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北京华谊嘉信整合营销顾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北京华谊嘉信整合营销顾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现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十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补选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1、经审查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个人履历,未发现有《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亦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尚未解除的情形。
2、经了解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个人身份、学历职业、专业素养等情况,认为武楠先生及司静波女士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具备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资格和能力。具有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的独立性。
3、一致同意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没有损害股东的权益,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0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全资子公司及孙公司为公司贷款展期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全资子公司及孙公司为公司向江苏银行上地支行申请贷款展期提供担保,有利于缓解公司债务压力,支持公司发展,符合公司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上述担保事项。
(三)关于《实际控制人为公司贷款展期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实际控制人刘伟先生为公司向江苏银行申请贷款展期
提供担保,有利于缓解公司债务压力,支持公司发展,符合公司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上述关联交易事项。
独立董事:彭松、苗棣、黎万俊
2020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