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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发行保荐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6-28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中金辐照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发行保荐书

保荐机构

二〇二〇年六月

3-1-2-1

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声明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本项目保荐代表人伍春雷、李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业务规则,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订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本发行保荐书,并保证发行保荐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3-1-2-2

目 录

释 义 ...... 3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 6

一、本次证券发行具体负责推荐的保荐代表人 ...... 6

二、本次证券发行项目协办人及项目组其他成员 ...... 6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 7

四、保荐机构与发行人关联关系的说明 ...... 8

五、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 8

六、保荐机构对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情况的核查 ...... 10

第二节 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 12

第三节 关于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和个人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 16

第四节 对本次发行的推荐意见 ...... 17

一、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决策程序合法 ...... 17

二、本次发行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 18

三、发行人的主要风险提示 ...... 23

四、发行人的发展前景评价 ...... 25

五、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结论 ......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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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 义

在本发行保荐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一、普通名词释义
中金辐照、本公司、公司、发行人中金辐照股份有限公司
辐照有限中金辐照有限公司,为本公司前身
深圳金鹏源深圳市金鹏源辐照技术有限公司
上海金鹏源上海金鹏源辐照技术有限公司
天津金鹏源天津金鹏源辐照技术有限公司
武汉辐照中金辐照武汉有限公司
成都辐照中金辐照成都有限公司
重庆辐照中金辐照重庆有限公司
中金医疗镇江中金医疗消毒供应中心有限公司,曾用名为中金医疗(镇江)有限公司
中国黄金集团中国黄金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为中国黄金集团公司
国务院国资委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浙江世元浙江世元贵金属有限公司
中证嘉湖杭州中证大道嘉湖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英琦汇洋杭州英琦汇洋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鑫刚投资共青城鑫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鑫卫投资共青城鑫卫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诺迪安、NordionNordion (Canada) Inc.,诺迪安(加拿大)有限公司
中核同兴中核同兴(北京)核技术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中金辐照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董事会中金辐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中金辐照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A股人民币普通股
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建投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1-2-4

报告期2017年、2018年、2019年度
元、万元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二、专业术语释义
钴-60、钴源、Co-60金属元素钴-59的同位素之一,具有放射性,其半衰期为5.27年。它会通过β衰变成为镍-60,同时会放出两束γ射线。
γ射线又称γ粒子流,是原子核能级跃迁蜕变时释放出的射线,是波长短于0.01埃的电磁波。
X射线由于原子中的电子在能量相差悬殊的两个能级之间的跃迁而产生的粒子流,是波长介于紫外线和γ射线之间的电磁波。
电子加速器又称电子感应加速器,是利用感生电场来加速电子的一种装置。
居里放射性活度的常用单位,代号Ci,为纪念居里夫人而命名。
蒙特卡罗、MCNP统计模拟方法,是二十世纪四十年代中期由于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电子计算机的发明,而被提出的一种以概率统计理论为指导的一类非常重要的数值计算方法。
电子束电子经过汇集成束,具有高能量密度。主要利用电子枪中阴极所产生的电子在阴阳极间的高压(25-300kV)加速电场作用下被加速至很高的速度(0.3-0.7倍光速),经透镜会聚作用后,形成密集的高速电子流。
电离辐射由直接或间接电离粒子或二者混合组成的辐射,能使受作用物质发生电离现象的辐射。
辐照利用放射性核素发出的γ射线、加速器产生的电子束或X射线与物质相互作用产生物理效应、化学效应或生物效应的过程
戈瑞、Gy辐照剂量的单位,度量单位质量的物体所吸收的能量。
半衰期放射性元素的原子核有半数发生衰变时所需要的时间。
活度又称衰变率,指样品在单位时间内衰变掉的原子数,即某物质的“有效浓度”,或称为物质的“有效莫尔分率”。
改性
硫化在橡胶中加入硫化剂(硫磺等)和促进剂等交联助剂,在一定的温度、压力条件下,使线型大分子转变为三维网状结构的过程
环氧乙烷一种有机化合物,化学式是C2H4O,是一种有毒的致癌物质,易燃易爆,被广泛地应用于洗涤,制药,印染等行业。
CNASChina National Accreditation Service for Conformity Assessment,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并授权的国家认可机构,统一负责对认证机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等相关机构的认可工作
Geant4GEometry And Tracking,由欧洲核子研究组织基于C++面向对象技术开发的蒙特卡罗应用软件包,用于模拟粒子在物质中输运的物理过程。
PLCProgrammable Logic Controller,可编程逻辑控制器,一种专门为在工业环境下应用而设计的数字运算操作电子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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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以及前身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中国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发改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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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一、本次证券发行具体负责推荐的保荐代表人

