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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迪威:股票在精选层挂牌推荐书(申报稿)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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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广东奥迪威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精选层挂牌

之挂牌推荐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155号附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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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声明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本项目保荐代表人黄强、蒋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有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订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本挂牌推荐书,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本挂牌推荐书中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或简称具有与《广东奥迪威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说明书》中相同的含义,相关意见均截至本挂牌推荐书出具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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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发行人概况及本次公开发行情况

一、 发行人概况

(一) 发行人基本情况

发行人全称:广东奥迪威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奥迪威证券代码:832491有限公司成立日期:1999年6月23日股份公司成立日期:2014年10月29日注册资本:10,985.50万元法定代表人:张曙光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沙头街银平路3街4号实际控制人:张曙光、黄海涛主办券商: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挂牌日期:2015年5月18日新三板管理型行业分类:制造业(C)-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C39)-电子元件及组件制造(C3971)证监会行业分类: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C39)

(二) 发行人主营业务情况

公司是专业从事敏感元器件和传感器及相关模组的研发、设计、生产和销售的高新技术企业。报告期内,公司主要产品包括车载超声波传感器、超声波流量传感器、数字测距模组、避障传感器及模组、超声波雾化换能器件及模组、报警发声器、压触传感器等,上述产品主要应用于汽车电子、环境与健康电器、智能仪表、安防通讯等领域。公司自主研发生产的车载超声波传感器已进入汽车制造厂商的前装供应链,超声波流量传感器已进入国际智能仪表厂商供应链,安防报警发生器作为核心部件一直被应用于国际主流品牌的安防报警器中。公司致力于成为传感器及相应模组、整体解决方案的全球主要供应商,着力打造一个掌握基础技术、工艺技术和精密加工技术,以位置、距离、速度传感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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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制造技术和各应用技术为延伸的综合性产业平台,力争成为国内外物联网感知层和执行层主要核心部件及其解决方案的主要提供方。

(三) 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

项目2019年12月31日/2019年度2018年12月31日/2018年度2017年12月31日/2017年度
资产总额(万元)53,698.0453,592.6751,681.01
股东权益合计(万元)46,768.6047,083.1644,857.82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股东权益(万元)46,735.0447,065.6844,832.73
资产负债率(母公司)7.85%7.94%10.90%
营业收入(万元)25,136.5029,255.2426,911.16
毛利率24.17%31.05%34.24%
净利润(万元)536.172,805.172,617.21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万元)561.112,838.282,659.73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万元)-227.181,896.001,854.26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万元)-202.251,929.111,896.78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1.19%6.18%6.06%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资产收益率-0.43%4.20%4.32%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0.050.260.24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0.050.260.24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万元)5,601.993,273.366,580.49
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8.38%8.76%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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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发行方式:本次发行全部采取公开发行新股的方式,不包括现有股东转让股份。

(5)定价方式、发行价格和发行底价:采取公司与主承销商自主协商直接定价、合格投资者网上竞价或网下询价等方式确定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底价:不低于人民币7.50元/股,具体发行价格在发行时考虑市场情况由公司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6)战略配售:本次发行不设置战略配售。

(7)超额配售选择权:本次发行不设置超额配售选择权。

(8)募集资金用途: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投资于“5G介质波导滤波器产品制造基地新建项目(一期)”项目:

(9)承销方式:由主承销商以余额包销承销本次发行的股票。

(10)本次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方案:公司在本次发行完成之日前形成的滚存未分配利润,拟由本次发行完成后的新老股东按照本次发行完成后所持股份比例共同享有。

(二) 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变化情况

奥迪威本次发行前总股本为10,985.50万股,本次拟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不少于100万股且不超过200万股。

本次发行后,奥迪威总股本预计不少于11,085.50万股且不超过11,185.50万股,其中公众股东持股数量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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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本次发行的股票符合精选层挂牌条件

一、 发行人选择的精选层进入标准

发行人选择的精选层进入标准,为《分层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三)市值不低于8亿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2亿元,最近两年研发投入合计占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合计比例不低于8%”

二、 对发行人股票符合精选层挂牌条件的核查情况

保荐机构对奥迪威本次发行股票是否符合《分层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精选层挂牌条件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 发行人符合《分层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条件

