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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发行保荐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6-28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上海霍普建筑设计事务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发行保荐书

二〇二〇年六月

声 明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具体负责本次证券发行项目的保荐代表人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订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本发行保荐书,并保证本发行保荐书及其附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目 录

声 明 ...... 2

目 录 ...... 3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 4

一、本次证券发行的保荐机构 ...... 4

二、本次证券发行的保荐机构工作人员情况 ...... 4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 5

四、本次证券发行的保荐机构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 ...... 5

五、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 6

第二节 保荐机构的承诺事项 ...... 7

第三节 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 9

一、本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结论 ...... 9

二、本次证券发行所履行的程序 ...... 9

三、本次证券发行的合规性 ...... 11

四、关于发行人财务报告截止日后主要经营状况的核查 ...... 16

五、关于发行人落实《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的核查 ...... 16

六、关于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的情况说明 ...... 17

七、保荐机构对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及备案的核查情况 ...... 18

八、发行人劣势与主要风险的提示 ...... 18

九、对发行人发展前景的评价 ...... 24

十、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 28

附件: ...... 30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一、本次证券发行的保荐机构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或“本保荐机构”)

二、本次证券发行的保荐机构工作人员情况

(一)负责本次证券发行的保荐代表人姓名及其执业情况

章睿:保荐代表人,经济学硕士,广发证券投资银行部高级副总裁。曾主办或参与苏州设计、杰恩设计、华辰装备等企业的改制辅导与发行上市工作,具有扎实的资本市场理论基础与丰富的投资银行业务经验。

王骞:保荐代表人,法律硕士,广发证券投资银行部总监。曾主办或参与金飞达、九九久、鸿路钢构、林洋电子、云意电气、苏州设计、恒康家居等多家企业的改制辅导与发行上市工作,具有扎实的资本市场理论基础与丰富的投资银行项目运作经验。

(二)本次证券发行的项目协办人姓名及其执业情况

文晋:准保荐代表人,广发证券投资银行部项目高级经理。曾参与川仪股份、天邑股份等企业的改制辅导工作及中元股份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恒康医疗重大资产重组、久远银海再融资等项目,具有丰富的投资银行业务经验。

(三)其他项目组成员姓名及其执业情况

朱孙源:管理学硕士,广发证券投资银行部项目经理。曾参与筑森设计、都市设计、四川省院、正业设计等企业的改制辅导工作,具有丰富的投资银行业务经验。

马鑫:金融学硕士,广发证券投资银行部项目经理。曾参与德龙激光、新美星、隆盛科技、苏利股份、华辰装备等企业的改制辅导与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工作,具有丰富的投资银行业务经验。

刘俐妤:经济学硕士,广发证券投资银行部项目经理。曾参与赛福天、杰恩

设计、华辰装备、新美星等多家企业的改制辅导与发行上市相关工作,具有扎实的资本市场理论基础与丰富的投资银行业务经验。韩奋吉:管理学硕士,广发证券投资银行部项目经理。曾参与隆盛科技等企业的改制辅导与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工作,具有丰富的投资银行业务经验。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1、发行人名称:上海霍普建筑设计事务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霍普股份”、“股份公司”)

2、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3号60幢270库二层

3、成立时间:2008年6月24日(2015年5月28日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4、电话及传真:021-58783137;021-58782763

5、电子邮箱:ir@hyp-arch.com

6、业务范围:建筑工程设计,装饰设计,环境景观设计,建筑专业领域内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7、本次证券发行类型: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四、本次证券发行的保荐机构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

本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下列任何情形:

1、保荐机构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或者通过参加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2、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3、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股份,以及在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任职的情况。

4、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5、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的其他关联关系。

五、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一)内部审核程序

为保证项目质量,将运作规范、具有发展前景、符合法定要求的企业保荐上市,本保荐机构实行项目流程管理,在项目立项、内核等环节进行严格把关,控制项目风险。本保荐机构制订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尽职调查规定》《投资银行业务立项审核工作规定》《投资银行业务内核工作规定》等内部制度对内部审核程序予以具体规范。

(二)内核意见

本保荐机构关于霍普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内核会议于2019年11月28日召开,2019年11月29日内核委员投票表决通过。本次内核会议认为:发行人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条件,股票发行申请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不存在影响本次发行和上市的重大法律和政策障碍,同意推荐霍普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第二节 保荐机构的承诺事项