中信建投证券指定伍春雷、李波担任本次中金辐照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代表人。上述两位保荐代表人的执业情况如下:

伍春雷先生:保荐代表人,经济学硕士,现任中信建投证券投资银行部高级副总裁。曾主持或参与的项目有:兴森科技、生迪光电等IPO项目;中兴通讯非公开、赞宇科技非公开、云铝股份非公开、兴蓉投资非公开等再融资项目;奋达科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ST宏盛借壳华侨城文旅科技,兴蓉投资借壳蓝星清洗等重大资产重组项目;卓越世纪城公司债等项目。

李波先生:保荐代表人,经济学博士,现任中信建投证券投资银行部董事总经理。曾主持或参与的项目有:四川路桥、证通电子、乾照光电、翰宇药业、东方精工、苏交科、维格娜丝、清源环境、博天环境、威派格等IPO项目;深圳机场、新华医疗、证通电子、香雪药业、诺普信、文灿股份等再融资项目。

二、本次证券发行项目协办人及项目组其他成员

(一)本次证券发行项目协办人

本次证券发行项目的协办人为曹今,其保荐业务执行情况如下:

曹今先生:准保荐代表人,经济学硕士,注册会计师,法律执业资格,现任中信建投证券投资银行部高级副总裁。曾主持或参与的项目有:中国电器、新宏泽、科顺防水、银河表计、三宝科技、凡拓创意、思华科技等IPO项目,美丽云等再融资和持续督导服务项目,拓尔思、永新股份等重大资产重组项目。

(二)本次证券发行项目组其他成员

本次证券发行项目组其他成员包括伏江平、赖柏良、陆楠、俞鹏、尚承阳。

伏江平先生:保荐代表人,会计硕士,注册会计师,现任中信建投证券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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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部副总裁。曾主持或参与的项目有:奇信建设、申菱环境、三益江海、中国广核、天箭科技等IPO项目;宜安科技、大族激光等再融资项目;深圳地铁与万科资产重组项目。赖柏良先生:经济学硕士,现任中信建投证券投资银行部经理。曾主持或参与的项目有:威派格等IPO项目;顺丰控股可转债等再融资项目。

陆楠先生:准保荐代表人,经济学硕士,现任中信建投证券投资银行部高级经理,曾主持或参与的项目有:威派格、文灿股份、大参林、三旺通信(在会)等IPO项目;中兴通讯非公开、顺丰控股可转债、崇达技术可转债(在会)等再融资项目。俞鹏先生:准保荐代表人,财务学硕士,注册会计师,现任中信建投证券投资银行部高级经理,曾主持或参与的项目有:三旺通信(在会)等IPO项目,财通证券可转债(在会)、崇达技术可转债(在会)、维格娜丝可转债、凯中精密现金收购等项目。尚承阳先生:审计硕士,现任中信建投证券投资银行部高级经理,曾参与或主持的项目有:紫晶存储、光莆股份、三旺通信(在会)等IPO项目,中兴通讯非公开等再融资项目,奋达科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等并购重组项目。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中金辐照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东盛路68号
有限公司成立时间:2003年8月29日
股份公司成立时间:2011年8月31日
注册资本:19,800.1397万元
法定代表人:郑强国
董事会秘书:杨先刚
联系电话:0755-25177083
互联网地址:www.zjfzgroup.com
主营业务:公司主要从事辐照技术服务,为客户提供医疗保健产品、食品(包括宠物食品)、药品、包装材料等产品的辐照灭菌服务,高分子材料的辐照改性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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隶属于民用非动力核技术应用产业,是中央企业中国黄金集团的七大业务板块之一。作为专业化灭菌服务企业,公司以辐照灭菌手段为主,同时发展多种技术手段,设有消毒供应中心为医疗机构提供诊疗器械、器具及护理包、手术包的消毒灭菌服务。
本次证券发行的类型:首次公开发行普通股并在创业板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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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审批同意。

2、投行委质控部的审核

本保荐机构在投资银行业务委员会(简称“投行委”)下设立质控部,对投资银行类业务风险实施过程管理和控制,及时发现、制止和纠正项目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实现项目风险管控与业务部门的项目尽职调查工作同步完成的目标。

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于2019年11月6日向投行委质控部提出底稿验收申请。2019年10月28日至2019年11月1日,投行委质控部对本项目进行了现场核查,并于2019年11月5日对本项目出具项目质量控制报告。