奥迪威于2015年5月18日在全国股转系统连续挂牌至今,至本挂牌推荐书签署日,已满12个月;奥迪威于2016年6月27日进入创新层,发行人现为连续挂牌满12个月的创新层挂牌公司,符合《分层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奥迪威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精选层挂牌的议案》,本次股票发行底价为7.50元/股。本次发行股票数量不少于100万股且不超过200万股,发行后总股本不少于11,085.50万股,因此发行时的股票总市值预计不低于8亿元。

单位:万元

项目2019年度2018年度最近两年合计
营业收入25,136.5029,255.2454,391.73
研发投入2,105.562,563.614,669.17
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的比重8.38%8.76%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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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方关联交易内容2019年度2018年度2017年度
肇庆中晶实业有限公司出售商品9.5412.4910.27
广州市康明科技有限公司出售商品--10.63
关联方销售收入合计9.5412.4920.91
关联销售收入占营业收入比重0.04%0.04%0.08%
项目2019年2018年2017年
收入占比收入占比收入占比
主营业务收入24,880.3398.9829,158.8899.6726,725.3199.31
其他业务收入256.171.0296.360.33185.850.69
营业收入合计25,136.50100.0029,255.24100.0026,911.16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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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股,发行对象不少于100人”的规定条件。

本次公开发行后,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11,085.50万元且不超过11,185.50万元,超过3,000万元;符合《分层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根据中国登记结算公司提供的《全体证券持有人名册》,截至2020年5月31日,本次发行前,公司股东总人数为354人;本次发行对象不少于100人,发行后预计股东总人数不少于200人。

表:本次发行前后的公众股东持股数量及占比(单位:万股)

股东类型发行前公开发行数量发行后
持股数量占比持股数量占比
非公众股东5,911.5753.81%-5,911.5753.33%
公众股东5,073.9346.19%1005,173.9346.67%
总股本10,985.50100.0%10011,085.50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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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

(二)经核查监管机构的网站、查阅监管机构出具的合规证明、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取得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及其出具的相关承诺,挂牌公司或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12个月内不存在《分层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

(二)项规定的情形,即未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处罚;不存在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未受到全国股转公司等自律监管机构公开谴责;

(三)经检索中国证监会网站,查阅监管机构出具的合规证明、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取得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及其出具的相关承诺,发行人或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情形;

(四)经检索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阅监管机构出具的合规证明、实际控制人取得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及其出具的相关承诺,发行人或其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情形尚未消除的情形;

(五)经查阅报告期内的年度报告、半年报,发行人已按照全国股转公司规定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半年度报告;

(六)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已由立信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七)根据立信出具的审计报告并经核查发行人的财务会计资料,发行人报告期内连续盈利,具备持续经营能力。截至本挂牌推荐书签署日,发行人不存在对挂牌公司经营稳定性、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具有重大不利影响,或者存在挂牌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等其他情形。

三、 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综上,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股票符合《分层管理办法》规定的进入精选层的条件,且不存在《分层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进入精选层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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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保荐机构不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情况截至本挂牌推荐书签署日,保荐机构红塔证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项目经办人员与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直接或间接的股权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不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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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保荐机构按照《保荐办法》及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

司有关规定应当承诺的事项

依据《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保荐业务管理细则(试行)》等规定,红塔证券作出以下说明和承诺:

一、 保荐机构对持有发行人股份的合规情况做出说明与承诺

截至本挂牌推荐书签署日,保荐机构红塔证券及其关联方,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

二、 保荐机构关于发行人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承诺

鉴于广东奥迪威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拟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精选层挂牌(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挂牌”)。红塔证券作为本次发行挂牌的保荐机构和承销机构,特此承诺如下:

1、本公司将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对发行人的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审慎核查,督导发行人规范运行,对其他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进行核查,确保发行人的申请文件和公开发行股票说明书等信息披露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2、如因本公司未能依照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行业准则的要求勤勉尽责地履行法定职责而导致本公司为发行人本次发行挂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实际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 保荐机构关于申请电子文件与预留原件一致的承诺函

