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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运环保:关于公司2019年度审计报告非标准审计意见的专项说明(更新后)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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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专项说明1-6
二、附件
1、审计机构营业执照及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2、审计机构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关于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审计报告非标准审计意见的专项说明(更新后)

CAC函字[2020]第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

我们接受委托,对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运环保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审计,并于2020年

日出具了无法发表意见的审计报告(CAC证审字[2020]0452号)。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2019年修订)》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的规定,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出具无法表示审计意见的事项

、如附注二(二)所述,盛运环保公司受关联方资金占用,对外担保等的影响,陷入财务困境,债务逾期不能清偿,涉及众多起诉讼、仲裁事项,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重要资产被冻结,生产经营受到严重影响。这些情况表明存在可能导致对盛运环保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重大不确定性的事项或情况。2019年1月19日盛运环保公司债权人已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向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安庆中院”)申请对公司进行破产重整。

截至本报告日,安庆中院仍在审查债权人对盛运环保公司的重整申请,盛运环保公司正积极推进司法重整,依法化解债务风险,恢复正常生产经营。因此盛运环保公司继续按持续经营假设编制2019年度财务报表。截至审计报告日,盛运环保公司管理层虽然除了进行司法重整外,也提供了一些其他改善持续经营能力的计划和措施,但我们未能就盛运环保公司与改善持续经营能力相关的措施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对于盛运环保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我们无法获得充分、适当的证据以判断盛运环保公司以持续经营为基础编制2019年度财务报表是否适当。

、如附注十三、其他重要事项(七)、

所述,截止2019年

日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盛运环保公司资金16.71亿元,经营性占用资金4.60亿元,合计

21.31亿元,针对关联方公司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占用和非经营性占用)盛运环保公司累计计提坏账准备

5.27亿元,本年度未计提。2019年

日,桐城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已立案,对涉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部分关联方资产进行追缴查封等、截至本报告日,该等资产仍处于查封、冻结及待冻结状态。

截止审计报告日,我们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对关联方公司非经营性占用资金和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可收回金额作出合理的判断,进而无法确定盛运环保公司计提的坏账准备是否充分。

、如附注五(六)其他应收款和附注十三其他重要事项(七)、

所述,截止2019年12月31日,盛运环保公司其他应收款—单位往来欠款15.45亿元,累计计提坏账准备11.21亿元,本年度未计提。

截止审计报告日,我们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对上述资金往来的性质、可收回金额以及该等债权是否构成关联方资金占用作出判断,也无法确定盛运环保公司计提的坏账准备是否充分。

、如附注十一、承诺及或有事项(二)所述,盛运环保公司为关联方借款及其他单位借款提供担保、保理、回购等共计48.30亿元(其中担保38.28亿元,保理业务2.62亿元,承诺回购7.40亿元),截至本报告日,上述担保中债权人

已起诉要求盛运环保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金额为31.86亿元,已判决或裁定承担连带担保责任金额为28.90亿元,盛运环保公司针对已判决或裁定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金额计提预计负债

24.06亿元。截止审计报告日,我们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对盛运环保公司可能需要承担的担保损失金额进行合理估计,因而我们无法对资产负债表日担保事项是否发生损失而需计提预计负债的金额作出调整。同时,我们也无法判断盛运环保公司是否还存在其他未经披露的对外担保事项以及对财务报表产生的影响。

5、截至审计报告日,我们独立发送的询证函大部分未回函,包括银行存款、银行借款、长期应付款、应收账款、应付账款、预付账款、预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等财务报表项目,且有部分因无法找到联系人,我们未能发送询证函,虽然我们执行了部分相应的替代程序,但考虑到上述未回函金额及未发函金额的重要性,我们执行的这些替代程序仍然不能为发表审计意见提供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二、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的理由和依据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2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2016年12月23日修订)》第七条规定:“当存在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不能得出财务报表整体不存在重大错报的结论情形之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以及第十条“如果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作为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但认为未发现的错报(如存在)对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重大且具有广泛性,注册会计师应当发表无法表示意见”的规定。我们认为上述事项对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重大且具有广泛性,故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无法表示意见涉及事项对报告期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截至2019年

日,盛运环保公司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合计-34.60亿元,已连续三年亏损,累计亏损67.02亿元,债务逾期金额(本金)合计65.05

亿元,因对外担保被法院判决需要承担的连带担保责任金额28.90亿元,公司主要计划通过司法重整依法化解债务风险,并解除担保责任,但截至本报告日,盛运环保公司债权人向安庆中院申请对公司进行破产重整事项仍在审查中,司法重整能否成功具有重大的不确定性。这些情况表明存在可能导致对盛运环保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重大不确定性的事项或情况。