一、本保荐机构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同意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根据发行人的委托,本保荐机构组织编制了本次申请文件,并据此出具本证券发行保荐书。

二、本保荐机构已按照中国证监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对发行人进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并对本次发行申请文件进行了审慎核查,本保荐机构承诺:

1、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规定;

2、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4、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5、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6、保证发行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7、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8、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法采取的监管措施;

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保荐机构及负责本次证券发行保荐工作的保荐代表人特别承诺

1、本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2、本保荐机构及负责本次证券发行保荐工作的保荐代表人未通过本次证券发行保荐业务谋取任何不正当利益;

3、负责本次证券发行保荐工作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未以任何名义或者方式持有发行人的股份。

第三节 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一、本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结论

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系国内知名的建筑设计技术与咨询服务提供商,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竞争实力,发展潜力和前景良好,具备了《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通过辅导,发行人健全了法人治理结构,完善了发行人的规范运作,并在业务、资产、人员、财务和机构方面与关联方分开,形成了独立的生产经营体系。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经过了充分的市场调研和可行性论证,有利于提高核心竞争力,实现发行人可持续发展,与发行人现有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和管理能力等相适应。因此,本保荐机构同意保荐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二、本次证券发行所履行的程序

1、发行人股东大会已依法定程序作出批准本次发行的决议。

发行人已按照其《公司章程》《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由股东大会批准了本次发行。

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本次发行的相关决议:《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可行性方案的议案》等议案。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本次发行的相关决议:《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前滚存利润的分配方案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实施<上海霍普建筑设计事务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关于公司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事项出具有关承诺并提出相应约束措施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上市后股价稳定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及相关承诺主体出具承诺的议案》《关于制定上市后生效的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关于制定上市后生效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制定上市后生效的<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制定上市后生效的<投资者管理关系制度>的议案》《关于制定上市后生效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制定上市后生效的<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的议案》《关于制定上市后生效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制定上市后生效的<对外投资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制定上市后生效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制定上市后生效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议案》《关于制定上市后生效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议案》《关于制定上市后生效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制定上市后生效的<中小投资者投资者单独计票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制定上市后生效的<年度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的议案》《关于制定<分、子公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制定<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制定<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关于制定<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的议案》《关于制定<内部审计工作制度>的议案》等。

2、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上述决议的内容合法有效。发行方案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其授权程序符合《公司法》第九十九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其内容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证券法》第四十七条、《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

3、发行人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的相关事宜,授权范围及程序合法有效。

4、根据《证券法》第九条、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发行人本次发行尚须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并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

综上所述,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已获得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履行了《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决策程序,决策程序合法有效。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尚需依法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并报经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

三、本次证券发行的合规性

(一)发行人符合《证券法》发行条件的要求

本保荐机构依据《证券法》,对发行人符合发行条件进行逐项核查,认为:

1、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发行人已经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设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及有关的经营机构,具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发行人已制定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对外投资管理办法》《重大决策事项管理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内部审计制度》《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累积投票实施细则》,董事会制定了《总经理工作细则》《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等。

发行人建立健全了各部门的管理制度,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发行人各项工作制度的规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发行人重大经营决策、投资决策及重要财务决策均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与规则进行。

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

(一)项的规定。

2、发行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20]第ZA10570号),发行人2017年度、2018年度及2019年度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2,932.08万元、5,728.04万元、

6,366.53万元。

报告期内,发行人资产质量良好、资产负债结构合理、现金流量正常,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3、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就发行人2017年、2018年、2019年的财务会计报告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20]第ZA10570号)。

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4、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

根据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访谈、承诺,以及相关违法犯罪信息的检索情况,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二)发行人符合《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发行条件的要求

本保荐机构依据《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对发行人符合发行条件进行逐项核查,认为:

1、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经过对发行人工商登记资料、历史沿革情况的核查,发行人于2015年5月28日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其前身上海霍普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于2008年6月24日成立,持续经营时间已在3年以上。

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

条的规定。

2、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20]第ZA10570号),经过核查发行人的原始财务报表及内部控制相关执行凭证和文件资料,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信会师报字[2020]第ZA10566号)、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以及对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访谈,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综上,发行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3、发行人业务完整,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

