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审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财务报告的审计机构。中审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阅了中审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无法表示意见2019年度审计报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2018年修订)》等相关规定,我们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尊重并接受中审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意见,真实客观的反映了公司 2019 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我们对审计报告无异议。在审计过程中,我们认为公司管理层给予了积极配合、高度支持。公司《董事会对审计报告无法表示意见的专项说明》客观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我们表示同意。
我们将持续关注并监督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采取的相应措施,希望公司能够妥善处理相关事项,有效化解风险,切实维护上市公司和广大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下接签字页)
(此页无正文,为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审计报告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意见的专项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何的明 王华强 樊满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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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