我们无法获得充分、适当的证据以判断盛运环保公司以持续经营为基础编制2019年度财务报表是否适当。

2、截止2019年12月31日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盛运环保公司资金16.71亿元,经营性占用资金

4.60亿元,合计

21.31亿元(上年末

21.41亿元),针对关联方公司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占用和非经营性占用)盛运环保公司累计计提坏账准备5.27亿元,本年度未计提。由于桐城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对涉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部分关联方进行追缴查封的资产,截至本报告日,仍处于查封、冻结及待冻结状态,未能变现或过户至盛运环保公司名下。

我们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对关联方公司非经营性占用资金和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可收回金额作出合理的判断,进而无法确定盛运环保公司计提的坏账准备是否充分,因而无法判断该事项对盛运环保公司2019年12月31日财务状况和2019年度经营成果的具体影响。

、截止2019年

日,盛运环保公司其他应收款—单位往来欠款

15.45亿元(上年末15.46亿元),累计计提坏账准备11.21亿元,本年度未计提。

其他单位欠款主要是由桐城市公安局经侦大队通过对盛运环保公司以前年度账外账户及关联方单位银行账户资金追查,认定实际占用方分别为中商龙润环科投资有限公司、安徽盛运金属铸造有限公司、桐城市开明环保产品有限公司、安徽奥联邦贸易有限公司、桐城市输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南昌启明投资管理中心、江西省安途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等单位。盛运环保公司对这些欠款按单项计提坏账准备,坏账准备已计提金额占账面余额的比例为73%,其中:南昌启明投资

管理中心、江西省安途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二单位欠款合计3亿元,已计提坏账准备0.3亿元,中商龙润环科投资有限公司欠款3.69亿元,计提坏账准备2.20亿元,其他单位欠款均全额计提坏账准备。南昌启明投资管理中心和江西省安途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欠款涉嫌诈骗,桐城市公安局经侦大队已立案追查。我们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对上述资金往来的性质、可收回金额以及该等债权是否构成关联方资金占用作出判断,也无法确定盛运环保公司计提的坏账准备是否充分。因而无法判断该事项对盛运环保2019年12月31日财务状况和2019年度经营成果的具体影响。

、截至2019年

日,盛运环保公司为关联方借款及其他单位借款提供担保、保理、回购等共计48.30亿元(其中担保38.28亿元,保理业务2.62亿元,承诺回购7.40亿元),截至本报告日,上述担保中债权人已起诉要求盛运环保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金额为

31.86亿元,已判决或裁定承担连带担保责任金额为28.90亿元,盛运环保公司针对已判决或裁定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金额计提预计负债24.06亿元,4.84亿元未计提,其中:1.24亿元系为鹰潭中科借款承担担保责任,

3.6

亿元系盛运环保公司子公司安徽盛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作为第六被申请人为北京开源高新投资有限公司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我们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对盛运环保公司可能需要承担的担保损失金额进行合理估计,因而我们无法对资产负债表日担保事项是否发生损失而需计提预计负债的金额作出调整。同时,我们也无法判断盛运环保公司是否还存在其他未经披露的对外担保事项以及对财务报表产生的影响。因而无法判断该事项对盛运环保公司2019年

日财务状况和2019年度经营成果的具体影响。

5、截至审计报告日,我们独立发送的询证函大部分未回函,其中:银行存款未回函金额833.59万元、占函证金额的11.46%;银行借款(含短期借款和长期借款)未回函金额

7.95亿元,占函证金额的

28.68%;长期应付款未回函金额

3.40亿元,占函证金额的57.17%;应收账款未回函金额8.82亿元,占函证金额的

77.17%;应付账款未回函金额3.24亿元、占函证金额的83.43%;预付账款(含其他非流动资产)未回函金额3.23亿元、占函证金额的97.60%;预收账款未回函金额

2.02亿元,占函证金额的

96.48%;其他应收款未回函金额

6.44亿元,占函证金额的31.40%;其他应付款未回函金额20.22亿元、占函证金额的91.84%;同时因无法联系对方单位联系人未发送函证金额合计17.63亿元,其中:其他应收款

15.45亿元;其他应付款

2.18亿元。虽然我们执行了部分相应的替代程序,如:

检查法院判决或仲裁文书、公司账簿记录等,并与上期进行了对比分析,上述财务报表项目除其他应付款因计提债务利息、罚息导致增加3.90.亿元外,其他项目与上期比较变化较小,但考虑到上述未回函金额及未发函金额的重要性,我们执行的这些替代程序仍然不能为发表审计意见提供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因而无法判断该事项对盛运环保公司2019年12月31日财务状况和2019年度经营成果的具体影响。

四、无法表示意见涉及事项是否属于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规定的情形

由于我们目前无法获取认定上述事项所需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我们无法判断上述无法表示意见所涉及的事项是否存在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规定的情形。

中审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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