月5日向思明法院提起异议申请,请求裁定(2018)闽0203执6066号案件中止或暂缓执行。(公告编号:2019-037)
8、思明法院于2019年8月7日作出(2019)闽0203执异170号《执行裁定书》驳回异议人喜亿公司的执行异议请求。(公告编号:2019-040)
9、厦门中院于2019年9月24日作出(2019)闽02执复99号《执行裁定书》,驳回厦门喜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9)闽0203执异170号异议裁定。(公告编号:2019-050)
10、思明法院于2020年3月20日作出(2020)闽0203执异28号《执行裁定书》,驳回案外人孙建妹的执行异议请求。(公告编号:2020-012)
11、思明法院受理原告孙建妹诉海洋公司、第三人孙建斌、喜亿物业,案外人执行
异议之诉。(公告编号:2020-027)
12、海洋公司与被执行人孙建斌、喜亿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及《执行
和解补充协议》。(公告编号:2020-034)
13、原告孙建妹撤回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思明法院作出(2020)闽0203民初772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原告孙建妹撤诉。(公告编号:2020-044)
(四)本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案原告已撤诉,海洋公司与本案第三人孙建斌、喜亿物业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影响公司执行的障碍已消除,公司可陆续收到执行款项,将会增加公司的营业外收入。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的影响与执行款项实际到账相关。
(五)备查文件
厦门思明区人民法院(2020)闽0203民初7728号《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厦门海洋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0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