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宁夏青龙管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拟聘任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信永中和”)作为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信永中和具备为公司服务的资质要求,自受聘担任本公司审计机构以来,能够遵照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较好地履行审计责任和义务,出具的报告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我们同意续聘信永中和为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宁夏青龙管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吴春芳 王 力 黄玖立
2020年6月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