(1)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1)资产完整

发行人已具备与经营有关的业务体系及主要相关资产,发行人资产与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资产严格分开,并完全独立运营。发行人目前业务和生产经营必需资产的权属完全由发行人独立享有,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他关联方资产混同的情形。

2)业务独立发行人的业务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3)人员独立发行人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发行人的财务人员不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4)财务独立发行人已建立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分公司、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发行人未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

5)机构独立发行人已建立健全了内部经营管理机构,独立行使经营管理职权,与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不存在机构混同的情形。

(2)发行人主营业务、控制权和管理团队稳定,最近二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最近二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发行人主营业务为建筑设计服务,经过对发行人历次三会资料、工商登记资料、聘任文件、员工花名册、重要业务合同等文件的核查,以及对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的访谈,发行人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为上海霍普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龚俊,最近2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3)发行人不存在涉及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经过核查发行人商标、专利、软件著作权等无形资产及主要生产经营设备等主要财产的权属凭证、相关合同等,并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网站等互联网信息查询的结果,发行人不存在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综上,发行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4、(1)发行人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发行人主营业务为建筑设计服务,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最近三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

根据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访谈、承诺,以及相关违规信息的检索情况,最近3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

(3)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且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

根据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访谈、承诺,以及相关违规信息的检索情况,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且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综上,发行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四、关于发行人财务报告截止日后主要经营状况的核查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信息披露指引》(证监会公告[2013]45号)的要求,本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审计截止日后主要经营状况进行了核查。

发行人的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为2019年12月31日,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之日,本保荐机构认为:财务报告审计日后,发行人在经营模式、主要原材料的采购规模及采购价格、主要产品的生产、销售规模及销售价格、主要客户及供应商的构成、税收政策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等方面均不存在重大变化。

五、关于发行人落实《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的核查

按照《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的相关要求,本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所预计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后即期回报摊薄情况的合理性、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及相关承诺主体的承诺事项进行了核查。

发行人已根据《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对本次发行对公司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和测算,根据自身经营特点制定了填补即期回报的具体措施,并由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签署了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相关承诺;发行人拟定的《关于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及相关承诺主体出具承诺的议案》已经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2019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的摊薄影响分析遵循了谨慎性与合理性的原则,发行人针对填补即期回报的相关措施以及发行人相关主体所做出的承诺事项符合《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的有关规定,有利于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六、关于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的情况说明

(一)本保荐机构聘请第三方机构或个人等行为的情况

为降低保荐风险,提高申报材料质量,本保荐机构IPO项目在内核时聘请专业顾问(以下简称“外聘顾问”)提供专业意见,外聘顾问通过审核申报材料,提供专业的书面审核意见。霍普股份IPO项目外聘顾问为支毅律师和吴肯浩会计师,外聘顾问出具书面审核意见的项目,本保荐机构按照税前15,000元/项目/人的标准支付报酬,并在项目内核工作结束后的次月扣除代扣代缴税费后支付,资金来源为本保荐机构自有资金。

本次外聘顾问基本情况如下:

支毅,现就职于北京市天元(深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法学硕士,2002年9月取得中国律师执业资格,2016年1月被本保荐机构聘任为IPO项目专业顾问,每任期2年,已连任两期;

吴肯浩,现就职于前海方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经济学硕士,2008年10月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2010年4月取得特许公认会计师资格(ACCA),2016年1月被本保荐机构聘任为IPO项目专业顾问,每任期2年,已连任两期。

本保荐机构在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项目中除聘请支毅律师和吴肯浩会计师担任内核阶段的外聘顾问以外,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机构或个人的行为,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8]22号)的规定。

(二)发行人聘请第三方机构或个人等行为的情况

经核查,发行人在本次发行上市中除聘请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担任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聘请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担任发行人律师,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本次发行的审计机构及验资机构,聘请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担任资产评估机构等依法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以外,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机构或个人的行为,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8]22号)的规定。

七、保荐机构对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及备案的核查情况

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提供的工商登记档案资料、现时有效的公司章程,发行人不存在私募基金股东的情况。

八、发行人劣势与主要风险的提示

(一)发行人存在的劣势

1、融资渠道单一

建筑设计行业在人才队伍的引进、渠道的拓展、跨区域经营等方面均需要较多的资金,公司目前主要通过自身经营积累来解决自身发展的资金需求,融资渠道较为单一。随着下游市场带来的业务机会不断增加,公司单一的融资渠道难以满足业务快速发展面临的资金需求,一定程度上限制着公司的快速发展。