红塔证券作为广东奥迪威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精选层挂牌的保荐机构和承销机构,承诺:

向全国股转公司报送的广东奥迪威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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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精选层挂牌的全套申请文件电子版与预留原件一致,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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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持续督导期间的工作安排红塔证券作为奥迪威的保荐机构及主办券商,依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保荐业务管理细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持续督导指引》(以下简称《主办券商持续督导指引》)对奥迪威开展持续督导,双方签署了《保荐协议》、《持续督导协议》。红塔证券对奥迪威开展持续督导的主要工作安排如下:

一、 持续督导项目组的构成情况

红塔证券持续督导项目组主要包括以下成员:保荐代表人黄强、蒋杰,项目组成员马能、蔡微微、王琪等。保荐代表人负责统筹各项持续督导工作,确保持续督导工作有序开展;项目组成员负责日常持续督导、专项核查等各项工作的执行。

二、 保荐机构依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保荐业务管理细则(试行)》开展的主要督导工作

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保荐业务管理细则(试行)》和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的相关规定以及《保荐协议》、《持续督导协议》的约定,针对发行人的具体情况,制定持续督导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就持续督导工作的主要内容、重点、实施方式、步骤等做出完整、有效的安排。

保荐机构在持续督导期间,将对发行人履行下列督导职责:(1)事前审阅发行人信息披露文件及向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提交的其他文件;(2)督促发行人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发布风险揭示公告;(3)督促发行人或其实际控制人信守承诺,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4)督促发行人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内部控制等各项制度:(4.1)对发行人发生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持续经营能力、控制权稳定的风险事项发表意见;(4.2)对发行人发生的资金占用、关联交易显失公允、违规对外担保、违规使用募集资金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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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可能严重影响公司和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事项开展专项现场核查;(4.3)就发行人存在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和其他重大事项及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告;(5)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或者保荐协议约定的其他职责。

根据相关规则及保荐协议、持续督导协议,在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事前审阅发行人信息披露文件及向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提交的其他文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披露或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持续关注发行人运作情况,充分了解发行人及其业务,通过日常沟通、定期或不定期回访、查阅资料、列席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方式,关注发行人日常经营、股票交易和媒体报道等情况,督促发行人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发现发行人拟披露信息或已披露信息存在任何错误、遗漏或者误导的,或者发现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事项的,应当要求发行人进行更正或补充。发行人拒不配合的,应当及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告,并发布风险揭示公告。发行人或其实际控制人对募集资金使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做出承诺的,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应当督促其对承诺事项的具体内容、履约方式及时间、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对策、不能履约时的救济措施等进行充分信息披露。

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针对前款规定的承诺披露事项,持续跟进相关主体履行承诺的进展情况,督促相关主体及时、充分履行承诺。

发行人或其实际控制人披露、履行或者变更承诺事项,不符合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规定的,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及时提出督导意见,并督促相关主体进行补正。

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按照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的有关规定做好募集资金使用的督导、核查工作,每年就发行人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至少进行一次现场核查,出具核查报告,并在发行人披露年度报告时一并披露。

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协助和督促发行人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包括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和要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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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将督促发行人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就信息披露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对公司经营的影响,以及是否存在其他未披露重大风险等内容发表意见,并于发行人披露公告时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予以披露:(1)关联交易;(2)对外担保;(3)变更募集资金用途;(4)主要业务停滞或出现可能导致主要业务停滞的重大风险事件;(5)公司经营业绩异常波动;(6)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持股份被司法冻结且可能导致控制权发生变动;(7)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公司股份比例超过所持股份的80%或者被强制平仓;(8)全国股转公司或者保荐机构认为需要发表意见的其他事项。

发行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15个交易日内进行专项现场核查:(1)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中期报告;(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或转移发行人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3)关联交易显失公允或未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4)违规使用募集资金;(5)违规为他人提供担保或借款;(6)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管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涉嫌重大违法违规;(7)存在重大财务造假嫌疑;(8)全国股转公司或保荐机构认为应当进行核查的其他情形。

专项现场核查至少应有1名保荐代表人参加,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在实施现场核查前应当制定《工作计划》,工作计划至少应包括核查内容、工作进度、人员安排和具体事项的核查方案。

