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奥通航”或“公司”)于2020年6月28日收到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佛山中院”)送达的(2020)粤06破20-1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以下简称“《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具体情况如下:
一、重整情况概述
2020年4月22日,佛山中院作出(2019)粤06破申30-9号《民事裁定书》及(2019)粤06破申30-12号《指定管理人决定书》,裁定受理债权人张小东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并指定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广东源浩律师事务所联合担任公司管理人。
2020年5月27日,公司召开债权人会议、出资人组会议,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佛山中院于2020年5月28日作出(2020)粤06破20-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终止德奥通航重整程序。
2020年6月28日,公司向佛山中院提交了《关于确认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申请书》。同日,管理人向佛山中院提交了《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监督报告》,报告了管理人监督公司执行重整计划的相关情况,对重整计划执行的有关情况予以审查确认。
2020年6月28日,佛山中院裁定德奥通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
2020年6月28日,公司收到佛山中院裁定《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民事裁定书》,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本院认为:德奥通航重整计划第七条第四款规定的执行完毕的标准为:“在应当向债权人分配的受偿款项已经分配完毕,或已按照本重整计划的规定提存至管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后,重整计划视为执行完毕。债权人与德奥通航就执行本重整计划的债权受偿方案另行达成协议且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视为债权人已按照本重整计划的规定获得受偿。”债务人已按该标准清偿债务,符合该条规定的执行完毕的标准。对于后续未了结的事务,由债务人及管理人按重整计划规定予以执行,直至本院依法裁定终结重整程序。因此,重整计划规定的执行完毕有关事项已完成,可依法裁定确认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1、确认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
2、自本裁定生效之日起,除未了结事务仍需管理人履行职责外,管理人的监督职责终止;
3、债权人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申报债权的,自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4、按照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自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二、上述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重整计划》的执行显著改善了公司财务状况,公司因重整而产生的收益将计入2020年度相关财务数据。根据《重整计划》及在重整程序中已确认的债权情况,经公司初步测算,公司本次重整将对公司2020年度期末净资产、净利润产生积极影响,具体影响金额以公司正式披露的经审计后的2020年年度报告为准。公司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三、风险提示
1、目前公司股票已被深交所实施暂停上市措施,如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披露了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但未能在其后五个交易日内提出恢复上市申请,或恢复上市申请未被受理,或恢复上市申请未被审核同意,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4.1条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2、佛山中院已裁定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将有利于改善公司资产负债结构,恢复稳定经营,但公司股票交易仍需符合后续相关监管法规要求,否则仍将面临终止上市的风险。公司将依法配合法院及管理人推进后续未了结事项,积极做好日常运营管理工作,并将严格按照规定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同时提醒广大投资者: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