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0年6月23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湖南长沙高新区桐梓坡西路468号威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行政楼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 12 |
普通股股东人数 | 12 |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数量 | 450,031,161 |
普通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 | 450,031,161 |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占公司表决权数量的比例(%) | 90.0062 |
普通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占公司表决权数量的比例(%) | 90.0062 |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董事会召集,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会议由董事长吉喆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和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9人,以现场或通讯方式出席9人;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 公司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他高管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累积投票议案表决情况
1、 关于选举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议案序号 | 议案名称 | 得票数 | 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比例(%) | 是否当选 |
1.01 | 吉喆先生 | 450,000,004 | 99.9930 | 是 |
1.02 | 李鸿女士 | 450,000,005 | 99.9930 | 是 |
1.03 | 王学信先生 | 450,000,005 | 99.9930 | 是 |
1.04 | 李先怀先生 | 450,000,005 | 99.9930 | 是 |
1.05 | 范律先生 | 450,000,004 | 99.9930 | 是 |
1.06 | 张振华先生 | 450,000,004 | 99.9930 | 是 |
2、 关于选举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议案序号 | 议案名称 | 得票数 | 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比例(%) | 是否当选 |
2.01 | 丁方飞先生 | 450,000,005 | 99.9930 | 是 |
2.02 | 王红艳女士 | 450,000,004 | 99.9930 | 是 |
2.03 | 董新洲先生 | 450,000,004 | 99.9930 | 是 |
3、 关于选举公司第二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议案序号 | 议案名称 | 得票数 | 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比例(%) | 是否当选 |
3.01 | 钟诗军先生 | 450,000,004 | 99.9930 | 是 |
3.02 | 王赜女士 | 450,000,004 | 99.9930 | 是 |
(二) 涉及重大事项,应说明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案 序号 | 议案名称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
1.01 | 吉喆先生 | 53,950,240 | 99.9422 | ||||
1.02 | 李鸿女士 | 53,950,241 | 99.9422 | ||||
1.03 | 王学信先生 | 53,950,241 | 99.9422 | ||||
1.04 | 李先怀先生 | 53,950,241 | 99.9422 | ||||
1.05 | 范律先生 | 53,950,241 | 99.9422 | ||||
1.06 | 张振华先生 | 53,950,240 | 99.9422 | ||||
2.01 | 丁方飞先生 | 53,950,241 | 99.9422 | ||||
2.02 | 王红艳女士 | 53,950,240 | 99.9422 | ||||
2.03 | 董新洲先生 | 53,950,240 | 99.9422 |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均为普通决议议案,均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2、议案 1、议案 2 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律师:龚牧龙、王宁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威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