2、人力资源管理难度较大

建筑设计作为一个需要融合多学科知识的创意型行业,需要大量的复合型人才。随着业务规模不断扩大,公司对复合型人才的需求将进一步扩大。虽然公司采取了多种人才激励措施,吸引了众多优秀的行业人才,也建立起了员工培训体系和人才引进渠道,但有能力承担全产业链布局的复合型高端人才数量依旧不足。同时,建筑设计行业的人才流动始终处在高位运行,给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带来较大程度挑战。

(二)发行人面临的主要风险

针对发行人在生产经营与业务发展中所面临的风险,本保荐机构已敦促并会同发行人在其《招股说明书》中披露了发行人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主要如下:

1、创新风险

公司主要从事建筑设计业务,以建筑方案设计为核心,为客户提供建筑专业领域的概念规划设计、方案设计、初步设计等咨询顾问服务。方案创新与创作能力、设计创意水平,是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如果公司不能始终保持业内领先的方案创作能力与设计创意理念,将在未来日益加剧的市场竞争中失去市场发展先机,从而影响公司的业绩增长。

2、技术风险

(1)方案创作能力不能持续提升的风险

公司的核心技术、核心竞争能力是方案创作能力,并凝聚形成为设计作品。如果公司不能持续提高方案创作能力、提升设计创意水平与设计品质,以满足业主日益提升的多元化设计需求,将对未来可持续发展带来不利影响。

(2)核心设计人才流失的风险

建筑设计行业属于典型的技术密集型、智力密集型服务行业,拥有一支具备丰富设计经验、尖端设计水平、合格执业资质及项目管理能力的设计人才团队是企业保持自身竞争优势的战略性资源。随着行业的快速发展,拥有高级资质和丰富项目经验的高端专业人才的供需缺口越来越大,行业内企业对高端设计人才的争夺也越来越激烈。如果公司不能保持良好的人才稳定机制和发展平台,引致核心设计人员和优秀管理人员流失,将给公司经营发展带来不利影响。

3、经营风险

(1)客户较为集中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主要为下游房地产开发商提供设计服务。2017年至2019年,公司对前五大客户(同一控制下合并)的销售占比分别为58.75%、61.06%和

65.58%,存在一定的客户集中风险。如果未来公司下游主要客户的经营状况或业

务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并减少对公司产品的采购,或公司未来不能及时适应和应对下游客户的业务要求,出现主要客户流失的情形,公司的业绩将受到不利的影响。

(2)宏观经济形势波动的风险

公司所属建筑设计行业主要为下游居住建筑、公共建筑等领域提供建筑设计服务,其市场需求与宏观经济发展态势、城镇化建设、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等密切相关,该等因素的不利波动将会对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市场需求构成一定影响。未来,如果宏观经济形势出现不利变化,各行业的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增速随之放缓或下降,将对公司的经营业绩构成不利影响。

(3)房地产行业调控的风险

公司所属的建筑设计行业与房地产行业密切相关。房地产行业具有一定的周期性,受宏观经济形势、产业政策调控影响明显。近年来,我国政府针对房地产行业出台了一系列调控政策,如“新国五条”,2018年4月央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联合发布《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资管新规”),2019年5月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开展“巩固治乱象成果 促进合规建设”工作的通知》(“23号文”)等,上述政策从限制房地产企业融资规模、增加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有效供给、抑制投资投机性购房需求、促进供应土地的及时开发利用等多个方面进行调控。在上述政策背景下,2019年度公司实现营业收入26,664.14万元,净利润6,366.53万元,增速有所放缓,同时当年经营回款情况有所下降,当年应收账款及应收票据占营业收入比例80.71%,较以前年度有所上升。

目前,房地产行业调控政策已趋于稳定,但若政府进一步加大对房地产市场调控,可能导致房地产开发企业调整长期经营部署、减少土地投资、推迟项目开发、延长付款周期,对公司现有业务的推进、未来市场的开拓以及资金的及时回收造成不利影响,进而使得公司业绩增速有所放缓、经营活动现金流量有所下降。

4、内控风险

(1)业务规模扩大导致的管理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业务规模扩大较快。未来,随着公司设计服务网络布局的进

