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西藏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简称:西藏矿业股票代码:000762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住所:拉萨市拉萨市辖区林廓北路15号通讯地址:拉萨市拉萨市辖区林廓北路15号股份变动性质:减少(丧失控制权)
签署日期:二〇二〇年六月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部分所述词语或简称与本报告书“释义”所述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一、本报告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西藏矿业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西藏矿业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系根据西藏国资委下发的《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西藏自治区矿业发展总公司改制重组的批复》(藏政函[2020]28号),矿业总公司进行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并引入中国宝武、日喀则城投、马泉河投资现金增资,改制重组及增资完成后,西藏国资委拟将所持矿业总公司2%的股权无偿划转至马泉河投资。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西藏矿业控股股东矿业总公司100%股权变更为44%。上述权益变动事项,导致中国宝武可以通过相关安排间接控制西藏矿业股份115,987,988股,占西藏矿业总股本的22.27%,西藏国资委丧失对西藏矿业的控制权,西藏矿业的实际控制人变更为国务院国资委。
五、矿业总公司本次改制重组除需要西藏国资委批准外,还需履行如下审批程序:
1、本次交易相关的评估报告获得西藏国资委核准及中国宝武备案;
2、本次交易相关的整体方案获得国务院国资委的批准;
3、本次交易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经营者集中审查。
六、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七、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目 录
第一节 释义 ...... 4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 5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 5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 ...... 5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境内、境外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情况 ...... 5
第三节 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 6
一、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 6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有意在未来 12 个月内继续增加或处置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 6
第四节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 7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变动情况 ...... 7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 ...... 7
(二)本次权益变动后 ...... 7
二、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交易协议的有关情况 ...... 9
(一)改制重组协议 ...... 9
三、本次权益变动已履行的相关程序 ...... 11
四、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履行的程序 ...... 12
五、本次交易相关股份的权利限制 ...... 12
六、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失去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 13
七、信息披露义务人对收购人的调查情况 ...... 13
八、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上市公司的负债,未解除上市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 13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 14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 15
第七节 备查文件 ...... 16
第八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17
第一节 释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含义:
本报告书 | 指 | 《西藏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西藏矿业、上市公司 | 指 | 西藏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0762) |
中国宝武、收购人 | 指 | 中国宝武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
西藏国资委、信息披露义务人 | 指 |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矿业总公司 | 指 | 西藏自治区矿业发展总公司 |
日喀则城投 | 指 | 日喀则珠峰城市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
马泉河投资 | 指 | 仲巴县马泉河投资有限公司,为西藏自治区仲巴县人民政府100%出资的企业 |
西藏矿业发展有限公司 | 指 | 矿业总公司改制及增资扩股完成后拟更名为的西藏矿业发展有限公司(暂定名,以工商登记为准) |
藏华工贸 | 指 | 西藏藏华工贸有限公司 |
自治区政府 | 指 |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 |
国务院国资委 | 指 |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本次权益变动、本次改制重组、本次交易、本次收购 | 指 | 矿业总公司进行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并引入中国宝武、日喀则城投、马泉河投资对矿业总公司增资。中国宝武、日喀则城投、马泉河投资将分别持有改制及增资扩股完成后矿业总公司47%、5%、2%股权。矿业总公司改制及增资扩股完成后,西藏国资委拟将所持矿业总公司2%股权无偿划转至马泉河投资,无偿划转完成后,西藏国资委持有矿业总公司的股权比例降至44%,失去对西藏矿业的控制权。 根据其他相关安排,矿业总公司改制及增资扩股完成后,中国宝武能对其实施控制,并通过西藏矿业发展有限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藏华工贸合计持有西藏矿业22.27%股份,西藏矿业的实际控制人由西藏国资委变更为国务院国资委。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收购管理办法》 | 指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A 股、股 | 指 | 人民币普通股 |
元、万元 | 指 | 人民币元、万元 |
注:除特别说明外,所有数值保留 2 位小数,若出现各分项数值之和与总数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住所 | 拉萨市林廓北路15号 |
负责人 | 索朗罗布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540000009923135A |
