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第九届董事会二〇二〇年度第七次会议的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第九届董事会2020年度第七次会议通知于2020年6月19日以书面形式发出,会议于2020年6月24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公司现有董事八人,参加表决董事七人,麦伯良董事回避表决。公司监事列席会议。
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经董事认真审议并表决,通过以下决议:
同意本公司2020年6月24日实施完成2019年度权益分派后(即向于A股及H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每10股派现金人民币1.2元(含税)),依照股东大会的授权,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等的有关规定,对本公司A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行权价格做如下调整:
2019年度权益分派: 每股派人民币0.12元 (含税) | ||
调整前 | 调整后 | |
2010年9月28日授予的A股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 | 人民币8.06元 | 人民币7.94元 |
2011年9月22日授予的A股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 | 人民币12.67元 | 人民币12.55元 |
表决结果:同意票7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2、北京市通商(深圳)律师事务所对关于本公司调整A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发表了法律意见书。相关内容可参见本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及本公司网站(www.cimc.com)上发布的《北京市通商(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调整A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法律意见书》。
三、备查文件
1、本公司第九届董事会2020年度第7次会议决议。
2、《北京市通商(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调整A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