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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传媒关于下属公司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6-30

北方联合出版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下属公司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 上市公司下属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反诉被告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判决为一审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视本案当事人是否上诉和后续执行结果而定。

北方联合出版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1月10日披露了所属辽宁大耳娃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耳娃公司”)作为原告与被告沈阳豫园商城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豫园商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诉讼事宜。公司于近日收到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签发的(2019)辽0103民初455号民事判决书。现将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大耳娃公司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向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起诉豫园商城,请求支付擅自违法解除合同有关违约金及造成的经济损失等。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1月10日披露的《公司关于下属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9-001)。

2019年3月21日,大耳娃公司收到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通知

一审开庭的传票,同时转来《民事反诉状》,将并案审理豫园商城反诉大耳娃公司拖欠租赁费用等事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3月26日披露的《关于下属公司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9-005)。

二、本次诉讼判决情况

(一)确认《“豫珑城”商铺租赁合同》已于2019年1月1日解除;

(二)被告豫园商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大耳娃公司损失5,071,278元;

(三)被告豫园商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原告大耳娃公司所有的可移动装饰、设备及物品(详见评估报告第26页-50页记载的可移动装饰、设备及物品)交付给原告大耳娃公司;

(四)反诉被告大耳娃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反诉原告豫园商城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租金、管理费1,520,611.59元;

(五)反诉被告大耳娃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反诉原告豫园商城利息(以1,520,611.59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六)反诉被告大耳娃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反诉原告豫园商城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止的房屋占有使用费2,400,768元;

(七)驳回原告大耳娃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八)驳回反诉原告豫园商城其他反诉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

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本次诉讼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本次诉讼判决为一审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视本案当事人是否上诉和后续执行结果而定。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2019)辽0103号民初455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北方联合出版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2020年6月2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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