类型 | 机关法人 |
通讯地址 | 拉萨市林廓北路15号 |
联系电话 | 0891-6322175 |
西藏国资委系根据《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藏政办发〔2004〕33号)设置,为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特设机构(正厅级),根据政府授权,对授权的国有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西藏国资委的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如下:
姓名 | 曾用名 | 职务 | 性别 | 国籍 | 长期居住地 |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永久居留权 |
索朗罗布 | 无 | 党委副书记、主任 | 男 | 中国 | 中国 | 否 |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境内、境外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西藏矿业外西藏国资委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 | 股票简称 | 上市地 | 证券代码 | 注册资本(万元) | 注册地 | 持股比例 | 主营业务 |
1 | 西藏天路 | 上海 | 600326 | 86,538.45 | 拉萨市 | 22.67% | 公路工程 |
2 | 高争民爆 | 深圳 | 002827 | 27,600.00 | 拉萨市 | 62.74% | 民用爆炸产品 |
第三节 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治边稳藏及扶贫工作的重要论述和党中央、国务院脱贫攻坚决策部署,充分发挥西藏自治区的矿产资源及区位优势和中国宝武的技术及产业优势,加大中国宝武产业援藏工作力度,推动西藏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助力西藏打赢精准扶贫攻坚战,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由西藏国资委对矿业总公司进行公司制改制,并在改制的同时,由中国宝武、日喀则城投、马泉河投资对矿业总公司进行增资扩股,中国宝武、日喀则城投、马泉河投资分别取得改制及增资扩股后矿业总公司47%、5%和2%的股权,西藏国资委持有剩余46%股权。改制重组完成后,西藏国资委拟将所持矿业总公司2%的股权无偿划转至马泉河投资。上述改制重组及划转完成后:西藏国资委持有矿业总公司股权比例降至44%,失去对西藏矿业的控制权;中国宝武通过相关安排将对改制及增资扩股完成后的矿业总公司实施控制,矿业总公司将变更为由中国宝武控股的子公司,中国宝武通过改制及增资扩股完成后的矿业总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藏华工贸合计持有西藏矿业22.27%股份。本次权益变动将导致西藏矿业的实际控制人变更为国务院国资委。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有意在未来12 个月内继续增加或处置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西藏国资委受托对全民所有制企业矿业总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单位,并通过矿业总公司间接持有西藏矿业115,987,988股,占西藏矿业总股本的22.27%。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中国宝武通过相关安排将对改制及增资扩股完成后的矿业总公司实施控制;西藏国资委持有44%股权,失去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仍然通过矿业总公司间接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
西藏国资委在未来十二个月内无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或者处置其已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
第四节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变动情况本次交易中,中国宝武将通过改制与增资扩股完成后的矿业总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藏华工贸合计控制西藏矿业115,987,988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2.27%。本次权益变动后,西藏矿业的实际控制人变更为国务院国资委。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西藏国资委)通过矿业总公司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如下:
(二)本次权益变动后
根据自治区政府2020年5月22日出具的《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西藏自治区矿业发展总公司改制重组的批复》(藏政函[2020]28号),中国宝武2020年6月24日出具的《关于同意增资重组西藏自治区矿业发展总公司的批复》(宝武字[2020]293号)及中国宝武与西藏国资委、日喀则城投及马泉河投资于2020年6月29日签署的《改制重组协议》,自治区政府同意矿业总公司整体改制重组为有限责任公司,并由西藏国资委以矿业总公司截至2020年4月30日经评估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55,261.83万元出资持有改制与增资扩股完成后矿业总公司46%的股权,中国宝武以现金56,463.17万元出资持有改制与增资扩股完成后矿业总公司47%的股权,日喀则城投以现金6,006.72万元出资持有改制与增资扩股完成后矿业总公司5%的股权,马泉河投资以现金2,402.69万元出资持有改制与增资扩股完成后矿业总公司2%的股权。
矿业总公司改制及增资扩股完成后拟更名为西藏矿业发展有限公司(暂定名,以工商登记为准,下同)。矿业总公司改制及增资扩股完成后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 股东 | 持股比例 |
1 | 中国宝武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 47.00% |
2 |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46.00% |
3 | 日喀则珠峰城市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 5.00% |
4 | 仲巴县马泉河投资有限公司 | 2.00% |
合计 | 100.00% |
根据其他相关安排,矿业总公司上述改制及增资扩股完成后,中国宝武能对其实施控制,并通过西藏矿业发展有限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藏华工贸合计持有西藏矿业22.27%股份,西藏矿业的实际控制人由西藏国资委变更为国务院国资委。
矿业总公司上述改制及增资扩股完成后,上市公司及西藏矿业发展有限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矿业总公司上述改制及增资扩股完成后,西藏国资委拟将所持改制及增资扩股后矿业总公司2%股权无偿划转至马泉河投资。改制、增资扩股及股权无偿划转完成后矿业总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 股东 | 持股比例 |
1 | 中国宝武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 47.00% |
2 |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44.00% |
3 | 日喀则珠峰城市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 5.00% |
序号 | 股东 | 持股比例 |
4 | 仲巴县马泉河投资有限公司 | 4.00% |
合计 | 100.00% |
矿业总公司改制、增资扩股及股权无偿划转完成后,上市公司及西藏矿业发展有限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二、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交易协议的有关情况
(一)改制重组协议
