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
公告
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相关议案已经于2018年7月23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以及于2018年9月4日召开的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20年6月23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以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的议案,对本次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
发行方案之“(二十)本次发行可转债方案的有效期限”
自公司股东大会通过本次发行可转债方案相关决议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有效。
本次发行可转债发行方案经2018年7月23日召开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逐项表决,并需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实施,且最终以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方案为准。
修订后:
发行方案之“(二十)本次发行可转债方案的有效期限”
自公司股东大会通过本次发行可转债方案相关决议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有效。
本次发行可转债发行方案经2018年7月23日召开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会议及2018年9月4日召开的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延长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经2019年8月16日召开的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及2019年9日3日召开的公司2019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除上述内容外,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未发生调整。公司董事会对本次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修订的相关事宜已经得到公司股东大会授权,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尚待深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方可实施,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2020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