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中铁高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中铁高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笫八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会秘书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同意公司董事会聘任李建斌先生为公司总经理;聘任唐智奋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总工程师;聘任谭顺辉先生、余赞先生、曹登敬先生、王建喜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聘任刘娟女士为公司总会计师、总法律顾问,任期均至第八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2.余赞先生具备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并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事先审核无异议,且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的情形,同意聘任余赞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会秘书,任期至第八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3.公司聘任上述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上述人员符合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条件,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禁止任职的情形及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的情形,亦不存在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经审阅相关资料,我们认为上述相关人员具备担任公司相关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和履职能力,提名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一致同意上述聘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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