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于2020年6月7日向质控部提出第二次底稿验收申请;2020年6月7日至2020年6月9日,质控部对本项目进行了第二次核查,并于2020年6月9日对本项目出具第二次项目质量控制报告。

投行委质控部针对各类投资银行类业务建立有问核制度,明确问核人员、目的、内容和程序等要求。问核情况形成的书面或者电子文件记录,在提交内核申请时与内核申请文件一并提交。

3、内核部门的审核

本保荐机构投资银行类业务的内核部门包括内核委员会与内核部,其中内核委员会为非常设内核机构,内核部为常设内核机构。内核部负责内核委员会的日常运营及事务性管理工作。

内核部在收到本项目的内核申请后,于2019年11月8日发出本项目内核会议通知,内核委员会于2019年11月14日召开内核会议对本项目进行了审议和表决。

参加本次内核会议的内核委员共7人。内核委员在听取项目负责人和保荐代表人回复相关问题后,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对本项目进行了表决。根据表决结果,内核会议审议通过本项目并同意向中国证监会推荐。

内核部在收到本项目的第二次内核申请后,于2020年6月11日发出本项目第二次内核会议通知,内核委员会于2020年6月15日召开第二次内核会议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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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进行了审议和表决。参加本次内核会议的内核委员共7人。内核委员在听取项目负责人和保荐代表人回复相关问题后,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对本项目进行了表决。根据表决结果,内核会议审议通过本项目并同意向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推荐。

项目组按照内核意见的要求对本次发行申请文件进行了修改、补充和完善,并经全体内核委员审核无异议后,本保荐机构为本项目出具了发行保荐书,决定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式推荐本项目。

(二)保荐机构关于本项目的内核意见

本次发行申请符合《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相关法规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业务规则的发行条件,同意作为保荐机构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推荐。

六、保荐机构对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情况的核查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以及《发行监管问题—关于与发行监管工作相关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问题的解答》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对私募投资基金的备案有关规定,私募投资基金应当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

(一)核查对象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私募投资基金系指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包括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以进行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

截止本发行保荐书出具日,发行人机构股东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数量(万股)持股比例
1中国黄金集团14,309.993872.2722%
2浙江世元2,535.357312.8047%
3鑫卫投资846.00004.2727%
4中证嘉湖715.39433.6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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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英琦汇洋715.39433.6131%
6鑫刚投资678.00003.4242%
合计19,800.1397100.0000%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数量(万股)持股比例备案登记号
1中证嘉湖715.39433.6131%SD6444
2英琦汇洋715.39433.6131%SN5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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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一、中信建投证券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业务规则,对发行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同意推荐中金辐照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并据此出具本发行保荐书。

二、通过尽职调查和对申请文件的审慎核查,中信建投证券作出以下承诺:

(一)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规定;

(二)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四)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五)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六)保证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七)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八)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本办法采取的监管措施;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中信建投证券按照《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2]14号)和《关于做好首次公开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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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公司2012年度财务报告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发行监管函[2012]551号)的要求,严格遵守现行各项执业准则和信息披露规范,勤勉尽责、审慎执业,对发行人报告期内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开展全面自查,针对可能造成粉饰业绩或财务造假的12个重点事项进行专项核查,同时采取切实有效的手段核查主要财务指标是否存在重大异常,并以必要的独立性走访相关政府部门、银行、重要客户及供应商。

中信建投证券就上述财务专项核查工作的落实情况,作出以下专项说明:

(一)通过财务内部控制情况自查,确认发行人已经建立健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制度,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和效果;

(二)通过财务信息披露情况自查,确认发行人财务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经营情况;

(三)通过盈利增长和异常交易情况自查,确认发行人申报期内的盈利情况真实,不存在异常交易及利润操纵的情形;

(四)通过关联方认定及其交易情况自查,确认发行人及各中介机构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证券交易所颁布的相关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关联方认定,充分披露了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

(五)通过收入确认和成本核算情况自查,确认发行人结合经济交易的实际情况谨慎、合理地进行收入确认,发行人的收入确认和成本核算真实、合规,毛利率分析合理;

(六)通过主要客户和供应商情况自查,确认发行人的主要客户和供应商及其交易真实;

(七)通过资产盘点和资产权属情况自查,确认发行人的主要资产真实存在、产权清晰,发行人具有完善的存货盘点制度,存货真实,存货跌价准备计提充分;

(八)通过现金收支管理情况自查,确认发行人具有完善的现金收付交易制度,未对发行人会计核算基础产生不利影响;

(九)通过可能造成粉饰业绩或财务造假的12个重点事项自查,确认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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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行人不存在以自我交易的方式实现收入、利润的虚假增长;

