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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飞马:2019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林志伟)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6-30

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本人作为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在2019年度任职期间严格按照《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和要求,积极出席了相关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并就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充分发挥了独立董事的作用,有效地保证了公司运作的合理性和规范性,切实维护了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现将2019年度本人履职情况向各位股东汇报如下:

一、2019年度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的情况

公司于2019年3月15日完成了董/监事会换届选举工作,本人被选举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2019年度本人在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的情况如下:

2019年度本人亲自出席或以通讯方式参加了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第二次会议、专项会议、第四次会议、第五次会议,没有缺席和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应出席董事会并行使表决权的情形。本人对上述各次董事会审议的相关议案均投了赞成票,并对部分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时,本人亲自出席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认真审阅了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对需要发表意见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在2019年度任职期间,公司召集召开的董事会、股东大会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和其他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程序,合法有效,本人未对公司董事会各项议案及其他事项提出异议。

二、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1、2019年3月15日,就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经审阅拟聘任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人员的个人履历等资料,未发现有《公司法》第146条规定的情形,亦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也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具备履行相关职责的专业知识、技能和工作经验,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

(2)本次聘任相关人员的推荐、提名和聘任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3)一致同意董事会本次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审计负责人、证券事务代表事项。

2、2019年4月28日,就公司相关事项发表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公司2018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基于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资料以及对有关事项的解释说明,我们审阅了公司《2018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认为:

公司2018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整体上反映了公司2018年度内部治理和内部控制的实际运作情况,客观、真实。对于公司存在的有关问题,公司已作深刻分析反思并积极进行相应整改。我们将督促公司采取积极措施完善公司内部治理,切实改善公司经营,消除该等事项对公司的不利影响,促进公司的稳健、可持续发展,切实维护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的利益。

(2)关于公司2018年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分红管理制度》和《股东回报规划(2018-2020)》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2018年度经营业绩大幅亏损的实际情况,公司拟2018年度不进行现金分红、不送股、亦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我们认为,此举符合公司章程关于利润分配条款等的有关规定,有利于公司的持续性经营和稳定性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将该预案提请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3)关于续聘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是经财政部批准设立、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专业机构,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严格遵循《中国注册会计

师独立审计准则》规定的要求,勤勉尽职,客观、公正地发表了独立审计意见,具备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公司续聘其作为公司审计机构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合法、有效。因此,我们一致同意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计机构。

(4)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按照财政部发布的新金融工具准则以及《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号)、《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合并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1号)的要求对公司的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有助于更为客观、准确的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部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5)关于公司2018年度关联交易的审核意见

根据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并审阅了公司披露的相关公告,我们认为:公司对2018年度关联交易已进行了充分披露,公司2018年度的关联交易遵循了客观、公正、公平的交易原则,严格执行《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有关规定,履行了相应的法定程序,并在关联方回避的情况下表决通过,不存在损害公司以及其他非关联方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6)关于对公司2018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发生额低于预计的核查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并审阅了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我们认为:2018年度公司与关联人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发生总额与预计总金额存在一定差异,主要是因宏观经济环境变化导致市场需求不振以及关联人业务收缩调整未与公司实际开展相关购销业务所致。2018年度,公司与关联人进行日常关联交易属于正常性的生产经营往来,关联交易价格参考市场价格为基础,遵循公平、公允、合理的定价原则确定,符合公司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和发展需要,公司不会对关联人形成依赖,不存在损害公司以及中小股东的

利益的情况。

(7)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基于专业机构出具的意见说明以及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经审阅我们认为:

2018年度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它关联方不存在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2018年12月31日的违规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

(8)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并查阅了公司披露的相关公告,我们认为:

①除因2016年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前发生并延续至报告期且业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全资子公司大同富乔垃圾焚烧发电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股东关联方国丰新能源江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丰江苏”)提供的担保外,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②公司对外担保对象为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全资、控股子公司及其子公司或非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参股子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和国丰江苏。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之间不存在相互担保情况。报告期内,公司具体对外担保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4 -公司及其子公司对外担保情况(不包括对子公司的担保)

公司及其子公司对外担保情况(不包括对子公司的担保)
担保对象名称担保额度相关公告披露日期担保额度实际发生日期实际担保金额担保类型担保期是否履行完毕是否为关联方担保
广物供应链2015年02月17日15,0002015年10月16日连带责任保证一年
广物供应链2016年03月25日2,2502017年02月01日2,250连带责任保证一年
广物供应链2017年04月25日4,5002017年09月19日4,350连带责任保证一年
广物供应链2017年04月25日3,1502017年10月24日连带责任保证一年
广物供应链2017年04月25日7,0002017年10月26日5,600连带责任保证一年
广物供应链2017年3,7502017年11月600连带责任一年

