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ST飞马: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6-30

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信会师报字[2020]第ZI10492号

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截止2019年12月31日

目 录页 码
一、内部控制鉴证报告1-3
二、附件
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截止2019年 12月31日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1-10
三、事务所执业资质证明

鉴证报告 第1页

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信会师报字[2020]第ZI10492号

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审核了后附的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马国际”)管理层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相关规定对2019年12月31日与财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作出的认定。

一、重大固有限制的说明

内部控制具有固有限制,存在由于错误或舞弊而导致错报发生且未被发现的可能性。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降低对控制政策、程序遵循的程度,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二、对报告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

本鉴证报告仅供飞马国际年度报告披露时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我们同意将本鉴证报告作为飞马国际年度报告的必备文件,随同其他文件一起报送并对外披露。

三、管理层的责任

飞马国际管理层的责任是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并保持其有效性,同时按照财政部等五部委颁布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会【2008】7号)及相关规定对 2019年12月31日与财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作出认定,并对上述认定负责。

四、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内部控制有效性发表鉴证意见。

鉴证报告 第2页

五、工作概述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业务。上述规定要求我们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鉴证对象信息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鉴证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了解、测试和评价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执行的有效性,以及我们认为必要的其他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六、导致否定意见的事项

重大缺陷是内部控制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不能及时防止或发现并纠正财务报表出现重大错报的一项控制缺陷或多项控制缺陷的组合。

飞马国际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如下重大缺陷:

(一)飞马国际未能依据当前的资料和信息,建立恰当的评估模型,作为对联营企业东莞市飞马物流有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进行核算以及对长期未结算的预付账款和逾期应收账款确认信用减值损失的依据;

(二)飞马国际2020年4月公告的2019年主要经营数据与其2019年年报中的经审计财务报表相关数据存在重大差异。

飞马国际与上述事项相关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

七、鉴证结论

我们认为,由于上述重大缺陷及其对实现控制目标的影响,飞马国际于2019年12月31日未能按照财政部等五部委颁发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本结论是在受到鉴证报告中指出的固有限制的条件下形成的。

鉴证报告 第3页

(此页无正文)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上海 2020年6月28日

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求(以下简称“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结合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评价办法,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我们对公司2019年12月31日(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评价。

一、重要声明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其有效性,并如实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是公司董事会的责任。监事会对董事会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经理层负责组织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实现发展战略。由于内部控制存在的固有局限性,故仅能为实现上述目标提供合理保证。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二、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1. 公司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是否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是? 否□

根据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截止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存在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公司按照现代企业制度以及《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并持续优化、完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公司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的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能够对所编制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公允性提供合理的保证。

公司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各项具体规范的要求和经营管理需要,对相关的内控制度进行不断修订和完善,同时不断优化内控流程和内控工具,广泛宣传内控制度,提高广大员工的内控意识,促使其在经营管理及日常工作中贯彻,并且不断加强内控体系实施过程中的检查、考评和整改措施,保证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切实有效的执行。

2. 是否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是□ 否?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截止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公司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各项具体规范的要求和经营管理需要,对相关的内控制度进行不断修订和完善,同时不断优化内控流程和内控工具,广泛宣传内控制度,提高广大员工的内控意识,促使其在经营管理及日常工作中贯彻,并且不断加强内控体系实施过程中的检查、考评和整改措施,保证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切实有效的执行。

3.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是□ 否?

4. 内部控制审计意见是否与公司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评价结论一致

是? 否□

5. 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对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披露是否与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披露一致

是? 否□

三、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

1. 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

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合冠供应链有限公司、苏州合冠供应链有限公司、北京飞马国际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飞马大宗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前海百川投资有限公司、深圳百川通供应链有限公司、深圳骏马环保有限公司、大同富乔垃圾焚烧发电有限公司、飞马国际物流(深圳)有限公司、上海银钧实业有限公司、新安富乔环保新能源有限公司、原平富乔新能源有限公司、高平市富乔新能源有限公司、宜阳富乔环保新能源有限公司等。

2. 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占比

纳入评价范围单位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100%、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100%。

3. 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

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组织架构、发展战略、人力资源、社会责任、企业文化、资金活动、采购业务、资产管理、销售业务、研究与开发、工程项目、担保业务、业务外包、财务报告、全面预算、合同管理、内部信息传递和信息系统等。

4. 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

(1)外部环境:经济波动、市场竞争等。

(2)内部活动:资金活动、采购及付款管理、销售及收款管理、存货及固定资产管理、关联交易、对外担保、财务报告、合同管理、信息系统等。

5.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方面,是否存在重大遗漏

是□ 否?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6. 是否存在法定豁免

是□ 否?

