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金陵体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江苏金陵体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客观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我们一致认为公司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资格和各项条件。我们对公司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关于修订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调整后的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编制合理,切实可行,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调整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
三、《关于修订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调整后的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
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调整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
四、《关于修订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调整后的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论证分析报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本次发行证券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发行方式的可行性,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本次发行对原有股东权益或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以及填补的具体措施等进行了充分详细的说明,有利于投资者对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进行全面的了解;也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调整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论证分析报告。
五、《关于修订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调整后的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分析报告,对本次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投资项目的实施背景、投资项目的具体情况、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及可行性、本次发行对公司经营管理及财务状况的影响等进行了充分详细的说明,有利于投资者对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进行全面的了解。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调整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分析报告。
六、《关于修订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相关承诺的议案》的独立意见经审查,我们认为:本次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相关承诺的调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关于填补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的措施切实可行,有利于提升公司业务规模和经营效益,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调整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相关承诺。
七、《关于修订<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修订后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内容合法合规,切实、合理地保护了债券持有人的权益,同时兼顾了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修订《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八、《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0年度向金融机构续申请年度综合授信及新增综合授信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及子公司2020年度向银行申请不超过人民币6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有助于满足公司及子公司经营发展中的资金需求,提高公司及子公司的经营效率。不会对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产生不利影响,也不会对公司依法合规经营产生不良影响,不会损害中小股东的合法利益。
本次交易属于非关联交易,亦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基于以上审查结果,我们同意公司及子公司2020年度向金融机构续申请年度综合授信及新增综合授信。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金陵体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章页)
于北方 黄雄 王家宏
2020年 6月 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