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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报的问询函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6-30

关于对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年报的问询函

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20】第 268 号

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

我部在对你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进行审查的过程中,关注到以下事项:

1、你公司2018年被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所”)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原因为内控重大缺陷、无法判断重大不确定性事项对财务报表的影响、涉及子公司恺恩资源以及北京华油事项等。你公司2019年被立信所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原因系联营企业东莞飞马事项、北京华油事项、预付账款事项。请说明以下事项:

(1)请你公司、立信所及签字会计师逐项说明2018年审计报告中无法表示意见所涉及事项在本年度影响是否消除,如已消除,请说明相关事项的具体解决措施及结果;如未能消除,请说明相关事项对2019年年度报告所产生的影响,并说明2019年审计意见的适当性。

(2)2018年审计报告无法表示意见涉及事项包括你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2019年,你公司内部控制被立信所出具了否定意见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2019年,立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未涉及与财务报告相关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请立信所

及签字会计师说明2018、2019年就相同事项出具不同审计意见的具体原因、合理性及依据。

(3)2018年审计报告无法表示意见涉及事项包括“公司对东莞市飞马物流有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是否合理、准确难以确定”,2019年审计报告保留意见涉及事项包括“公司未提供充分资料和信息,无法就公司对东莞飞马长期股权投资核算的合理性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请立信所及签字会计师说明就相同事项出具不同审计意见的具体原因、合理性及依据。

(4)2018年审计报告无法表示意见涉及事项包括“与贸易执行相关且长期未结算的预付款项的业务性质及回收的可能性难以确定、逾期应收款项的真实性及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合理难以确定”,2019年审计报告保留意见涉及事项包括“公司未提供逾期应收账款及贸易执行相关且长期未结算的预付款项可收回性的充分资料和信息,无法就上述款项的相关期初余额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请立信所及签字会计师说明就相同事项出具不同审计意见的具体原因、合理性及依据,本年度审计意见未涉及上述款项业务性质及真实性的具体原因及获取的相关审计证据。

(5)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2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以下简称“《1502号准则》”)第八条第(二)项,注册会计师在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但认为未发现的错报(如存在)对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重大但不具有广泛性的情形下应当发表保留意见。根据《1502号准则》第五条,对财务报表的

影响具有广泛性的情形包括:不限于对财务报表的特定要素、账户或项目产生影响;虽然仅对财务报表的特定要素、账户或项目产生影响,但这些要素、账户或项目是或可能是财务报表的主要组成部分;当与披露相关时,产生的影响对财务报表使用者理解财务报表至关重要。保留意见涉及事项中公司对飞马投资长期股权账面余额为17.89亿元,与贸易执行相关且长期未结算的预付账款为87.27亿元,逾期应收账款为10.81亿元,占期末总资产比例分别高达69.42%、338.65%、

41.95%,立信所出具的《2019年度财务报表发表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专项说明》(以下简称“《专项说明》”)未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2018年修订)》第六条的要求说明上述保留意见涉及事项不具有广泛性影响的原因。请立信所及签字会计师对比《1502号准则》逐项说明判断保留意见涉及事项对财务报表的影响不具有广泛性的具体原因及相关依据,并对出具的《专项说明》进行补充。

(6)审计报告就你公司“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提醒报表使用者关注。截至2019年12月31日,你公司流动负债高于流动资产104.56亿元,归属于母公司的股东权益为-102.98亿元,资产负债率为499.52%,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对你公司启动预重整等,上述情况表明存在可能导致对你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重大不确定性。请你公司说明仍然按照持续经营假设编制财务报表的原因及该假设的适当性。请立信所及签字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7)请立信所及签字会计师说明在上述情形下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保留意见是否适当,是否遵守相关执业准则及职业道德,是否公正、客观、独立的执行审计程序并作出专业判断。请立信所质控部门提供内部质控意见。

2、我部于2019年5月14日、9月26日、2020年4月22日发函问询你公司预付账款、应收账款相应减值准备计提的充分性和及时性,于2020年4月30日发函问询你公司《2019年主要经营业绩》中预计的2019年净利润-16.77亿元是否与经审计年度报告存在重大差异,你公司回复均称暂未能获取充分、公允的依据信息,未对相关款项计提相应减值准备。你公司在2019年年报中对上述款项确认信用减值损失合计88.20亿元,对东莞飞马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余额

17.89亿元全额确认资产减值损失,导致你公司亏损金额由16.77亿元扩大为亏损123.26亿元。请说明以下事项:

(1)请你公司结合相关供应商及客户经营情况及履约能力、上述资产及信用减值迹象发生时间、你公司减值计提政策、东莞飞马经营情况等说明本次确认大额减值损失的原因及合理性、具体计算过程,是否存在对本期业绩进行“大洗澡”的情形。请立信所及签字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请结合相关减值迹象的发生时间、预重整及相关资产评估工作的进展情况详细说明你公司未能在2019年业绩预告及《2019年主要经营业绩》披露时充分考虑资产减值影响的原因,以及你公司未能在年报编制期间对业绩预告进行及时修正的原因及责任人。

(3)2020年5月13日,我部对你公司发出关注函,问询“(东莞飞马)长期股权投资、预付款项的会计处理,相关事项是否对你公司2019年年报审计工作产生重大影响”,5月22日,你公司《关于回复深交所关注函的公告》表示“对东莞飞马上述担保事项、公司对东莞飞马的长期股权投资无需为此进行相关会计处理。本公司的预付款项与上述担保事项无关,无需因此进行会计处理。”立信所表示“基于到目前为止实施的审计程序,年审会计师未发现公司需对上述担保事项、预付款项、公司对东莞飞马的长期股权投资进行会计处理,上述事项不会对公司2019年年报审计工作产生重大影响。”请你公司、立信所及签字会计师说明在回复我部关注函时所陈述情况与事实情况存在重大偏差的理由,相关陈述及核查意见是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3、你公司于2019年9月3日被申请破产重整,截至本问询函发函日法院仍未受理你公司重整申请。请说明以下事项:

(1)请结合2019年年报披露情况,及你公司主营业务、资产及负债情况、仲裁及诉讼、股权及主要资产被查封或冻结等分析说明你公司是否具备重整价值。

(2)请说明预重整评估工作的进展情况,列表逐项说明沃克森(北京)国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专项评估报告》相关资产的评估值与你公司年报会计处理是否一致,存在差异的,请说明原因及合理性,并向我部报备相关评估报告。

(3)请说明预重整债权申报及初审的情况,并提交相关的证明

文件。列表逐项说明申报情况与你公司年报会计处理是否一致,存在差异的,请说明原因及合理性。

(4)请立信所及签字会计师说明就上述(2)、(3)项所执行的审计程序及结论。

4、近期你公司股价已多次低于面值。2020年6月29日,你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为0.92元/股,收盘价格已连续五个交易日低于面值。根据《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4.1条第(十八)项的规定,连续二十个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股票面值,本所有权决定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交易。请你公司充分提示相关风险。

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并在2020年7月1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报深圳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特此函告

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2020年6月3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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