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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安格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塑料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日期:2004-09-07
致:武汉塑料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受武汉塑料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委托,湖北安格律师事务所指派本律师出席公司200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进行法律见证。本律师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合法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2004年8月4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召开第十七次会议,定于2004年9月6日召开公司200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将会议通知刊登在2004年8月6日的《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会议通知中载明了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会议对象、会议议题、会议登记等事项。经审查,公司发出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及通知内容符合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于2004年9月6日如期举行,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与通知的内容相一致。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刘文彦先生主持。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表或授权代理人共6人,代表股份5185813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6.79%。经验证,上述人员均具有出席本次会议的合法资格,有权出席本次会议并依法行使表决权。
    出席本次会议的还有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会议的资格。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对选举刘大洪先生为新的独立董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
    同意票51858133股,占与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四、结论意见
  本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和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湖北安格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方  芳
    刘慧玲
    2004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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