- 5 -

04月25日

04月25日17日保证
广物供应链2017年04月25日3,7502017年11月27日2,696.25连带责任保证一年
广物医疗2017年04月25日2,0002018年06月01日1,868.13连带责任保证一年
前海启航2016年03月25日25,0002017年01月06日连带责任保证一年
前海启航2016年03月25日10,0002017年03月22日连带责任保证一年
前海启航2016年03月25日3,0002017年04月01日连带责任保证一年
前海启航2017年04月25日10,0002017年05月02日1,406.03连带责任保证一年
前海启航2017年04月25日16,4002017年08月06日连带责任保证一年
前海启航2017年04月25日25,0002018年01月05日9,685连带责任保证一年
前海启航2017年04月25日3,6002018年03月15日3,082.5连带责任保证一年
前海启航2017年04月25日5,0002018年04月09日连带责任保证一年
前海启航2018年04月27日10,0002018年05月28日1,243.27连带责任保证一年
国丰江苏2017年07月28日20,0002016年05月27日12,407.15连带责任保证
报告期内审批的对外担保额度合计(A1)10,000报告期内对外担保实际发生额合计(A2)99,820.71
报告期末已审批的对外担保额度合计(A3)116,400报告期末实际对外担保余额合计(A4)45,188.33
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情况
担保对象名称担保额度担保额度实际发生日实际担保担保类型担保期是否履是否为

- 6 -相关公告披露日期

相关公告披露日期金额行完毕关联方担保
上海合冠2016年03月25日5,0002017年04月07日连带责任保证一年
上海合冠2017年04月25日8,0002017年04月26日连带责任保证一年
上海合冠2018年04月27日7,5002018年07月17日连带责任保证一年
飞马香港2016年03月25日19,849.82016年12月23日连带责任保证一年
飞马香港2016年03月25日33,0832017年01月03日连带责任保证一年
飞马香港2017年04月25日12,353.762017年12月12日6,163.15连带责任保证一年
飞马香港2017年04月25日20,589.62018年01月01日10,020.27连带责任保证一年
恺恩资源2015年03月12日34,3162016年07月26日16,650.12连带责任保证一年
恺恩资源2016年03月25日27,452.82016年10月10日4,426.76连带责任保证一年
恺恩资源2016年03月25日41,179.22016年10月13日8,496.64连带责任保证一年
恺恩资源2017年04月25日5,147.42018年03月05日5,147.4连带责任保证一年
华油国际2017年04月25日10,0002017年03月20日6,298.5连带责任保证一年
华油国际2017年04月25日10,0002017年07月18日2,000连带责任保证一年
华油国际2017年04月25日8,0002018年03月14日连带责任保证一年

- 7 -

华油国际

华油国际2017年04月25日5,0002018年06月20日2,860.31连带责任保证一年
飞马物流2017年07月28日12,0002017年09月08日9,000连带责任保证一年
北京飞马2017年04月25日5002018年03月23日连带责任保证一年
报告期内审批对子公司担保额度合计(B1)7,500报告期内对子公司担保实际发生额合计(B2)160,275.41
报告期末已审批的对子公司担保额度合计(B3)194,039报告期末对子公司实际担保余额合计(B4)71,063.15
子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情况
担保对象名称担保额度相关公告披露日期担保额度实际发生日期实际担保金额担保类型担保期是否履行完毕是否为关联方担保
公司担保总额(即前三大项的合计)
报告期内审批担保额度合计(A1+B1+C1)17,500报告期内担保实际发生额合计(A2+B2+C2)260,096.12
报告期末已审批的担保额度合计(A3+B3+C3)310,439报告期末实际担保余额合计(A4+B4+C4)116,251.48
实际担保总额(即A4+B4+C4)占公司净资产的比例58.32%
其中:
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余额(D)12,407.15
对未到期担保,报告期内已发生担保责任或可能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情况说明(如有)不适用
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的说明(如有)不适用

报告期内,公司无逾期担保,亦未发生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损失的情形。但存在可能导致本公司因为子公司提供担保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况,其中:

A、本公司为飞马香港向中国信托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最高金额为1,800万美元的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由于飞马香港未能偿还相关贷款897.92万美元,中国信托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向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本公司承担保证责任,截至目前案件尚在审理中。B、本公司为恺恩资源向Kimura Master Fund Limited申请最高金额为750万美元的非承诺性信用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由于恺恩资源未能偿还相关贷款,Kimura Master Fund Limited已向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本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责任,截至目前案件尚在审理中。

公司在实施上述担保时均已按照《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外担保决策制度》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对外担保的有关决策程序,履行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主观故意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9)关于对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独立意见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18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9]第ZI10421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14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①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8年度财务报告出具的第ZI10421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提出了公司2018年度情况存在的问题,我们对审计报告无异议。

②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关于对2018年度审计报告非标准审计意见的专项说明》,并将持续关注、监督公司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采取有效措施,切实解决公司存有的问题,提升公司持续、稳定经营能力,积极维护公司和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3、2019年8月28日,就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对外担保情况暨会计政策变更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经审慎核查,报告期内不存在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它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亦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延续至报告期的违规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

(2)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并查阅了公司披露的相关公告,我们认为:

