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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安医疗: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6-29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于会前收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所要审议相关事项,经认真审核,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续聘公司2020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拟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2020年度审计机构。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期货、境外审计相关业务从业资格,在公司2019年度的审计工作中,勤勉尽责,能按时完成审计工作,为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公正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因此,我们同意将《关于聘任2020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

二、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1、公司符合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各项规定,具备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格和条件,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有关方案、预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方案合理、切实可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2、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符合市场现状和公司实际情况,具有可行性。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用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核心发展战略,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案和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综合考虑了公司发展战略、所处行业发展趋势、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情况,充分论证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必要性,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以及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等事项,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4、公司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的分析和提出的填补回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符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31 号)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持续性发展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可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并同意将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

(本页无正文,为天津九安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签字页)

张俊民 戴金平 杨艳辉

2020年6月2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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