2020年6月29日,西藏国资委与中国宝武、日喀则城投及马泉河投资签署《改制重组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乙方:中国宝武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丙方:日喀则珠峰城市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丁方:仲巴县马泉河投资有限公司
(1)重组原则
为本次重组之目的,根据藏政函〔2020〕28号批文,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对矿业总公司进行公司制改制,并在改制的同时,引入乙方、丙方和丁方对矿业总公司进行增资扩股。增资扩股完成后,矿业总公司将变更为由甲乙丙丁四方共同合资经营的有限责任公司。
(2)矿业总公司改制重组
根据《西藏自治区矿业发展总公司审计报告》(天健沪审[2020]861号)、《中国宝武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拟参与西藏自治区矿业发展总公司改制重组事宜涉及的西藏自治区矿业发展总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中企华评报字[2020]第3627号),甲方作为矿业总公司的出资人,以矿业总公司截至2020年4月30日的全部净资产评估值出资,作为改制后有限责任公司的初始注册资本。改制完成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持股比例 |
西藏国资委 | 55,261.83 | 100.00% |
各方经协商一致,增资价格以上表所述初始注册资本作为确定依据。增资方案及价格为:乙方拟以现金方式增资56,463.17万元;丙方拟以现金方式增资6,006.72万元;丁方拟以现金方式增资2,402.69万元。增资完成后西藏矿业发展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20,134.41万元,其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持股比例 |
中国宝武 | 56,463.17 | 47.00% |
西藏国资委 | 55,261.83 | 46.00% |
日喀则城投 | 6,006.72 | 5.00% |
马泉河投资 | 2,402.69 | 2.00% |
合计 | 120,134.41 | 100.00% |
《改制重组协议》约定之登记手续及出资手续完成后,甲方根据藏政函〔2020〕28号批文另行向丁方划转其所持有的2%西藏矿业发展有限公司股权。
(3)西藏矿业发展有限公司出资手续
甲方应于2020年8月31日前完成以净资产出资,计入西藏矿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实收资本。除《改制重组协议》之“改制重组的审批手续”部分另有约定外,乙方、丙方应于2020年8月31日前完成以现金出资,计入西藏矿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实收资本。丁方应于2021年6月30日前完成以现金出资,计入西藏矿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实收资本。
自出资完成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西藏矿业发展有限公司应完成相应的验资手续。
(4)改制重组的审批手续
本次重组尚需获得国务院国资委的批准并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经营者集中审查。因此,若该等事项的流程尚未完成,各方一致认可,西藏矿业发展有限公司的登记手续及出资手续办理完毕日期可相应顺延至该等事项流程完成后10个工作日。
(5)西藏矿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资产权属变更
自西藏矿业发展有限公司成立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应完成现登记于矿业总公司名下相关资产的权属变更登记。甲方应协调相关政府机构予以协助。
(6)公司治理
西藏矿业发展有限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为股东会,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西藏矿业发展有限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9人组成,席位按照乙方、甲方、丙方、职工代表4:3:1:1设置。董事长是西藏矿业发展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乙方提名的董事担任。董事会设一名副董事长,由甲方提名的董事担任。董事任期每届3年,任期届满,经各方股东继续提名可以连任。如任何一方提名的董事被股东会解聘或因任何其他原因停止任职的,则仍由该提名方提名新的董事,其他各方应予以配合。
西藏矿业发展有限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5人组成,其中,甲方、乙方及丙方分别提名1名监事,2名监事由职工通过民主程序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由甲方提名,经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任期每届3年,任期届满,经各方股东继续提名可以连任。如任何一方提名的监事被股东会解聘或因任何其他原因停止任职的,则仍由该提名方提名新的监事,其他各方应予以配合。
西藏矿业发展有限公司的经营管理机构由以下高级管理人员组成:1名总经理、若干名副总经理、1名财务总监(财务负责人)以及视西藏矿业发展有限公司的经营需要由董事会任命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西藏矿业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由乙方提名后经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财务总监(财务负责人)由甲方提名。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由总经理根据经营管理需要提请西藏矿业发展有限公司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7)协议的生效
各方同意,《改制重组协议》自各方加盖公章并经各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且经各方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备案后生效。前述主管部门批准/备案情况包括本次重组相关的评估报告获得西藏国资委核准及中国宝武备案;本次重组的整体方案获得国务院国资委的批准;本次重组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经营者集中审查。
三、本次权益变动已履行的相关程序
1、2019年11月26日,矿业总公司召开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了《改制重组方案》。
2、2019年11月26日,矿业总公司召开2019年度第一次职工大会,听取了到会职工关于《改制重组方案》的意见和建议,通过了职工安置方案。
3、2020年6月3日,西藏国资委下发由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于2020年5月22日作出的《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西藏自治区矿业发展总公司改制重组的批复》(藏政函[2020]28号),同意矿业总公司改制重组及股权划转方案。
4、2020年6月23日,仲巴县人民政府出具《关于西藏自治区矿业发展总公司重组合作涉及仲巴县马泉河投资有限公司股份的批复》(仲政发[2020]7号),原则同意马泉河投资作为矿业总公司重组改制后新公司的持股股东。
5、2020年6月24日,中国宝武出具《关于同意增资重组西藏自治区矿业发展总公司的批复》(宝武字[2020]293号),原则同意中国宝武参与增资重组西藏自治区矿业发展总公司,增资后中国宝武持股47%。
6、2020年6月29日,中国宝武与西藏国资委、日喀则城投及马泉河投资签署《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与中国宝武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及日喀则珠峰城市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及马泉河投资关于西藏自治区矿业发展总公司之改制重组协议》。
四、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履行的程序
