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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成城关于涉及诉讼的补充披露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6-29

证券代码:600247 证券简称: ST成城 公告编号:2020-030

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的补充披露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执行终结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执行人

? 涉案的金额:4.9亿元本金及利息

? 判决公司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经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城股份”、“公司”或“本公司”)董事会授权管理层成立的债权债务清理小组调查核实,发现一起诉讼与公司有关,现将调查结果补充披露如下:

一、江苏亚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企业借贷纠纷诉讼

(一)基本情况

原告江苏亚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亚伦公司)

被告一青海中金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海中金公司)

被告二深圳市益峰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益峰源公司)

被告三成清波

被告四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国恒公司)

被告五中国华阳经贸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华阳公司)

被告六深圳市中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中技公司)

被告七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八贵州阳洋矿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州阳洋公司)

被告九湖北华清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华清公司)原告江苏亚伦公司诉称:2011年3月19日,江苏亚伦公司与江苏帝奥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帝奥公司)及青海中金公司、深圳益峰源公司、成清波签订《ST四维股份预认购协议书》一份,协议约定由江苏亚伦公司、江苏帝奥公司提供人民币10亿元作为青海中金公司、深圳益峰源公司推进贵州四维国创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创公司)资产重组的营运资金,江苏亚伦公司、江苏帝奥公司于国创公司定向增发股票时有权以指定主体参与认购,同时上述10亿元转为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款;如国创公司定向增发方案自江苏亚伦公司、江苏帝奥公司支付首笔人民币3亿元至青海中金公司、深圳益峰源公司或其指定账户之日起270天内未能通过审批,则青海中金公司、深圳益峰源公司应返还江苏亚伦公司与江苏帝奥公司事先已支付的人民币10亿元,并支付违约金人民币3亿元。同日,江苏亚伦公司、江苏帝奥公司与被告一至被告五签订《股份预认购担保协议书》一份,协议约定由被告三至被告五对青海中金公司、深圳益峰源公司在《ST四维股份预认购协议书》中所负的相应义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上述两份协议签订后,江苏亚伦公司于2011年3月23日向青海中金公司账户及其与深圳益峰源公司共同指定的上海广大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广大公司)账户付款合计1.5亿元。

2011年4月18日,江苏亚伦公司、江苏帝奥公司与国创公司、吉林成城公司签订《补充担保协议书》一份,约定由国创公司、吉林成城公司对青海中金公司、深圳益峰源公司在《ST四维股份预认购协议书》中所负的相应义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该《补充担保协议书》签订后,江苏亚伦公司于2011年4月21日、4月29日向青海中金公司账户及其与深圳益峰源公司共同指定的上海广大公司账户付款合计3.5亿元。因青海中金公司、深圳益峰源公司在《ST四维股份预认购协议书》约定的期限内未能按约完成国创公司股票定向增发。2012年4月20日,江苏亚伦公司与本案九名被告签订《补充协议(二)》一份,约定江苏亚伦公司退出《ST四维股份预认购协议书》及相关协议书的履行;青海中金公司、深圳益峰源公司应于2011年12月19日返还江苏亚伦公司预支付的认购款5亿元,并支付赔/补偿款1.5亿元,扣除用国创公司股份折价抵扣的1亿元,青海中金公司、深圳益峰

源公司实际还应向江苏亚伦公司支付5.5亿元;青海中金公司、深圳益峰源公司同时承诺于2012年6月15前支付完上述5.5亿元,并自2011年12月19日至2012年6月15日按每日人民币61.1万元向江苏亚伦公司支付赔/补偿款;青海中金公司、深圳益峰源公司还应于2012年6月15日前赔偿江苏亚伦公司已支付的律师费10万元;如青海中金公司、深圳益峰源公司逾期支付上述款项的,则就逾期部分按每日千分之二支付违约金;被告三至被告九对青海中金公司、深圳益峰源公司的上述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上述《补充协议(二)》签订后,各被告均未按约履行。江苏亚伦公司为解决与各被告的上述证券认购合同纠纷因法律咨询、出具律师函、诉讼代理等原因已合计向江苏江花律师事务所支付了律师服务费用人民币3685599元。原告就上述企业借贷纠纷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请诉讼,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3日受理。

(二)诉讼请求

1、青海中金公司、深圳益峰源公司返还江苏亚伦公司预付的认购款人民币5亿元;

2、青海中金公司、深圳益峰源公司向江苏亚伦公司支付赔/补偿款人民币15936.9万元;

3、青海中金公司、深圳益峰源公司赔偿江苏亚伦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人民币40880878元(就逾期部分人民币65936.9万元部分按每日千分之二标准自2012年6月16日起计算至青海中金公司、深圳益峰源公司实际付款之日,暂计算至2012年7月16日);

4、青海中金公司、深圳益峰源公司赔偿江苏亚伦公司律师费用人民币3685599元;

5、被告三至被告九对青海中金公司、深圳益峰源公司的上述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6、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三)目前进展情况

由于该案件发生时间和法院受理时间距离现在比较久远,时任管理层当时并未对诉讼相关情况进行披露,近日,经过公司债权债务清理小组的多方调查核实,从案件其他被告委托代理人处获悉到本案相关进展情况,具体如下:

1、诉讼判决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13日开庭审理,告江苏亚伦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羽、沈琦,被告深圳益峰源公司、天津国恒公司、深圳中技公司、成城股份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刘笑鹏、被告成清波的委托代理人刘笑鹏、赵兵,被告中国华阳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佛通,被告湖北华清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青海中金公司、贵州阳洋公司经缺席审理。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6日作出判决,判决如下:

(1)青海中金公司、深圳益峰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江苏亚伦公司借款本金4.9亿元,并承担该款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其中自2011年3月24日至2011年4月22日按本金1.5亿元计算利息,2011年4月23日至2011年4月29日按本金4.5亿元计算利息,2011年4月30日至2012年12月4日按本金5亿元计算利息,2012年12月5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本金4.9亿元计算利息,其中扣除青海中金公司、深圳益峰源公司已经支付的1亿元利息);

(2)青海中金公司、深圳益峰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江苏亚伦公司律师代理费3685599元;

(3)成清波、天津国恒公司、深圳中技公司、吉林成城公司、贵州阳洋公司、湖北华清公司对青海中金公司、深圳益峰源公司上述第一项借款本息及第二项律师代理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成清波、天津国恒公司、深圳中技公司、吉林成城公司、贵州阳洋公司、湖北华清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青海中金公司、深圳益峰源公司进行追偿;

(4)驳回江苏亚伦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51477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560元,鉴定费用70000元,合计3627037元。由江苏亚伦公司负担464624元,青海中金公司、深圳益峰源公司、成清波、天津国恒公司、深圳中技公司、吉林成城公司、贵州阳洋公司、湖北华清公司负担3162413元。江苏亚伦公司预交案件受理费中的剩余部分3162413元由本院退还,青海中金公司、深圳益峰源公司、成清波、天津国恒公司、深圳中技公司、吉林成城公司、贵州阳洋公司、湖北华清公司应负担的案件

受理费3162413元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交纳。

2、签订《和解协议》

2017年6月17日,甲方江苏亚伦公司与乙方青海中金公司、深圳益峰源公司、成清波签订《和解协议》,与成城股份有关内容截取如下:

(1)江苏亚伦公司已与北京奥雪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及北京赛伯乐绿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第三方”)签订了《债务代偿协议》。

(2)本协议各方同意按人民币76286万元进行和解。

(3)本协议各方同意有甲方认可的第三方偿还上述款项中的6亿元。并按照以下时间予以履行:

①自签订本协议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支付9000万元;

②于2017年7月30日前支付7000万元;

③于2017年12月30日前支付14000万元;

④于2018年6月30日前支付15000万元;

⑤于2018年12月30日前支付15000万元。

(4)甲方同意在《债务代偿协议》生效并取得第一笔代偿款9000万元之日即视为解除成城股份在判决书中的担保责任。

(5)如第三方延迟履行《债务代偿协议》超过90天的,则由甲方按照《债务代偿协议》的约定先向第三方或其担保方予以主张。若甲方向第三方或其担保方主张超过90天未果的,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及判决书其他义务主体(含成城股份)立即按判决书对未履行的全部债务继续履行。另外,乙方还应支付合同总价款的10%违约金,给甲方造成其他损失的(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仲裁费、利息损失等),还应当给予补偿。

协议签订后,北京奥雪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共计向江苏亚伦公司支付了代偿款

1.8亿元。根据《和解协议》约定,成城股份不应再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3、案件执行

江苏亚伦公司于2018年10月17日,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向青海中金公司、深圳益峰源公司、成清波、天津国恒公司、深圳中技公司、成城股份、贵州阳洋公司申请强制执行前述生效判决,申请执行金额12亿元。因根据《和解协议》约定,成城股份不应再继续承担担保责任。北京奥雪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依次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复议申请。后因

北京奥雪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失误未及时与法院取得联系以及未到庭出席等原因,被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驳回了复议申请。

2019年10月29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因法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法院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裁定。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的影响和公司拟采取的措施。

针对此次诉讼事项,根据公司债权债务清理小组调查,得出以下结论:

1、诉讼所涉及的公司担保事项发生在2011年4月,该担保事项并未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报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属于当时实际控制人未经决策程序做出的担保。其已于2017年3月13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市场禁入决定书》,因类似情节,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采取10年市场禁入措施。

2、本次公告诉讼发生于2012年8月,当时实际控制人并未将此诉讼事项报告给公司。根据公司债权债务清理小组此次调查取得的相关法律文书显示,成清波、成城股份在此案件中的共同代理人为刘笑鹏,此后与本公司有关的相关法律文书均寄到了刘笑鹏处,公司一直无法得知与本诉讼有关的进展情况。

3、2017年6月17日,江苏亚伦公司与乙方青海中金公司、深圳益峰源公司、成清波签订了《和解协议》,以及此前江苏亚伦公司与北京奥雪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及北京赛伯乐绿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债务代偿协议》。两份协议的签订并未要求公司参与,相关各方也并未告知公司,公司对此事并不知情。公司在此次调查过程中与相关各方取得了联系,才了解到相关情况。

为了避免公司因此诉讼承担损失,公司与北京奥雪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取得了联系,要求其提供付款凭证等证据,并已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书,以免除公司承担的担保责任。同时公司保留向相关责任人追责的权利,若公司因此诉讼受到损失,公司将向其进行追偿。公司也将关注案情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6月2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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