保荐机构应当就每次现场核查情况、核查结论等事项出具专项现场核查报告,并在现场核查结束后15个交易日内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披露。核查报告至少应当包括核查时间、地点、人员、涉及的事项、方法、获取的资料和证据、结论及整改建议(如有)等内容。

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应当同时将核查结果、整改建议(如有)以书面方式告知发行人,并督促发行人就整改情况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告。

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在持续督导过程中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将采取必要的督导措施;情节严重的,及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告,报告内容包括有关事项的具体情况、保荐机构采取的督导措施等:(1)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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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人、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等可能存在违法违规以及其他严重不当行为;(2)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或其他严重不当行为;(3)全国股转公司或保荐机构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间为股票公开发行完成后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两个完整会计年度。

三、 红塔证券依据《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工作指引》开展的督导工作

作为奥迪威的主办券商,红塔证券及其持续督导人员遵守《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工作指引》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相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持续督导挂牌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规范运作、信守承诺等义务,不断完善公司治理机制。

在日常持续督导工作中,红塔证券作为主办券商将履行以下督导职责:

(1)指导、督促挂牌公司完善公司治理机制,提高挂牌公司规范运作水平;

(2)指导、督促挂牌公司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事前审查挂牌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发布风险揭示公告;

(3)开展挂牌公司现场检查工作,督促挂牌公司进行整改;

(4)建立与挂牌公司日常联系机制,对挂牌公司进行培训和业务指导;

(5)关注挂牌公司重大变化,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告挂牌公司重大事项,调查或协助调查指定事项,并配合做好挂牌公司的日常监管;

(6)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的其他职责。

红塔证券作为主办券商,对奥迪威开展的日常持续督导工作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督导挂牌公司依照《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章程必备条款》等法律法规制定并完善公司章程。

督导挂牌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督导挂牌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会计核算体系、财务管理和风险控制等制度,以及对外担保、重大投资、委托理财、关联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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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主办券商持续督导人员可以列席挂牌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主办券商应检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集、提案审议、通知时间、召开程序、授权委托、关联方回避、表决和决议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记录是否正常签署、保存完整,重点检查董事会是否在职权范围内和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对审议事项作出决议。

督导挂牌公司建立健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明确挂牌公司应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的内容、格式及时间要求,挂牌公司内部对拟披露信息的报告、流转、审查、披露流程以及相关职责划分。

按照《业务规则》、《信息披露细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半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临时公告格式模板》等信息披露相关规定的要求对挂牌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事前审查,督导挂牌公司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主办券商事前审查发现挂牌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应要求挂牌公司及时改正,挂牌公司不予配合的,主办券商应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告并发布风险揭示公告。

主办券商应对挂牌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事后核对,发现挂牌公司已披露的公告存在重大错误、遗漏或者误导的,应督导挂牌公司进行更正或补充。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事后审查发现挂牌公司公告不符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公告存在重大错误、遗漏或者误导的,或者发现挂牌公司存在应当披露但未披露事项的,主办券商应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督促挂牌公司进行更正或补充。

挂牌公司存在以下情形的,主办券商应在知悉或者应当知悉之日起15个转让日内对其现场检查:(1)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不能按照公司治理要求履行职责或者规范运作;(2)公司不能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方占用或者转移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4)关联交易显失公允或未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5)公司违规为他人提供担保;(6)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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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控制人涉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7)公司经营业绩异常波动;(8)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进行现场检查的其他情形。

主办券商已明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现场检查至少应有两人参加,事前根据引发现场检查的相应情形确定现场检查内容,制定现场检查工作方案,事中形成现场检查工作底稿,事后完成现场检查工作报告。

主办券商采取以下现场检查手段,以获取充分和恰当的现场检查资料和证据:

(1)对挂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人员进行访谈;(2)察看挂牌公司的主要生产、经营、管理场所;(3)对有关文件、原始凭证及其他资料进行查阅、复制、记录;(4)察看或者走访对挂牌公司损益影响重大的控股或参股公司;(5)走访或者函证挂牌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6)走访或函证挂牌公司重要的供应商或者客户等。

