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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通5:会计师事务所关于2019年度审计报告非标审计意见的专项说明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6-29

京永专字(2020)第310292号

广州大通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对广州大通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通资源股份公司”)2019 年度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于 2020 年6月29日出具了“京永审字(2020)第146150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的相关要求,现将对大通资源股份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表发表非标准审计意见的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保留意见涉及的主要内容

如附注十一、其他重要事项所述,我们对应收账款和营业收入实施函证程序,发函后未回函的应收账款金额268,040,341.75元,占应收账款账面余额的比例为83.16%;未回函的营业收入金额为579,999,646.01元,占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为70.73%。对未回函的应收账款和营业收入我们无法实施满意的替代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验证应收账款和营业收入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二、出具保留意见的依据和理由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02 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第八条“当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发表保留意见:注册会计师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作为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但认为未发现的错报(如存在)对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重大,但不具有广泛性。” 的规定。我们认为上述事项对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重大但不具有广泛性,故出具保留意见。

三、保留意见涉及事项是否存在注册会计师依据已获取的审计证据能够确

定存在重大错报的情形对出具保留意见的事项,我们实施了我们认为必要的审计程序,就已获取的审计证据而言,尚不能确定是否存在重大错报。

四、保留意见涉及事项是否属于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规定的情形

由于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作为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我们无法判断“出具保留意见的事项”中涉及的事项是否属于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规范规定的情形。

五、保留意见涉及事项对报告期内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具体影响

上述导致保留意见事项可能对大通资源股份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但不具有广泛性。由于我们发表保留意见的事项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我们无法确定这些事项对大通资源股份公司2019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和2019年度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具体影响。

特此说明。

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贾天波

中国?北京 中国注册会计师:冷作祥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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