2、发行人不存在发行人或其关联方与其客户或供应商以私下利益交换等方法进行恶意串通以实现收入、盈利的虚假增长;

3、发行人不存在发行人的关联方或其他利益相关方代发行人支付成本、费用或者采用无偿或不公允的交易价格向发行人提供经济资源;

4、发行人不存在发行人的保荐机构及其关联方、PE投资机构及其关联方、PE投资机构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控制或投资的其他企业在申报期内最后一年与发行人发生大额交易从而导致发行人在申报期内最后一年收入、利润出现较大幅度增长;

5、发行人不存在利用体外资金支付货款,不存在少计原材料采购数量及金额,不存在虚减当期成本和虚构利润;

6、发行人不存在采用技术手段或其他方法指使关联方或其他法人、自然人冒充互联网或移动互联网客户与发行人(即互联网或移动互联网服务企业)进行交易以实现收入、盈利的虚假增长等;

7、发行人不存在将本应计入当期成本、费用的支出混入存货、在建工程等资产项目的归集和分配过程以达到少计当期成本费用的目的;

8、发行人不存在压低员工薪金、阶段性降低人工成本粉饰业绩;

9、发行人不存在推迟正常经营管理所需费用开支,不存在通过延迟成本费用发生期间增加利润和粉饰报表;

10、发行人不存在期末对欠款坏账、存货跌价等资产减值可能估计不足;

11、发行人不存在推迟在建工程转固时间或外购固定资产达到预定使用状态时间等,不存在延迟固定资产开始计提折旧时间;

12、发行人不存在其他可能导致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失真、粉饰业绩或财务造假的情况。

(十)通过未来期间业绩下降信息风险披露情况自查,确认发行人对于存在未来期间业绩下降情形的,已经披露业绩下降信息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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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财务专项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的财务管理、内部控制、规范运作等方面制度健全,实施有效,报告期财务报表已经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财务会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如实披露了相关经营和财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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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关于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和个人等相关行为的核

查根据《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号)等规定,本保荐机构就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有偿聘请各类第三方机构和个人(以下简称“第三方”)等相关行为进行核查。

一、本保荐机构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本保荐机构在本次保荐业务中不存在各类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不存在未披露的聘请第三方行为。

二、发行人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本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进行了专项核查。经核查,发行人在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该类项目依法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之外,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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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对本次发行的推荐意见

中信建投证券接受发行人委托,担任其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的保荐机构。本保荐机构遵照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发行人进行了审慎调查。

本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是否符合证券发行上市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了判断、对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问题和风险进行了提示、对发行人发展前景进行了评价,对发行人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履行了内部审核程序并出具了内核意见。

本保荐机构内核部门及保荐代表人经过审慎核查,认为发行人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有关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条件,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同意保荐发行人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一、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决策程序合法

(一)董事会的批准

发行人于2019年10月12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股)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等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相关议案。

发行人于2020年6月17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股)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等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相关议案。

(二)股东大会的批准

发行人于2019年10月28日召开2019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股)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等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相关议案。

发行人于2020年6月18日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股)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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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相关议案。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已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履行了《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决策程序。

二、本次发行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一)本次证券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本保荐机构依据《证券法》相关规定,对发行人是否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在创业板上市条件进行逐项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1、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2、发行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3、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4、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

5、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二)本次证券发行符合《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发行条件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是否符合《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发行条件进行了逐项核查,核查结果如下:

1、发行人的设立及持续经营时间

公司是由中金辐照有限公司于2011年8月31日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辐照有限成立于2003年8月29日。公司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符合《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条的规定。

2、公司会计基础工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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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最近3 年财务会计报告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发行人符合《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的规定。

3、公司独立性情况

发行人建立健全了法人治理结构,在资产、人员、财务、机构、业务方面均独立于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关联方,拥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及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具体情况如下:

(1)资产完整

发行人具备与业务经营有关的设备及配套设施,合法拥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主要土地、厂房、机器设备以及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具有独立的原料采购和产品销售系统。

(2)人员独立

发行人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发行人的财务人员不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3)财务独立

发行人已建立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分公司、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发行人未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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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机构独立

发行人已建立健全内部经营管理机构、独立行使经营管理职权,与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机构混同的情形。

(5)业务独立

发行人的业务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发行人符合《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第

(一)项的规定。

4、发行人主营业务、控制权、管理团队和核心技术人员稳定情况

最近两年发行人主营业务和经营模式均未发生重大变化。

公司控制权、管理团队和核心技术人员稳定,最近 2 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岗位职能调整、增加等原因变化均是优化公司治理结构,没有给公司经营管理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最近 2 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发行人股东浙江世元将持有发行人2,535.3573万股股份(持股比例12.80%,已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了出质登记)质押给中国黄金集团黄金珠宝(北京)有限公司事宜仍处于持续状态。

