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我们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审核并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为控股子公司东莞市合众导热科技有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为其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公司为东莞合众拟向招商银行惠州分行申请总额不超过人民币0.3亿元、有效期不超过1年的综合授信额度(即1年有效期内循环向银行申请授信)提供总额不超过人民币0.3亿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具体授信日期、金额及担保期限、金额等以银行实际审批为准。
公司为东莞合众提供的上述担保有利于满足东莞合众发展需求,也有利于促进公司业务发展的顺利进行。同时公司已制定了严格的对外担保审批权限和程序,能有效防范对外担保风险。
本次担保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为东莞合众提供的上述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二、关于吸收合并全资子公司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本次吸收合并明业光电,是为了优化公司管理架构,进一步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运营效率,降低管理成本。明业光电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其财务报表已纳入公司的合并报表范围,本次吸收合并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产生实质影响,不会影响公司业务发展和持续盈利能力。
本次吸收合并全资子公司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吸收合并全资子
公司。
独立董事:张耀平、袁敏 、李旺二0二0年六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