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6月修订)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的作用,保证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对年度审计工作的有效监督,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7年年度报告及相关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和《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在公司年度报告的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勤勉尽责。
第三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应与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
第四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并由相关负责人签字确认。
第五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应当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并形成书面意见。
第六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应对年度财务会计报表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同时,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
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
第七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年审会计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达成肯定性意见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并召开股东大会决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在改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通过见面沟通的方式对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了解和恰当评价,形成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决议,并召开股东大会审议。
第八条 公司原则上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改聘,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表示意见,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召开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并通知被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在股东大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
第九条 本工作规程第七条、第八条所述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的沟通情况、评估意见及建议需形成书面记录并由相关当事人签字,在股东大会决议披露后三个工作日内报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
第十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在年度报告编制过程中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协调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
第十二条 公司总会计师以及相关部门积极为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履行职责创造必要条件。
第十三条 本工作规程自公司董事会普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十四条 本工作规程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