主办券商应当在现场检查结束后的十个转让日内完成《现场检查工作报告》,报送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备案。主办券商应将检查结果和整改建议(如有)以书面方式告知挂牌公司,并督促挂牌公司就整改情况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告。

主办券商每年至少应对其所督导的挂牌公司的董事会秘书或者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进行一次培训,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细则、规定、指引、指南、通知等相关规定以及挂牌公司违规案例等。

挂牌公司出现以下情形的,主办券商应在十个转让日内对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或者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人员进行培训:(1)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2)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被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实施监管措施、纪律处分;(3)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培训的其他情形。

主办券商应指导和督促挂牌公司规范办理信息披露、股票限售及解除限售、证券简称或公司全称变更、暂停与恢复转让等业务,对挂牌公司进行必要的业务指导,使其知悉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

主办券商应建立与挂牌公司的日常联系机制,通过现场走访、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及时了解挂牌公司情况,解答挂牌公司业务咨询。

挂牌公司应当将业务、公司治理、财务等方面发生的重大变化及时告知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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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包括但不限于经营环境和业务、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管理层、采购和销售、核心技术、财务状况等。主办券商应当主动、持续关注并了解挂牌公司上述事项发生的重大变化,如达到信息披露标准,应督促挂牌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挂牌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或者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会计师事务所发生变更,主办券商应及时对变更原因等进行核查或者现场检查,涉及重大未披露事项的,应督促挂牌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主办券商应当关注公共传媒关于挂牌公司的报道,涉及重大未披露事项的,应及时进行核查或者现场检查,督促挂牌公司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发布澄清公告。

主办券商应当根据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要求,调查或者协助调查指定事项,并将调查结果及时报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

主办券商在持续督导过程中发现挂牌公司存在重大风险或重大违法违规情况的,以及挂牌公司不予配合或者拒绝按照要求整改的,应及时报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

主办券商应当在每年5月31日前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送持续督导年度工作报告,说明上一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总体情况、存在问题以及挂牌公司配合情况等。

主办券商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包括持续督导工作职责、工作流程和内部控制机制等。

主办券商已建立健全持续督导工作底稿管理制度,为挂牌公司建立独立的工作底稿。

主办券商根据需要配备适当数量的持续督导人员负责持续督导工作,配备的持续督导人员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财务或法律专业知识;(2)从事证券发行承销、收购兼并、固定收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推荐业务等投资银行相关业务一年以上;(3)熟悉证券市场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准确理解和把握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相关业务规则;(4)诚实守信,品行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最近三年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业协会、基金业协会等行业自律组织纪律处分;(5)全国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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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主办券商已在持续督导工作制度中明确持续督导人员的工作要求和职责,加强对持续督导人员的专业培训和内部管理,为其开展持续督导工作提供必要条件。

主办券商已建立持续督导内部责任划分机制,明确推荐挂牌人员与持续督导人员之间的责任划分。

主办券商已为其所督导的每家挂牌公司指定至少一名持续督导人员具体负责该公司的持续督导工作,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挂牌公司的持续督导人员发生变更的,主办券商及时报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

主办券商已参照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指引》有关规定建立持续督导工作与做市、自营、资产管理、研究、经纪等部门业务之间的信息隔离制度,主办券商及其持续督导人员不得透露挂牌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严禁进行内幕交易。

主办券商已与发行人签订了《持续督导协议》,自公司挂牌之日起履行持续督导工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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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保荐机构和相关保荐代表人的联系地址、电话和其他通

讯方式

一、 保荐机构联系方式

保荐机构: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联系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155号附1号红塔大厦2401层联系人:唐勇电话:0871-63577277邮箱:tangyong@hongtastock.com

二、 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

保荐代表人:黄强、蒋杰联系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新世界中心2408红塔证券电话:0755-82520371、0755-82520326传真:0755-82520321邮箱:huangqiang@hongtastock.com、jiangjie@hongtastock.com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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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奥迪威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精选层挂牌之挂牌推荐书》之签字盖章页)

项目协办人签名:_________________

马能

保荐代表人签名: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

黄强 蒋杰

内核负责人签名:_________________

欧阳凯

保荐业务负责人及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签名:_________________

沈春晖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名:_________________

李素明

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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