一步完善,尤其是本次股票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资产规模、业务规模、管理机构等都将进一步扩大,对公司的战略规划、组织机构、内部控制、运营管理、财务管理等方面提出更高要求,与此对应的公司经营活动、组织架构和管理体系亦将趋于复杂。如果公司不能及时适应资本市场的要求和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适时调整和优化管理体系,并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长期而言,公司将面临一定的经营管理风险。

(2)实际控制人不当控制的风险

本次发行前,龚俊先生直接持有公司5.66%的股权,并通过霍普控股和上海霍璞分别控制公司84.93%和3.43%股权的表决权,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因此,龚俊先生有能力通过股东大会和董事会行使表决权对公司的经营决策、人事任免、财务安排、利润分配等事项实施控制和重大影响,可能形成实际控制人不当控制的风险。

5、财务风险

(1)经营活动现金流状况不佳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7,515.24万元、3,912.53万元和-6,106.92万元,经营活动现金流状况相对不佳。如果公司不能多渠道及时筹措资金或者应收账款不能及时收回,公司现金流状况可能存在重大不利变化,上述事项可能成为公司业务规模的持续增长的发展瓶颈。

(2)应收账款坏账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3,237.89万元、9,217.23万元和19,941.49万元,占同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20.11%、38.17%和74.79%。一方面,随着公司业务规模的增加,应收账款余额增幅较快,2018年、2019年,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增幅同比分别达到184.67%、116.35%,另一方面,账龄结构有所延长,报告期内,账龄1-2年的应收账款余额分别为56.37万元、538.33万元、3,480.01万元,占比分别为1.47%、5.52%、16.39%,增幅较大。公司客户主要为房地产开发商,未来如果客户出现财务状况恶化或无法按期付款的情况,将会使本公司面临坏账损失的风险,并对公司的资金周转和利润水平产生一定的不利

影响。

(3)税收优惠政策变动的风险

公司于2016年11月24日取得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和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联合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为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2016年至2018年公司享受所得税税率为15%的优惠政策。2019年12月6日公司重新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审核,继续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自2019年起三个年度内继续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报告期内,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对公司的经营业绩构成一定程度的影响,未来如果税收优惠政策发生变化,或者公司不再满足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条件,将会对本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一定的影响。

(4)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被摊薄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分别为29.58%、37.65%和28.25%,公司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为基础计算的基本每股收益分别为1.20元、2.00元和1.93元。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净资产规模将大幅增加,而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从开始实施至产生预期效益需要一定时间,公司存在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下降的风险。

6、法律风险

(1)资质申请及续期风险

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从事工程设计活动的企业,应当按照其相应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设计活动,该项资质证书具有一定的有效期。资质有效期届满,企业需要延续资质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向原资质许可机关提出资质延续申请。公司目前持有《工程设计资质证书》,若公司的该项资质不能持续维持,将面临被取消相关资质认证的风

险,从而对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2)设计质量控制的风险

随着公司经营规模的进一步扩大,公司服务的客户数量、项目数量持续增加,如果不能及时完善与业务规模相匹配的项目质量控制机制,公司将面临因项目质量控制疏漏导致的工程质量隐患,从而对公司的品牌建设和经营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7、发行失败风险

本次发行的结果将受到证券市场整体情况、投资者对公司价值的判断、投资者对公司本次发行方案的认可程度等多种因素的影响。根据相关法规要求,若本次发行时有效报价投资者或网下申购的投资者数量不足法律规定要求,本次发行应当中止,或者存在其他影响发行的不利情形,或将会出现发行失败的风险。

8、其他风险

(1)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的风险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计划用于总部运营管理中心扩建项目、设计服务网络新建与升级建设项目、公建设计中心建设项目、室内设计中心建设项目、技术研发中心升级建设项目和企业信息化建设项目。上述项目系公司依据自身发展战略、综合考虑自身行业地位及管理能力等因素,以及预计未来宏观经济、市场环境等因素不发生重大变化所确定的投资项目。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若政策环境、市场需求、技术水平出现不利变化,以及由于主、客观原因导致的项目延误或达不到预期要求的情况,将会对公司的募集资金项目管理、组织实施和效益实现方面存在一定风险。

此外,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成后,公司的固定资产规模将大幅增加,如果未来市场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使得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未能达到预期的经济效益,新增固定资产折旧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公司净利润、净资产收益率,公司将面临固定资产折旧额增加而影响公司经营业绩的风险。

