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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中铁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6-24

(2020年6月修订)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明确独立董事职责,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充分发挥公司独立董事在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工作中的监督作用,防止年报披露工作中的内幕交易,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7年年度报告及相关工作的通知》、《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A股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应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

第三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中,公司管理层应向每位独立董事全面介绍公司本年度的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同时,公司应安排每位独立董事进行实地考察。 上述事项应由董事会办公室派人书面记录,必要的文件应有当事人签字。

第四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拟聘的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以及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的从业资格进行核查。

第五条 公司总会计师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向每位独立董事书面提交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资料。

第六条 公司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和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年报前,至少应安排一次每位独立董事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独立董事应履行见面的职责。见面会应有书面记录及当事人签字。

第七条 独立董事应在召开董事会审议年报前,审查董事会召开的程序、必备文件以及能够做出合理准确判断的资料信息的充分性,如发现与召开董事会相关规定不符或判断依据不足的情形,独立董事应提出补充、整改和延期召开董事会的意见,未获采纳时可拒绝出席董事会,并要求公司披露其未出席董事会的情况及原因。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公告中披露独立董事未出席董事会的情况及原因。

独立董事应高度关注上市公司年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一旦发生改聘情形,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意见并及时向注册地证监局和交易所报告。

第八条 独立董事应密切关注公司年报编制过程中的信息保密情况,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在年报中就年度内公司对外担保等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第十条 公司因执行新会计准则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应根据年报准则的要求在年度报告中进行说明,并在报送年度报告的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独立董事意见的书面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协调独立董事与公司管理层、年审注册会计师、公司相关职能部门的沟通,以及实地考察的安排,积极为独立董事在年报编制过程中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普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十三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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