1、本次交易相关的评估报告获得西藏国资委核准及中国宝武备案;
2、本次交易相关的整体方案获得国务院国资委的批准;
3、本次交易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经营者集中审查。
五、本次交易相关股份的权利限制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本次收购涉及的西藏矿业115,987,988股股份权属清晰,其中0股为有限售条件A股,115,987,988股为无限售条件A股。
2020年5月20日,矿业总公司合计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藏自治区分行质押4,620万股上市公司股票,并办理了质押登记手续,质押期限自2020年5月20日至2021年5月19日。2015年12月29日,矿业总公司控股子公司藏华工贸合计向重庆西证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质押300万股上市公司股票,并办理了质押登记手续,质押期限自2015年12月29日至质权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解除质押之日止。此外,矿业总公司控股子公司藏华工贸持有的49万股上市公司股票在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中用于融资融券。
本次交易系矿业总公司改制重组增资及股权无偿划转导致的西藏国资委间接拥有的上市公司权益变动,不涉及上市公司股份直接过户交易,上述上市公司股份限
售、质押情况不对本次交易产生影响。
六、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失去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西藏国资委直接持有矿业总公司股权变为44%,仍然通过矿业总公司间接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失去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中国宝武通过相关安排将能够对改制及增资扩股完成后的矿业总公司实施控制,并通过改制及增资扩股完成后的矿业总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藏华工贸合计持有西藏矿业22.27%股份。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为国务院国资委。
七、信息披露义务人对收购人的调查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中,信息披露义务人对收购人的主体资格、资信情况、受让意图等进行了合理的调查和了解,认为中国宝武具备上市公司的收购资格条件,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
八、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上市公司的负债,未解除上市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西藏国资委不存在未清偿其对上市公司的负债、未解除上市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的情形,亦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起前6个月内,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也不存在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西藏国资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
二、西藏国资委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与中国宝武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及日喀则珠峰城市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及仲巴县马泉河投资有限公司关于西藏自治区矿业发展总公司之改制重组协议
四、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西藏国资委关于本次重组的有关批复文件
第八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单位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章)
负责人(或授权代表):
索朗罗布
2020年6月29日
(本页无正文,为《西藏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签署页)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章)
负责人(或授权代表):
索朗罗布
2020 年6月29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 |||
上市公司名称 | 西藏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公司所在地 | 拉萨市 |
股票简称 | 西藏矿业 | 股票代码 | 000762 |
信息披露义务人 名称 |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信息披露义务人 注册地 | 拉萨市拉萨市辖区林廓北路15号 |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 增加 □ 减少 √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 有无一致行动人 | 有 □ 无 √ |
信息披露义务人 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 是 □ 否 √ | 信息披露义务人 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 是 √ 否 □ |
权益变动方式 (可多选) |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 议 转 让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继承 □ 赠与 □ 其他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 股份比例 |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持股数量:间接控制115,987,988股持股比例:22.27% | ||
本次权益变动后, 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 数量及变动比例 |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变动数量:减少间接控制的115,987,988股,减少至 0 股变动比例:减少 22.27%,减少至 0%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 12 个月内继续增持 | 是 □ 否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 6 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 票 | 是 □ 否 √ | ||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 的问题 | 是 □ 否 √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 的其他情形 | 是 □ 否 √ |
本次权益变动是 否需取得批准 | 是 √ 否 □ |
是否已得到批准 | 是 √ 否 □ 备注:本次重组尚需履行的程序为本次重组相关的评估报告获得西藏国资委核准及中国宝武备案;本次重组的整体方案获得国务院国资委的批准;本次重组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经营者集中审查 |
(本页无正文,为《西藏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的签署页)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章)
负责人(或授权代表):
索朗罗布
2020 年6 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