(2)受2019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影响的风险

2020年1月以来,受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逐渐向全国蔓延的影响,各地采取了严格的管控措施,下游客户和公司按照国家和当地政府疫情防控的要求均延后复工。疫情对公司在手项目的推进以及上半年经营业绩构成一定不利影响。同时,若新型冠状病毒疫情不能得到有效控制,也将进一步影响公司的经营业绩。

九、对发行人发展前景的评价

(一)行业发展的宏观分析

1、国家产业政策的有力扶持

建筑设计作为工程建设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关键核心环节,是科研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桥梁和纽带,处于固定资产投资的前端范畴。“十三五”以来,国务院、国家发改委、住建部等部门相继出台《建筑业发展“十三五”规划》《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发展“十三五”规划》《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等政策文件,为建筑设计行业以及下游相关领域建筑行业奠定了良好的政策基础。

2、国民经济的稳定持续发展

近年来,我国国民经济总体保持了平稳发展的良好态势,2019年,我国国内生产总值、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分别为990,865.10亿元、560,874.30亿元。国民经济的稳定增长促进了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不断攀升,进而为建筑设计行业提供了广阔的市场增长空间。未来,随着我国经济进入发展新常态,宏观经济发展空间依然可观,在城市化和工业化进程推动下,社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仍将保持高位,为各领域建筑投资及相应建筑设计业务提供长期、稳定的需求保障。

3、下游市场面临良好发展机遇

建筑设计作为建筑工程业务链条的前端,主要为下游住宅、商业、办公等各领域的建筑提供建筑设计和技术咨询服务,行业发展与房地产住宅、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投资规模呈正相关关系。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稳步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快速推进,一方面,以区域核心城市为中心的各地区城市建设步伐有序推进,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居民安置工程等领域的投资需求将持续

增加;另一方面,在“一带一路”战略政策的稳步推进下,沿线国家基础设施及配套生活服务设施建设需求持续释放,同时,为实现国内地区与国际市场的高效联接,国内沿线省份城市完善基础及配套设施的固定资产投资需求快速增加。下游各领域市场需求的持续、稳定增长,将持续释放建筑工程建设以及相应的建筑设计业务需求。

4、下游房地产行业集中度的持续提升,使得为龙头房地产开发商提供长期战略服务的建筑设计企业迎来了新的增长机遇

在房地产宏观调控的背景下,房地产行业进入新的整合期,行业内资本实力较强、具有品牌影响力的大中型房地产企业的销售规模及集中度进一步提升,房企规模分化格局持续加大。根据中国房地产业协会发布的《中国房地产开发企业500强测评研究报告》显示,2017年至2019年,销售前二十名企业合计的市场占有率分别为32%、36%和37%;销售前五十名企业合计的市场占有率分别为45%、52%、54%。房地产行业集中度的提升势必促进建筑设计行业集中度的提升,品牌开发商对设计公司的设计品质、交付能力和服务水平的要求更高,建筑设计行业也将逐步向优势企业集中,因而为服务于龙头房企的建筑设计企业带来了新的增长机遇。

(二)发行人竞争优势的微观分析

1、人才优势

设计人员是建筑设计行业最活跃、最具潜力的生产要素和设计创新的载体,也是推动行业发展的重要原动力。对于建筑设计企业而言,拥有一支具备丰富设计经验、尖端设计水平、合格执业资质及项目管理能力的设计人才团队是企业保持自身竞争优势的战略性资源。公司自成立以来即十分重视高端技术人才的培养和引进,打造了一支技术实力较强、结构完善、梯队合理的高素质设计和管理核心团队。公司创始人、董事长龚俊先生曾获CIHAF“中国青年建筑师年度贡献奖”、金盘奖“年度金盘建筑设计人物”,入围“上海市杰出中青年建筑师”;董事赵恺先生被评为金盘奖“最佳金盘设计人物”、“金盘地产设计人物”、新楼盘2016年度建筑人物;董事杨赫先生被评为新楼盘2015年度建筑人物。在他们的带领下,公司吸引汇集了行业内优秀设计人才,承接了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原创设

