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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成城关于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6-29

证券代码:600247 证券简称: ST成城 公告编号:2020-031

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执行阶段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执行人

? 涉案的金额:5700万元及违约金

? 申请执行人出具承诺函,承诺将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从被执行人名单中撤掉

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城股份”、“公司”或“本公司”)分别于2015年9月8日、2016年12月30日发布了《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40)、《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6-042),公告披露了许烈雄诉深圳市中技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公司董事会授权管理层成立的债权债务清理小组调查核实,发现该诉讼已有相关进展,现披露如下:

(一)基本情况

原告:许烈雄

被告一:深圳市中技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二:深圳市中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三:深圳成城发工业园区有限公司

被告四:深圳市成城达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五: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六:深圳市国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七: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八: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原告起诉状,2011年5月31日,原告许烈雄与被告一深圳市中技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签订《借款合同》,被告一向原告借款人民币壹亿元整,约定借款期限60天,从发放借款之日作为计算借款期限的起始日,被告二、三、四、五、

六、七、八为被告一向原告借款出具了《保证担保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原告委托深圳市捷世隆商贸有限公司于2011年6月14日和2011年6月15日向被告一发放借款合计人民币壹亿元整。按照合同约定借款期限应于2011年8月12日到期。被告一于2011年10月26日向原告归还4,300万元人民币后,其余借款5,700万元人民币至今未归还原告。原告就该借款事项依法向深圳中院提起诉讼。深圳中院于2015年9月1日受理了该诉讼,并拟于2015年12月2日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二)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一归还原告借款本金5,700万元人民币、另加计逾期违约金40,104,158.90元人民币以及委托律师费15万元人民币,各项共计人民币97,254,158.90元;

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二、三、四、五、六、七、八对上述金额人民币97,254,158.9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诉讼判决情况

公司收到应诉通知书后,曾与多家被告一起与原告协商,原告曾表示愿意撤回对部分被告包括对本公司的起诉,造成了公司未能参加应诉。而在2016年3月10日的法院裁定中,原告并未撤回对本公司的起诉,只撤回了对被告深圳市中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国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作出准许撤回对部分被告起诉的裁定的次日(2016年3月11日),对本案作出判决,判决如下:

1、被告深圳市中技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应偿还原告许烈雄以下款项:(1)借款本金5700万元;(2)逾期违约金(以1亿元为本金从2011年8月14日计至2011年10月25日,以5700万元为本金从2011年10月26日计至实际支付尚欠本金之日,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3)律师费15

万元;

2、被告深圳成城发工业园区有限公司、深圳市成城达实业有限公司、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深圳市中技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所欠原告许烈雄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深圳成城发工业园区有限公司、深圳市成城达实业有限公司、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代为清偿后有权向被告深圳市中技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追偿。被告深圳市中技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深圳成城发工业园区有限公司、深圳市成城达实业有限公司、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许烈雄履行上述付款义务,逾期履行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8070.79元及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585元,合计533655.79元[均已由原告许烈雄预交],由被告深圳市中技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深圳成城发工业园区有限公司、深圳市成城达实业有限公司、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四)债权转让及诉讼执行情况

判决生效后,许烈雄向成城股份出具了《承诺函》,向公司承诺,不会将公司列为法院的执行人。

在案件执行过程中,由于许烈雄将本案债权转让给了深圳市虹联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院作出执行裁定,变更本案申请执行人为深圳市虹联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市虹联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0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已生效判决。执行金额为1.17亿元。

(五)目前进展

公司债权债务清理小组通过自行调查获知公司被列为被执行人之一。经公司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求证,因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将债务人深圳市中技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担保方深圳成城发工业园区有限公司作为主要执行对象。因此公司并未收到相关法律文书。

经公司与深圳市虹联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沟通,并出示许烈雄所作出的《承诺函》。深圳市虹联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也同样向公司出具了《承诺函》,承诺其无意将成城股份列为被执行人,并将向法院申请,将公司从被执行人名单中撤掉。

(六)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从被执行人名单中撤掉后,将不会因此诉讼承担损失。公司将持续关注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6月2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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