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138 证券简称:晨光生物 公告编号:2020—083
晨光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9﹞2571号文件核准,晨光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晨光生物”)向社会公开发行面值总额6.3亿元可转换公司债券,期限6年。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6.3亿元,扣除与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相关的发行费用人民币10,955,660.36元(不含税),本次共募集资金净额为619,044,339.64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确认,并出具了众环验字(2020)第020023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及专户开立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分别与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中原证券”)、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周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周县支行、沧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以下统称“专户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已在上述专户银行分别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情况如下:
序号 | 开户行名称 | 账号 | 金额(元) | 用途 |
1 | 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 | 03981300004393 | 169,301,886.80 | 补充流动资金 |
2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周支行 | 100835054447 | 80,000,000.00 |
3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 | 572010100101566380 | 60,000,000.00 | 天然植物综合提取一体化项目(一期) |
4 |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 | 50520188000193885 | 100,000,000.00 | |
5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周县支行 | 50163401040001334 | 100,000,000.00 | |
6 | 沧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 | 6300120100000224700 | 110,000,000.00 | |
合计: | 619,301,886.80 |
备注: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619,044,339.64元,与上表中合计金额差额部分为尚未扣除的发行费用(包括审计及验资费用、律师费用、发行手续费等)。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公司已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相关专户仅用于对应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与专户银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中原证券作为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中原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与专户银行应当配合中原证券的调查与查询。中原证券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中原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公司授权中原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钟坚刚、封江涛可以随时到专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专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中原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中原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若中原证券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应当将盖有中原证券公章的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专户
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向公司、专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被更换的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的所有相关授权自动失效。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5、专户银行按月(每月5日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中原证券。专户银行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公司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10%的,公司应当及时以书面方式通知中原证券;专户银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中原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专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中原证券出具对账单或未向中原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中原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或者中原证券有权要求公司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但公司应及时与相关方签署新的协议并公告。
8、若中原证券发现公司从专户支取款项违反本协议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中原证券有权要求公司公告以澄清事实;若在中原证券提醒后而公司未作纠正的,中原证券有权向监管部门报告。
9、协议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自在本协议中的各项责任和义务,即构成违约,应向其他各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10、因履行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分歧或索赔,协议各方应本着平等互利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则应提交郑州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程序和规则在郑州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法律约束力。
11、本协议自公司、专户银行、中原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中原证券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晨光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0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