计项目。

公司拥有良好的人才培养机制,建立了一套完善、系统的人才培养计划,充分利用各种机会、平台为员工争取更多的培养机会。一方面,公司内部定期组织各领域知识课程和专业交流,邀请相关领域专家、优质战略客户来公司开展技术、业务交流;另一方面,公司为设计人员提供出国考察、对外交流的机会,帮助其增广见闻、拓宽眼界。同时,公司通过建立合理的绩效激励机制,为人才的成长营造公平、公正、公开的工作氛围,较大程度地增加了设计师的归属感,加大了企业凝聚力,保证了团队的稳定性和设计水平的持续提升。2012年起,公司联合国际建筑师协会(UIA)、天津大学建筑学院、《城市·环境·设计》(UED)杂志社创办“UIA-霍普杯国际大学生建筑设计竞赛”,已连续八年成功举办。该竞赛是UIA在中国大陆地区唯一支持的国际大学生建筑设计竞赛,目前已经成为最具影响力与公信力、规模最大的学生竞赛之一,在国内外建筑教育界具有广泛影响,为公司发掘优秀的年轻设计人才提供便利,为公司人才储备提供不竭动力。

2、研发优势

公司特有的设计创意主要来源于设计人员的灵感和日积月累的打磨,通过将建筑设计领域的新观点、新原理、新技术有效融合,不断突破与革新,打造具有市场竞争力的设计产品。公司非常重视产品研发,已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证及上海市浦东新区企业研发机构认定,是上海BIM技术创新联盟成员单位。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公司已取得44项软件著作权,25项专利。

公司通过构建BIM住宅体系,对业务上下游资源进行整合,通过精细化与专业化的设计及智能家居技术、云平台互联数据技术,打造互联协作设计平台。公司在城市规划、建筑设计、室内精装等领域与BIM、PC技术的全产业链应用进行整合实践,实现住宅标准化产品与创新模块的全维度链接,在住宅设计领域推出低成本、快迭代、突出地域需求和基于客户个性化需求的定制化标准产品,并将成果广泛应用于实际项目中,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公司标准化的建筑设计作品融汇了公司的创意水平和技术实现能力,陆续推出了理念前沿、功能丰富的设计系列产品,例如保利“大国璟”系、“时光印象”系,世茂

“国风”系等。

此外,公司的研发能力还体现在参与到客户产品的升级完善之中,努力为终端消费者提供更加便捷、智能、安全、健康、舒适的高品质产品与生活。近年来,公司及其子公司参与过华南保利“Well定制”体系的可视化精装定制系统的开发工作、福建保利的装配式售楼处研发及生产等。

3、品牌优势

公司旨在建筑设计领域以创意和高新技术为核心,以设计作品满足不断变化的客户需求,以创造市场核心价值为设计根本,为客户提供一体化的解决方案以及高性价比的定制化服务,并致力于成为商业和住宅设计领域的领先者。

经过多年积累,公司凭借先进的国际化理念、雄厚的设计及运营实力,已逐步成长为国内知名的建筑设计服务提供商,完成了一大批类型广泛、风格多样的建筑设计项目案例,在业内积累了良好的品牌声誉和市场影响力。目前,公司主要涉及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公司各类型建筑代表性项目有:

3-1-2-27建筑设计类型

建筑设计类型代表性作品
居住建筑杭州保利融信·大国璟、绍兴保利·迪荡湖壹号、合肥世茂·国风见山府、合肥滨湖保利·时光印象、福州保利·乌山九巷、上海三湘·印象名邸、合肥保利·海上明悦、合肥金科·半岛壹号、广州保利·半岛、广东保利·星海小镇、奥园·翡翠岚都、中山远洋保利·领秀山、杭州保利·中央公馆、绿地香港·樾湖书院、武汉保利·大都会、绿地香港·健康家园、苏州天健·虎丘别墅、合肥世茂·云锦、昆明俊发·逸璟峰、上海保利·西郊锦庐、佛山奥园·奥园一号、无锡保利融侨·时光印象、上海阳光城·丽景湾、苏州旭辉·和风花园、无锡富力·富力十号、梅州保利·公园壹号、上海保利·西岸、合肥保利·西山林语、武汉保利·西海岸、上海阳光城·花满墅、江门保利·大都会、绿地香港·宋隆小镇、佛山保利·中央公馆、南京保利·天悦、武汉瑞安天地·盛荟、福州阳光城·金融街官邸、常州龙湖·香醍漫步、芜湖保利·信达熙悦府、杭州保利·萧山霞飞郡、南通和融·优山美地名邸、保利·西塘越、福州保利·天悦、奥园·梅江天韵、苏州旭辉·和风花园、奥园·誉湖湾、保利·和光逸境、保利·云禧等
公共建筑郑州宝能·国际金贸中心、宁波招商·西岸1872、中国电子·深圳湾总部基地、杭州虹软·滨江研发基地、山东奥德·临沂商办、广东保利·冼村融资区项目、昆明云纺·云纺城改造、武汉·万达中心、莆田保利·白塘湖、哈尔滨·群力文化广场、南通·五洲国际广场、佛山·南海万达广场、南通·文峰城市广场、福州·阳光城大都会、杭州宝龙·城市广场、成都保利·大都汇、郑州保利·国际文化广场等