此外,根据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2020年1月6日作出的(2019)浙0109民初18727号《民事裁定书》,原告周才妙因与被告盛相中、浙江世元等合同纠纷一案,于2019年12月27日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盛相中、浙江世元等的财产在33,252,917元限额内采取保全措施;且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做出了查封、扣押、冻结盛相中、浙江世元等限额在33,252,917元内的财产的裁定。2020年3月2日,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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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09执保33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发行人协助查封浙江世元在发行人的出资额2,535.3573万元,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20年3月5日起至2023年3月4日止。根据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2020年4月24日作出的(2020)浙0104民初2429号《民事裁定书》,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因与被告盛相中、浙江世元等合同纠纷一案,于2020年4月24日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盛相中、浙江世元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8,014,000元,或查封、扣押限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且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做出了冻结被告盛相中、浙江世元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8,014,000元,或查封、扣押限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的裁定。2020年5月26日,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浙0104民初2429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发行人协助查封浙江世元在发行人所持有的12.81%股权,金额2,535万元,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20年5月26日起至2023年5月25日止。

除以上情形外,发行人控股股东中国黄金集团和发行人其他股东持有发行人的股份情况均未发生变化。

截止目前,浙江世元持有发行人的股份(以下简称“受限股份”)除已经办理质押外,还处于被查封、冻结的状态,由于案件尚未判决,受限股份未来存在被执行、拍卖的风险,届时持股主体可能会发生变化;但受限股份与控股股东黄金集团持有发行人的股份不存在相关性,受限股份被冻结、查封的状态并不会影响发行人控制权的稳定。另外,受限股份虽然被质押、查封、冻结等,存在不稳定性,但并不影响现阶段其权属的认定,该等股份的股权权属清晰,无争议。因此,截止本发行保荐书出具日,股东浙江世元所持发行人股份被质押、查封、冻结等情形不会对发行人的持续经营、财务状况等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会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法律障碍。

发行人符合《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第

(二)项的规定。

5、公司资产、核心技术情况

发行人不存在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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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符合《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第

(三)项的规定。

6、公司重大或有事项情况

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不存在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发行人符合《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第

(三)项的规定。

7、公司业务经营的合法合规性

公司主要从事辐照技术服务,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经核查,发行人最近三年内存在1项行政处罚,具体如下:

2018年10月9日,重庆市合川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重庆辐照现场监督检查时发现重庆辐照存在未对接触职业危害工人进行职业危害因素告知的情形。因该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重庆市合川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重庆辐照处以警告,并处7万元罚款。

就该行政处罚涉及事项,重庆市合川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现改为重庆市合川区应急管理局)认为,由于职业健康监督管理的职能现已转入卫生健康管理委员会,对于处罚涉及事项的性质以卫生健康管理委员会出具的认定意见为准。重庆市合川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对重庆辐照上述受处罚情况进行了解后认为:“重庆辐照的上述行政处罚所涉及事项情节轻微,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对于处罚所涉及事项,重庆辐照已积极整改落实。”

因此,重庆辐照上述行政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最近3 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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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 3 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

发行人符合《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的规定。

三、发行人的主要风险提示

(一)创新风险

公司是我国最早将辐照技术进行工业化应用的企业之一,经过多年的经营积累和技术创新,在辐照装置的应用技术、辐照自控系统与信息化技术、产品灭菌的开发和控制技术等方面形成了多项创新性强、实用性高的科技成果,但公司未来的成长受行业环境、市场需求、研发和技术创新等内外部因素综合影响,如果未来公司面临的外部环境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或公司不能在技术创新、研发、市场拓展等方面继续保持优势,下游应用领域扩展与产业融合未能达到预期,则公司将面临业绩增速下滑或不能持续增长的风险。

(二)技术手段竞争导致盈利能力下降的风险

公司主要采用γ射线辐照技术,服务于医疗保健产品、食品、药品及包装材料等行业客户,该等客户中部分产品也可采用电子束辐照技术、化学试剂熏蒸、以及高温蒸汽等其他消毒灭菌技术手段。若未来客户出于成本等因素的考虑,选择其他消毒灭菌技术,或公司未来不能对技术、市场等发展趋势做出正确判断,将给公司经营带来不利影响。