7. 其他说明事项

适用□ 不适用?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及公司内部相关规章制度,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1. 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是否与以前年度存在调整

是□ 否?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并与以前年度保持一致。

2.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1)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项目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一般缺陷
资产、负债总额潜在错报错报>上年经审计后的资产总额1%上年经审计后的资产总额0.5%<错报≤上年经审计后的资产总额1%错报≤上年经审计后的资产总额0.5%
营业收入总额潜在错报错报>上年经审计后的营业收入总额1%上年经审计后的营业收入总额0.5%<错报≤上年经审计后的营业收入总额1%错报≤上年经审计后的营业收入总额0.5%
利润总额潜在错报错报>上年经审计后的利润总额5%上年经审计后的利润总额3%<错报≤上年经审计后的利润总额5%错报≤上年经审计后的利润总额3%

2)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①财务报告“重大缺陷”的迹象包括

A、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舞弊行为;

B、公司更正已公布的财务报告;

C、注册会计师发现的却未被公司内部控制识别的当期财务报告中的重大错报;

D、审计部门对公司的对外财务报告和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监督无效。

②财务报告“重要缺陷”的迹象包括

A、未依照公认会计准则选择和应用会计政策;B、未建立或反舞弊程序和控制措施无效;C、对于非常规或特殊交易的帐务处理没有建立相应的控制机制或没有实施且没有相应的补偿性控制;D、对于期末财务报告过程的控制存在一项或多项缺陷且不能合理保证编制的财务报表达到真实、完整的目标;

E、公司内部审计职能无效;F、控制环境无效;G、沟通后的重要缺陷没有在合理的期间得到的纠正。

③“一般缺陷”是指除上述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控制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1)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缺陷类型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一般缺陷
直接财务损失金额错报>上年经审计后的利润总额5%上年经审计后的利润总额3%<错报≤净利润总额5%错报≤上年经审计后的利润总额3%
重大负面影响受到国家政府部门处罚,且已正式对外披露并对本公司定期报告披露造成负面影响。受到省级及以上政府部门处罚,但未对公司定期报告披露造成负面影响。受到省级以下政府部门处罚,但未对公司定期报告披露造成负面影响。

2)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根据对内部控制目标实现影响程度,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分为一般缺陷、重要缺陷和重大缺陷,主要以缺陷对业务流程有效性的影响程度、发生的可能性作判定。

①如果缺陷发生的可能性较小,会降低工作效率或效果、或加大效果的不确定性、或使之偏离预期目标为一般缺陷;

②如果缺陷发生的可能性较高,会显著降低工作效率或效果、或显著加大效果的不确定性、或使之显著偏离预期目标为重要缺陷;

③如果缺陷发生的可能性高,会严重降低工作效率或效果、或严重加大效果的不确定性、或使之严重偏离预期目标为重大缺陷。

(三)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情况及整改情况

公司于2020年4月30日披露的2019年主要经营业绩与2019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差异。导致差异的主要情况如下:

(1)就公司2019年度主要经营数据可能与经审计的2019年年度报告存在差异的情况,公司在披露《2019年主要经营业绩》时已做了风险提示,具体如下:

“公司被债权人申请重整,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或“法院”)合议庭经评议于2020年1月16日决定对公司启动预重整,并指定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担任公司预重整期间管理人。截至目前,公司预重整期间债权申报工作已完成,公司正积极配合管理人开展公司预重整期间债权的统计、核实及审查等工作;同时,法院主持摇珠选定的资产评估机构亦正对公司开展资产评估工作,公司、管理人以及有关方正全力推进公司预重整以及重整的相关工作,全力推动尽快进入重整程序。

本次资产评估是公司预重整期间的重要工作之一,该评估工作需要对公司各子公司、供应商、客户等进行大量的现场走访、核实及调研等,受前期疫情影响以及各地政府对于疫情防控采取的政策措施限制,公司资产评估各项工作受到重大影响,未能按原预计时间完成评估工作。截至目前,预重整期间评估工作尚未完成。

同时,进行预重整的公司的审计应对与一般公司审计存有一定差异,审计机构需要予以更充分、谨慎评估与考虑。为此,审计机构在完成其必要的审计程序的基础上,需充分考虑、参考法院选定的评估机构出具的专业结果,以及法院指定的管理人的专业意见。

对于公司资产中的应收款项,公司已根据客商信用、款项性质、款项期限以及回款安排等制定相应计划进行清理、催收,但截至目前,受宏观经济环境等因素影响,部分上下游客商经营状况出现变化,以及公司流动性紧张采取进一步措施存在困难等,相关款项的回收未达预期。由于该部分资产在公司资产中占比较大,同时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截至目前公司对该部分资产公允价值的认定暂未能获取充分、公允的依据信息,公司也需更多地考虑、参考法院选定的评估机构出具的专业结果以及法院指定的管理人的专业意见。

公司在 2019 年度主要经营业绩报告中根据公司会计政策对该部分资产计提相关减值准备后,是否需要计提特别减值准备尚需要与年审会计师、管理人以及评估机构作进一步沟通、分析,因此可能与经审计的年度报告存在差异。”