4、客户资源优势

建筑设计行业具有较为典型的品牌资源累积的特征,客户通常会根据设计企业过往经营业绩、项目经验积累和累积客户资源确定项目承接单位。公司地处长三角核心区域,该区域是目前中国经济发展最快的区域之一,也是城市建设最活跃的地区之一,市场容量和发展速度高于全国其他地区。公司立足于上海,坚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提高客户满意度为目标,经过多年业务积累,公司项目遍及全国近30个省级行政区、60余个地级市,已成为国内多家百强房地产企业的建筑设计技术与咨询服务的提供商,并与包括保利、绿地、世茂、万科、旭辉、融创、阳光城、恒大、中海、万达、龙湖、华润、富力等在内的房地产商之间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受到市场的广泛赞誉。其中,公司为保利地产的重要供应商,曾荣获保利湾区“2019年度匠心展示区设计奖”及“2019年度最佳设计奖”、保利海南“2018年度最佳建筑设计服务商”、浙江保利2018年度“最佳创作奖”、保利地产“2016年度优秀设计供应商”、保利华南“2015-2016年度优秀方案设计合作单位”等称号。

公司服务的主要客户和品牌如下:

十、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本保荐机构无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附件:《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专用于《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霍普建筑设计事务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保荐书》之签字盖章页】

3-1-2-29

保荐代表人:

章 睿

保荐代表人: 章 睿王 骞
项目协办人: 文 晋
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 杜 涛
内核负责人: 辛治运
保荐业务负责人: 张 威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孙树明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3-1-2-30

附件: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兹授权我公司保荐代表人章睿和王骞,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督管理规定,具体负责我公司担任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上海霍普建筑设计事务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各项保荐工作。同时指定文晋作为项目协办人,协助上述两名保荐代表人做好本项目的各项保荐工作。保荐代表人章睿和王骞品行良好、具备组织实施保荐项目专业能力章睿和王骞已熟练掌握保荐业务相关的法律、会计、财务管理、税务、审计等专业知识,最近5年内具备36个月以上保荐相关业务经历、最近12个月持续从事保荐相关业务;最近3年章睿和王骞未受到证券交易所等自律组织的重大纪律处分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重大行政监管措施。除本项目外,保荐代表人章睿作为签字保荐代表人无在审企业,不存在“双签”情形。保荐代表人章睿最近三年已完成的保荐项目为:担任华辰精密装备(昆山)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保荐代表人,该项目于2019年11月8日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批文。除本项目外,保荐代表人王骞作为签字保荐代表人在审企业有两家,为江苏德纳化学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项目和江苏长龄液压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项目,项目受理时间分别为2017年9月和2019年4月,存在“双签”的情形。保荐代表人王骞最近三年已完成的保荐项目为:担任深圳市杰恩创意设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保荐代表人,该项目于2017年5月26日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批文。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孙树明认为本项目的签字保荐代表人符合《关于进一步加强保荐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要求,同意推荐章睿和王骞担任本项目的保荐代表人。

3-1-2-31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孙树明以及保荐代表人章睿、王骞承诺:对相关事项的真实、准确、完整性承担相应的责任。本专项授权书之出具仅为指定我公司保荐(主承销)的上海霍普建筑设计事务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项目的保荐代表人和项目协办人,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或用途。如果我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对上述保荐代表人或项目协办人做出调整,并重新出具相应的专项授权书的,则本专项授权书自新的专项授权书出具之日起自动失效。特此授权。(以下无正文)

3-1-2-32

【本页无正文,专用于《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字:

孙树明

保荐代表人签字:

章 睿 王 骞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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