(三)钴源供应商较少且公司钴源采购集中的风险

公司主要使用钴源提供辐照技术服务,需要通过采购钴源补充钴源活度的持续衰减或扩大产能。全球范围内的钴-60供应商主要有诺迪安、JSC Isotope和中核同兴等。出于钴源品质、售后服务、价格等方面的综合考虑,报告期内,公司主要向诺迪安、中核同兴采购钴源,并通过协商签订长期供货协议的方式来保障公司钴源供给。若未来出现诺迪安、中核同兴无法提供充足钴源,或钴源的采购价格大幅上涨,而公司不能有效地将钴源价格上涨的压力转移至下游,将可能对公司的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截止本发行保荐书出具日,公司与诺迪安长期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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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协议的续期谈判尚未完成,短期内完成续期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亦可能对公司的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四)辐照装置故障导致的安全风险

公司严格按照行业相关标准使用钴源,未发生过安全事故。但仍不能完全排除未来公司因管理松懈导致的人为操作不当、设备故障未得到正确处理,导致辐射事故或事件的发生。一旦发生事故,公司将面临包括限期整改、罚款、吊销辐射安全许可证等在内的监管处罚,从而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

(五)“新冠疫情”引致的经营风险

2020年1月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肺炎疫情爆发,因隔离、交通管制等防疫管控措施,全国各行各业均遭受了不同程度的影响。目前,“新冠疫情”在国内疫情已基本稳定,公司已经全面复工,但国外疫情仍然处于蔓延状态。考虑到新冠疫情所带来的负面因素持续对国内、国外的各项正常生活和经营活动产生负面影响,可能通过影响公司正常的销售活动开展以及下游客户需求等,导致公司出现业绩下滑的不利情况。

(六)钴源折旧而导致利润水平下降的风险

购置钴源为公司的主要支出之一,钴源折旧费为公司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报告期内,公司钴源折旧费分别为4,178.84万元、4,360.25万元和4,659.18万元。钴源在使用寿命内按照衰减系数分期折旧,为约束性固定成本,不因服务量的变化而变化。若未来公司业务发展不及预期,导致销售收入不足以覆盖钴源的折旧成本,公司将面临利润水平下降甚至是亏损的风险。

(七)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存在未弥补亏损的风险

2011年5月21日,辐照有限召开股东会审议通过以2011年4月30日为基准日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议案,并于2011年8月31日完成了工商变更。截至2011年4月30日,辐照有限在母公司财务报表的未分配利润为-932.13万元。辐照有限在整体变更时点未分配利润为负,主要系辐照有限为控股型母公司,行使战略、管理和投资中心等总部职能并承担相应费用,实际开展辐照技术服务业务的子公司对母公司的利润分配不足所致。辐照有限整体变更后,子公司的利润分配,以及实际开展业务的青岛分公司设立,改善了母公司的盈利情况。截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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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末,即使不考虑整体变更时点对未分配利润的调整,母公司也实现了未分配利润由负转正。

四、发行人的发展前景评价

(一)发行人所在行业的发展前景

1、产业政策的支持

公司专注于辐照技术服务业,该领域属于核技术应用的重要领域,为国家鼓励类产业和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根据发改委发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同位素、加速器及辐照应用技术开发类产业为国家鼓励类产业。2004年,发改委决定开始实施“民用非动力核技术高技术产业化专项”,明确提出要引导、推动我国民用非动力核技术应用产业的持续、快速、健康增长,用5年左右时间使我国的非动力核技术工业应用的产业化规模达到1,000亿元的水平,并保持年均15%以上的增长速度的目标。2010年,中国同位素与辐射行业协会辐射加工专业委员会发布的《全国辐射加工技术产业“十二五”发展规划建议》,提出以适应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改善民生、打造低碳经济对辐射加工技术及辐射加工产品不断增长新需求,提高电子束与γ射线利用率,为国家发展低碳经济做示范性贡献的发展目标。2017年,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发布了《“十三五”核工业发展规划》,提出促进核技术应用,壮大核产业规模。重点加大核技术在农学、医学领域的应用范围,更好地将核技术服务国民经济建设。上述产业政策为公司经营业务开展营造了良好的政策环境。

2、市场需求带来广阔的发展空间

近年来,随着国家对食品药品安全的重视,监管力度的加大,相关行业新的法规、标准颁布实施,以及人民对医疗保健及食品的安全关注度的提升,医疗保健产品、食品、药品厂商会更多地选择辐照灭菌方式,辐照灭菌服务的市场需求不断上升,公司作为辐照技术服务的领军企业,凭借多年以来积累的良好口碑,成为了各个经营区域内大型企业首选的辐照服务供应商之一,下游市场的需求为公司发展带来了广阔的发展空间。

