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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飞马:关于关联交易事项—房地产租赁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6-30

证券代码:002210 证券简称:*ST飞马 公告编号:2020-052

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关联交易事项—房地产租赁的公告

一、关联交易概述

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于2020年6月28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并经非关联董事投票表决通过了《关于关联交易事项—房地产租赁的议案》(关联董事张健江先生回避表决),本公司(含子公司,下同)续租公司实际控制人位于深圳市福田区深圳大道与香蜜湖路交界西北处的阳光高尔夫大厦房地产用作公司办公场所,租赁房地产建筑面积共计802.35平方米,租赁总金额为人民币96.30万元,租赁期限一年(至2021年3月31日止)。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议案无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但鉴于目前公司因流动性紧张导致涉及多起诉讼/仲裁事项,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以及自身事务等被有关方申请财产保全,本次续租房产存在被法院查封/冻结情况(注:公司目前正常使用该房产),可能存在一定权利瑕疵但未对使用造成影响,因此,公司决定将本次续租实际控制人房产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飞马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黄壮勉先生需回避表决)。

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本次交易对手方黄壮勉先生为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的实际控制人,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二、交易对手方、关联人介绍和关联关系

本次交易对手方黄壮勉先生为公司以及公司控股股东的实际控制人,根据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黄壮勉先生为本公司关联自然人。

本公司董事张健江先生同时担任公司控股股东的控股子公司东莞市飞马物流有限公司监事,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张健江先生为本次交易关联董事,需要对本议案回避表决(张健江先生已回避本议案表决)。

三、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

1、出租方(甲方):黄壮勉

承租方(乙方):本公司及子公司

2、主要内容:

(1)甲方将其为于深圳市福田区深圳大道与香蜜湖路交界西北阳光高尔夫大厦的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

(2)租赁房屋面积共计:802.35平方米

(3)月租金总额:人民币8.03万元(单价:100元/平方米)

(4)租金交付日期:每月5日前

(5)租赁房屋用途:办公

(6)租赁房屋的期限:一年(至2021年3月31日止)

(7)其他。合同约定租赁期间届满,乙方需继续租用租赁房屋的,应于租赁期届满之日前向甲方提出续租申请;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续租权。

四、关联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本次续租房屋位于深圳市中心区、地理位置优越、交通便利,为公司目前办公所在地,继续租赁该房屋有利于保持公司经营场所稳定、控制运营成本,符合公司利益。

2、本次续租房屋的租赁价格参照深圳市房屋租赁管理办公室颁布的福田区房屋租赁指导租金以及周边物业租赁的市场行情,结合公司办公使用情况协商确定,交易价格公平、合理,符合公司利益,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造成重大影响,亦不会对公司独立性造成影响。

3、目前,公司因流动性紧张导致涉及多起诉讼/仲裁事项,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以及自身事务等被有关方申请财产保全,本次续租房产

存在被法院查封/冻结情况。截至目前,相关案件尚在进行中,该房屋所有权未发生转移,公司目前正常使用该房产,且仅按月支付租金,不存在重大履约风险,不会损害公司、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五、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2020年1月1日至披露日,公司与黄壮勉先生发生房地产租赁关联交易金额合计24.08万元。

六、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1、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意见

本次关联交易为公司(含子公司)续租公司实际控制人房产用作公司办公场所,续租有利于保持公司经营场所稳定,符合公司利益,同时租赁价格参照周边市场价格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协商确定,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虽然该房产目前存在因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以及自身事务等被有关方申请财产保全而被法院查封/冻结的情况,但公司一直租赁该房产作为办公场所且目前亦不影响公司继续正常使用,公司仅按月支付租金,不存在重大履约风险,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以及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将《关于关联交易事项—房地产租赁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

2、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现办公场所为公司向公司实际控制人租赁,续租有利于保持公司经营场所稳定,租赁价格参照周边市场价格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协商,定价公允、合理;在审议本事项过程中,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表决,审议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3、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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