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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安医疗:未来三年(2020-2022年)股东回报规划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6-29

天津九安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0-2022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完善和健全天津九安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的决策程序、监督机制以及利润分配方案的透明度,积极回报投资者,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保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号)及《天津九安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文件的相关规定及要求,结合公司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股东回报要求、社会融资环境等因素,公司制定了《天津九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0-2022年度)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公司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兼顾股东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长远、可持续发展,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发展战略、发展规划、盈利能力、现金流量、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资环境因素,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1、本规划的制定应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需要本着兼顾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及公司的持续良好发展的原则,在充分考虑股东利益的基础上处理好短期利益及长远发展的关系,确定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在不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的基础上,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3、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

三、公司未来三年(2020-2022年)股东回报具体规划

(一)未来三年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和股票二者相结合的方式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公司优先考虑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满足现金分红条件的,公司应当采用现金方式进行股利分配。在满足购买原材料的资金需求、可预期的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的前提下,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当期盈利规模、现金流状况、发展阶段、资金需求状况等提议进行中期分红,具体方案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二)现金分红的条件及比例以及差异化政策

1、现金分红条件

(1)公司该年度或半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

(3)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4)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前款所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建筑物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5%。

2、现金分红的比例

未来三年(2020-2022年),原则上公司按年度将可供分配的利润进行分配,必要时公司也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在当年盈利的条件下,公司应当采用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2020-2022年连续三年内,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每年具体的现金分红比例预案由董事会结合公司经营状况及相关规定拟定,并提交股东大会表决。

3、现金分红差异化政策

公司董事会、管理层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方案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利润分配方案中现金分红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于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利润分配方案中现金分红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上述重大资金支出事项是指以下任一情形: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或购买资产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次经审计总资产的15%;

2、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经营活动现金流量连续两年为负时不进行高比例现金分红。

(三)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未来三年(2020-2022年),在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公司董事会可根据可供分配利润、公积金、现金流状况,在保证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的前提下,提出股票股利的分配预案。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时,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以确保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

(四)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

每年度进行一次分红,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五)未进行或低于本规划规定现金分红时应履行的程序

公司在上一个会计年度实现盈利,但公司董事会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还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公司若当年不进行或低于本规划规定的现金分红比例进行利润分配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有关利润分配的议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并在股东大会提案中详细论证说明原因及留存资金的具体用途,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的方式表决通过。

四、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决策机制以及调整机制

1、公司董事会、管理层根据公司经营的实际情况及股东、独立董事、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按照《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股东回报规划提出合理的分红建议和预案,并由董事会制定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和中期分配方案,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由股东大会批准。公司董事会拟定现金股利分配方案的,由股东大会经普通决议的方式表决通过;公司董事会拟定股票股利分配方案的,由股东大会经特别决议的方式表决通过。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股利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方案发表独立意见。

董事会在决策和形成分红方案时,要详细记录管理层建议、参会董事发言要点,独立董事意见,董事会投票表决情况等内容,并形成书面记录作为公司档案妥善保存。

2、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权利。

3、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策后,公司董事会应当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的派发事宜。

4、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分红政策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5、公司根据外部经营环境、自身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有必要对公司既定三年回报进行调整的,新的股东回报规划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通过。

五、利润分配的信息披露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1、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

2、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3、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4、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5、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等进行详细说明。

六、附则

本规划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天津九安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6月2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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