3、行业监管机制逐步完善

我国已制定包括《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性同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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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在内的一系列法规、规章,形成了辐照技术服务行业的基本监管框架。近年来,政府在体制上、制度上管理、参与、协调辐照技术服务行业发展的力度在不断加强,建立了跨部委的协调管理机制,生态环境部加强了对γ辐射装置的安全监管力度,并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整顿改造等。公司一直严格执行国际、国内各项行业标准及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进行生产经营,公司的质量控制体系获得了监管机关、客户的广泛认同,随着监管机制的不断完善,公司的市场发展空间将得到较大的提升。

(二)发行人在行业中的优势地位

公司是我国最早将辐照技术进行工业化应用的企业之一,经过多年的发展,公司已成为我国辐照技术服务行业的领军企业之一,形成包括深圳、上海、天津、青岛、武汉、成都和重庆等多地的全国性布局,拥有11座大型辐照装置,截至报告期末,公司钴源活度达到2,337万居里,是我国钴源活度最高、网点布局最完善、覆盖面最广的专业化辐照灭菌企业,“中金辐照”、“金鹏源”已发展成为业内知名的品牌。

公司作为国际辐照协会黄金级会员,中国同位素与辐射行业协会副理事长单位,拥有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认证的技术检测中心,并参与了医疗保健产品、食品、无菌包装材料辐照灭菌、辐照剂量测量等多项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定,具体如下:

序号行业标准发布部门参与起草单位
1《医疗保健产品灭菌-辐射-证实选定的剂量VDmax的方法》(GB/T 31995-2015)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中金辐照
2《医疗器械辐照灭菌过程特征及控制要求》(YY/T 1613-2018)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中金辐照
3《食品辐照-用电离辐射处理食品的辐照过程的开发、确认和常规控制要求》(T/CNS 9-2018)中国核学会中金辐照
4《医疗保健产品灭菌-辐射第1部分:医疗器械灭菌过程的开发、确认和常规控制的要求》(GB 18280.1-2015)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深圳金鹏源
5《医疗保健产品灭菌-辐射第2部分:建立灭菌剂量》(GB 18280.2-2015)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深圳金鹏源
6《医疗保健产品灭菌-辐射第3部分:剂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深圳金鹏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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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行业标准发布部门参与起草单位
量测量指南》(GB 18280.3-2015)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7《辐射加工剂量测量不确定度评定导则》(GB/T 16509-2008)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上海金鹏源
8《医疗保健产品灭菌-术语》(GB/T 19971-2015)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上海金鹏源
9《液体食品无菌包装用复合袋》(GB/T 18454-2019)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上海金鹏源
10《适用于辐射灭菌的医疗保健产品的材料评价》(YY/T 0884-201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上海金鹏源
11《医疗器械辐射灭菌剂量设定的方法》(YY/T 1607-2018)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上海金鹏源
12《医疗器械辐射灭菌-验证剂量实验和灭菌剂量审核的抽样方法》(YY/T 1608-2018)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上海金鹏源
13《辐射加工吸收剂量数学建模方法的选择和使用指南》(征求意见稿)中国同位素与辐射行业协会上海金鹏源
14《辐照装置食品加工实用剂量学导则》(征求意见稿)中国同位素与辐射行业协会上海金鹏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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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和操作程序,并每年两次和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进行剂量量值溯源,确保剂量计测量量值的准确。公司制作的高量程重铬酸钾(银)剂量计和低量程重铬酸银剂量计,可以分别实现对5kGy-40kGy和0.4kGy-5kGy的辐照剂量进行精确测量。

②严格的质量管理

良好的质量控制体系以及对体系的严格执行是保证辐照的稳定性和高品质的关键。为保证辐照技术服务的品质,控制放射性安全风险,大型跨国医疗保健产品生产商通常会对灭菌供应商的质量控制体系和管理体系严格审查,并对辐照吸收剂量和辐照后微生物数量等指标进行认定评估。公司一直严格执行国际、国内行业标准及质量管理认证体系,可随时接受客户、客户指定检测机构以及环保、质监、技术监督机构及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机构不定期抽查和定期审查,生产工艺、质量控制体系、计量工具、环境保护等方面均能满足上述机构要求。随着下游客户对消毒灭菌质量要求的逐步提高,公司持续加强质量控制和管理,不断完善质量管理体系,获得了客户的广泛认同。

3、规模优势

公司是我国辐照技术服务行业的领军企业之一,较同行业竞争对手具有明显的规模优势。公司在深圳、天津、上海、青岛、成都、武汉和重庆七地拥有共计11座辐照装置,截至2019年12月31日,保有的钴源活度达2,337万居里,是是我国钴源活度最高、辐照灭菌网点布局最完善的辐照技术服务企业。