(2)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综合考虑了现行会计政策以及评估机构等相关第

三方机构等的专业意见,这两个时点上确认计提减值标准的基础存在差异。

基于上述客观原因,在编制2019年主要经营业绩时,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不能对应收账款、预付账款计提减值金额的估计作出准确判断,导致与2019年年度报告中应收账款、预付账款计提减值金额的估计存在重大差异,差异金额达到了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认定标准。

总体上,公司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公司已设计、执行并维护了必要的内部控制,以使财务报表不存在重大错报或错报,对于不确定事项亦已揭示了潜在风险,公司内部控制整体上符合规范是有效的,能够保障公司资金安全、财产完整,对于客观因素导致的差异事项,公司亦将积极吸取经验予以进一步完善优化,切实避免也有关情况的再次发生,保障公司合规经营、规范运作。

针对公司在开展内部控制评价过程中所发现的重大缺陷及一般缺陷,公司已采取了相应的整改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认真学习相关专业知识等,并进行了完善。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未发现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针对公司在开展内部控制评价过程中所发现的一般缺陷,公司已采取了相应的整改措施并进行了完善。

3、以前年度发现的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整改消除情况

针对上报告年度发现的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公司积极进行相应处置、整改和完善。

(1)加强学习,强化规范运作意识

①公司积极组织并敦促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人员加强对《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等的学习研究, 并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关于公司治理与规范运作专项培训等,通过培训学习进一步提高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规范运作意识、履职责任感和履职能力,为公司规范治理、合规运作提供良好内部氛围。

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积极参加监管部门及自律组织举办的上市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研修培训,董事、监事培训,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等,及时了解掌握最新监管要求与政策信息,并根据相关规定及时改进完善公司内控管理,健全控制制度,为公司规范治理、合规运作奠定制度基础。

③公司加强对各部门员工对内控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力度以及业务培训,在着力提高员工职业素养的同时提高其规范运作意识,从基础层面抓起,形成自下而上的反馈机制,将提升公司治理和内控管理水平的工作落到实处,为公司规范治理、合规运作建立执行基础。

(2)积极加强内部控制流程制度管理

①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了一系列较为完善和健全的、涵盖公司治理、生产经营、财务管理、募集资金、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内部控制制度。公司组织各部门人员对公司内部管理制度进行全面梳理和修订,针对自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以及公司实际情况,明确了各部门在信息披露工作的职责,加强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的管理力度,进一步完善了内部控制流程,强化了信息披露相关制度的执行力,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公司将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指引》要求,持续改进、完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内部控制制度能够适应公司业务活动的发展需求和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②报告期内,公司启用并完善OA管理系统,构建财务、人事、行政(包括公章使用审批)以及金融事务电子化全流程管理体系,规范审批环节,并根据公司实际情况持续优化完善相关监督机制,保证了公司运作的规范化和透明化。

③公司基于OA管理系统,进一步加强了对付款审批流程的管理,并不断根据公司业务发展情况、费用支出情况等,对审批流程不断进行规范性调整,严格保障公司财产、资金使用效率和安全。

④公司还进一步加强了公章使用审批制度以及合同管理制度,由公司风控中心严格把关,相关部门积极协调配合,在高效的信息传导与反馈体系下,极大的降低了公司的经营风险。

(3)规范并完善会计核算监督体系及财务报告流程体系

①公司不断规范并完善财务制度,明确各财务岗位员工的工作职责,专项专管,有效提高执行能力,确保在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往来款项核算和收入成本计量等重大会计核算方面及时、完整、有效,进一步降低了公司所编制的财务报告由于疏忽或者舞弊而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

②公司不断规范财务核算制度,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会计政策等相关规定进行财务核算,并加强对财务人员的专业知识培训,不断提高财务人员的业务素质和专业胜任能力。

③加强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经营和内部控制关键环节的“事前、 事中、事后”审计稽查职能,多维度全方位把控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④公司严格贯彻落实分子公司的定期汇报制度,对于其生产经营、财务核算、重大事项等多方面信息进行核查和监督,增强了公司对于子公司的控制能力和监督能力。报告期内,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子公司开展现场内部审计工作,按照内部审计工作制度和流程要求,实施了从原始单据到流程节点的全流程审计,从数据源上监督其核算体系及业务流程,确保子公司财务报告控制有效运行。

报告期内,公司通过执行上述方案措施,上报告年度发现的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已整改完毕,相关影响已消除。公司将根据有关监管要求并结合经营发展实际情况,持续改进、完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强化内部控制监督、检查以及执行力度,推动公司规范运作、合规经营,实现健康、可持续发展。

四、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公司于2019年3月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深证调查通字〔2019〕068号),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主要是2018年度存在内部控制缺陷导致未按规定及时披露有关事项,2020年5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出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0] 2号)对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作出了行政处罚,同时公司已对发现的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进行处置、整改和完善,报告期内相关事项已整改完毕并消除影响。

除上述事项外,报告期内公司无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费益昭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