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事项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电光防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于2020年6月29日在公司召开,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电光防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关于收购控股子公司少数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和《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收购其控股子公司少数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进行了事前审阅,并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收购控股子公司少数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我们认为:
公司收购达得利电力设备有限公司20%股权是综合电力专用设备产业的发展趋势,根据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做出的重要决策。本次交易旨在完善公司专用设备制造板块,增强公司整体核心竞争力,符合公司整体发展战略。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影响公司独立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关联交易价格具有公平性,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并提请公司关联董事在审议此项决议时,应依照《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回避表决。
二、《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收购其控股子公司少数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我们认为:公司全资子公司电光防爆电气(宿州)有限公司收购泰亿达电气有限公司20%股权是综合电力专用设备产业的发展趋势,根据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做出的重要决策。本次交易旨在完善公司专用设备制造板块,增强公司整体核心竞争力,符合公司整体发展战略。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影响公司独立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关联交易价格具有公平性,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并提请公司关联董事在审议此项决议时,应依
电光科技照《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王裕康 孙乐和 黄乐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