①除因2016年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前发生并延续至报告期且业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全资子公司大同富乔垃圾焚烧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同富乔”)为公司控股股东关联方国丰新能源江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丰江苏”)与苏州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金融租赁”)签订的两笔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的担保外,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

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由于国丰江苏未能足额支付租赁物转让款,苏州金融租赁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大同富乔承担保证责任,一审判令大同富乔对国丰江苏债务合计12,433.85万元及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大同富乔不服一审判决,已上诉,详见公司于2019年4月30日披露的《关于公司涉及诉讼/仲裁事项及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34)。截至目前,案件尚在审理中。

②公司经履行内部审议程序批准的对外担保对象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全资/控股子公司及其子公司,非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北京华油国际物流工程服务有限公司和恺恩资源有限公司、参股公司深圳前海启航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原参股公司广东广物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和控股股东关联方国丰新能源江苏有限公司。截至2019年6月30日,公司为前述担保对象实际提供担保总额(担保合同最高额)为人民币166,402.79万元,实际担保余额为59,626.61万元(其中: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全资/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为28,400.55万元;为非合并报表范围内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余额为31,226.06万元。),占公司2017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14.41%,占公司2018年度净资产的29.91%。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之间不存在相互担保情况。

公司上述对外担保事项已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对外担保决策制度》等有关规定,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③公司于2019年4月30日披露的《关于公司涉及诉讼/仲裁事项及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34)中关于公司与上海汐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诉讼,对方提交了一份盖有公司公章的担保合同,担保金额1.50亿元。经自查,公司未发现前述事项的用章审批手续、内部审议程序记录。目前,法院一审判令被担保人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1.50亿元及利息,本公司、飞马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控股股东)、黄壮勉(本公司实际控制人)、洪琰就其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三分之一的清偿责任,详见公司于2019年8月7日披露的《关于公司涉及诉讼/仲裁事项及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85)。本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已提起上诉。截至目前,相关事项尚在进行中,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后续公司将根据进展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④此外,公司因为子公司提供担保存在可能需要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况,其中:

A、本公司为飞马国际(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马香港”)向中国信托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信托银行”)申请最高金额为1,800万美元的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由于飞马香港未能偿还相关贷款897.92万美元,中国信托银行向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本公司承担保证责任,详见公司于2018年11月13日披露的《关于涉诉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02)。目前一审判令飞马香港、本公司及黄壮勉共同向中国信托银行支付909.41万美元(或支付时等值的港币)以及相关利息、案件费用,详见公司于2019年8月14日披露的《关于公司涉及诉讼/仲裁事项及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88),案件尚在进行中。B、本公司为恺恩资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恺恩资源”)向KimuraMaster Fund Limited申请最高金额为750万美元的非承诺性信用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由于恺恩资源未能偿还相关贷款,Kimura Master Fund Limited已向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本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责任,详见公司于2018年12月18日披露的《关于涉诉事项暨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06)。截至目前,案件尚在审理中。C、本公司为飞马国际物流(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马物流”)与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东国际”)签订的两笔借款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远东国际委托上海华瑞银行向飞马物流发放贷款本金共计12,000万元,由于飞马物流未能偿还相关借款本金9,000万元,远东国际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本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一审判令飞马物流支付远东国际借款本金9,000万元及利息等,本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详见公司于2019年6月28日披露的《关于公司涉及诉讼/仲裁事项及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73)。目前,案件尚在进行中。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将督促公司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对外担保决策制度》的有关规定规范对外担保事项,采取切实可行措施控制对外担保风险,并根据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保障、维护公司以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3)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按照财政部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通知》(财会〔2019〕8号)以及《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

12号—债务重组>的通知》(财会〔2019〕9号)的要求对公司的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有助于更为客观、准确的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以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三、保护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在2019年度任职期间,本着勤勉尽责、保护投资者利益的态度,本人对公司董事会审议议案、重大事项、定期报告等进行了认真查阅审核,并通过参加董事会、股东大会以及其他时间对公司进行了多次现场考察查看,独立、客观、审慎地行使表决权,为公司的经营决策、内部管理等工作提出专业意见和建议。本人与公司经营管理层及有关人员保持密切沟通,及时了解公司的经营发展状况,并持续关注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督促公司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治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进行信息披露,切实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等合法权益。此外,本人积极参加公司治理与规范运作等培训,加强对国家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和掌握,不断提高自身专业能力和履职能力,更好为公司的科学决策和风险防范提供意见和建议,积极维护公司以及广大投资者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五、其他工作情况

1、无提议召开董事会的情况;

2、无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3、无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等。

六、联系方式

独立董事林志伟:stanleylin@szu.edu.cn

2019年度任职期间,公司董事会、管理层和相关工作人员在本人履行独立

董事职责的过程中给予了大力支持和积极配合,本人对此表示衷心感谢。

2020年,本人将继续本着谨慎、勤勉、忠实的原则,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的精神,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审慎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发挥独立董事作用,提高公司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保护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持续、规范,稳健的发展。

独立董事:

林志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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