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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青岛华通国有资本运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关于〈厂房租赁协议书〉的补充协议》的公告
公告日期:2010-12-11
青岛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青岛华通国有资本运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关于〈厂房租赁协议书〉的补充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经公司四届十四次董事会和200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与青岛华通国有资本运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厂房租赁协议书》,同意公司租赁其位于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前湾港路315号澳柯玛工业园院内的厂房(原澳柯玛空调器厂厂房);租赁期限自2009年10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止,期限为十年,租金为每年人民币伍佰万元整(具体详见公司2009年11月14日、2009年12月1日公告)。
  由于诸多历史遗留问题,目前上述协议房产暂不具备办理过户手续的条件,经双方协商,公司与青岛华通国有资本运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就原租赁协议所涉及房产的权利归属问题达成了《关于〈厂房租赁协议书〉的补充协议》。
  公司四届十九次董事会于2010年12月10日在本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应到董事8名,实际参与表决董事8名,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与青岛华通国有资本运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关于〈厂房租赁协议书〉的补充协议》的议案,关联董事李蔚先生、宋闻非先生回避表决。
  该项议案尚须获得股东大会的批准,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将放弃在股东大会上对该议案的投票权。
  一、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
  1、协议双方:青岛华通国有资本运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甲方)、青岛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乙方)。
  2、主要内容:
  (1)在租赁期内,协议房产的所有权属于甲方,房产及附属配套设施的使用权全部归乙方享有。乙方不得采取转让、转租等任何侵犯甲方所有权的行为。
  (2)租赁期满后,甲方将协议房产的所有权转归乙方,乙方已支付的租金抵做房款。租赁期满后60日内,甲方负责办完产权过户手续,产权过户过程中产生的税费各自承担,乙方配合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3)在租赁期内,如已经具备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的条件,在乙方向甲方交齐协议房产的全部租金后60日内,甲方负责办完产权过户手续,协议房产过户到乙方名下后,原协议自动终止。
  (4)租赁期满后,如协议房产最终无法完成过户,协议房产归乙方所有,乙方有权继续使用或处置该协议房产,不再向甲方缴纳租金。
  3、违约责任:
  甲方应在协议房产满足本协议第2、3条时办理产权过户。由于甲方原因造成过户推延时,每逾期一日,应向乙方缴纳年租金万分之一的违约金。
  4、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签字盖章并经乙方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
  二、独立董事的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该补充协议的签署将使公司在《厂房租赁协议书》履行完毕后获得该协议房产的所有权,有利于公司高端节能冰箱生产线经营与管理,有利于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董事会审议该项议案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规定,没有损害本公司利益,没有损害公司非关联股东的利益,符合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
  三、协议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将使公司在原《厂房租赁协议书》履行完毕后获得该协议房产的所有权,有利于公司高端节能冰箱生产线经营与管理,有利于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四、协议履行的风险分析
  协议双方均具有履约能力。
  五、备查文件目录
  1、本公司四届十九次董事会决议;
  2、青岛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于签订《关于〈厂房租赁协议书〉的补充协议》的意见;
  3、公司与青岛华通国有资本运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关于〈厂房租赁协议书〉的补充协议》。
  特此公告
  青岛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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