公司拥有辐照装置(包括筹建中的电子束辐照装置)的经营网点位于优质客户资源最集中的长江经济带、粤港澳大湾区、环渤海等地区,形成了跨地区的连锁经营网络。公司一直紧密跟踪市场需求增长较快区域的动态,计划稳步加快向其他经济发达区域的扩张步伐,争取投资建设新的经营网点,在全国范围内构建全区域覆盖的连锁经营网络,进一步分散单一市场风险,扩大公司的规模优势。截止本发行保荐书出具日,公司经营网点布局情况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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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辐照成都辐照

重庆辐照

深圳金鹏源

上海金鹏源

天津金鹏源

青岛分公司中金医疗中金新能源

中金辐照

中金健康

深圳成都

重庆

武汉

天津青岛

上海镇江嘉兴

4、客户优势

①客户认可度高

公司一贯坚持高品质服务,凭借专业、稳定、可靠的服务质量和多样化的服务能力,与众多大型客户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公司的服务质量得到客户的高度认可。公司部分客户为大型跨国企业的境内子公司或国内代工企业,其产品经辐照后出口至海外。截止本发行保荐书出具日,已有多家跨国企业将公司认定为国内合格辐照灭菌供应商,其在我国境内生产的产品通过公司辐照灭菌后可直接进入销售渠道。

②拥有长期优质的客户基础

经过多年的发展,公司积累并沉淀了一批优质客户,与包括强生、旭化成、东丽医疗、迈普、康宁、中宠、高利尔、超力包装等下游行业知名跨国企业及细分行业的国内领先企业建立了长期稳定的战略合作关系,为公司未来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市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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旭化成强生东丽医疗

康宁中宠高利尔超力包装

迈普

5、经营优势

辐照技术服务行业具有一定的区域性特征,一座辐照装置通常主要为一定距离内的客户提供辐照技术服务,容易对单一区域内的企业形成依赖。公司采用了行业内创新的连锁经营模式,即在全国重点市场区域设立经营网点,并在钴源采购、融资、投资、运营管理、人员调配等方面实行集中管理经营。这种经营模式有助于公司实现经营协同效应,降低运营成本,有效分散对单一经营网点客户依赖的风险。

①统一规划、集中管理

公司针对钴源供应商较集中而下游行业市场区域性强的特点采用了统一规划、分区域经营的业务模式。钴源的集中采购,可以降低采购成本,同时可通过统一生产规划,进一步提高钴源利用效率,根据客户需求灵活变动经营策略,统一调配资源,而分区域经营则可以更加灵活地应对不同市场区域内复杂的竞争态势。

②一站式、多区域辐照技术服务

公司部分核心客户在多区域设有分支机构,为降低长途运输过程中发生的货物毁损风险和节省运输成本,各区域分支机构通常不会选择同一灭菌供应商,导致其难以实现灭菌标准和质量的统一。公司的连锁经营模式可以降低损毁风险和节省运输成本的同时,在不同区域为客户提供同等品质服务,从而减少客户的辐照灭菌供应商选择、评估成本,有利于提升核心客户的忠诚度,保持公司与核心客户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此外,公司一直秉持全方位服务客户的经营理念,提供辐照技术服务的同时,可为客户提供包括检测、运输、临时仓储等配套服务。

③同一区域多套装置,提供不同剂量需求的服务

公司在下游客户集中的深圳、上海、天津等地均同时拥有两套及以上辐照装置,可以为客户提供不同剂量需求的服务,更灵活的满足客户的差异化需求,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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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亦消除了单一设备检修、维护以及补充钴源时无法正常服务客户的影响。

五、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结论

受发行人委托,中信建投证券担任其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本着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精神,对发行人的发行条件、存在的问题和风险、发展前景等进行了充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就发行人与本次发行有关事项严格履行了内部审核程序,并已通过保荐机构内核部门的审核。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推荐结论如下:

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有关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条件;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发行申请材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信建投证券同意作为中金辐照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并承担保荐机构的相应责任。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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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金辐照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发行保荐书》之签字盖章页)

项目协办人签名:

曹今

保荐代表人签名:

伍春雷 李 波

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签名:

吕晓峰

内核负责人签名:

林 煊

保荐业务负责人签名:

刘乃生

保荐机构总经理签名:

李格平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名:

王常青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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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本公司授权伍春雷、李波为中金辐照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的保荐代表人,履行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尽职推荐和持续督导的保荐职责。特此授权。

保荐代表人签名:

伍春雷 李 波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名:

王常青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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