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海洋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2020年6月19日收到关于厦门市钧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起诉厦门海洋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的相关材料,包括2020闽02民初536号《民事裁定书》、《民事起诉状》、《证据材料》。现将该诉讼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诉讼的基本情况
1、受理机构名称: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厦门中院”)
2、受理机构所在地:厦门
(二)有关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1、原告基本信息:
原告:厦门市钧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钧乾公司”)
住所地:厦门思明区沙坡尾60号-3-303
法定代表人:陈海涛,执行董事
2、被告基本信息:
被告:厦门海洋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海洋公司)
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蜂巢山路3号
法定代表人:周莉,董事长
3、本案原告的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海洋公司将思明区蜂巢山路3号的土地和房屋(以下简称“本案讼争房产”)交付给原告;
(2)请求判令被告海洋公司立即将思明区蜂巢山路3号的水表、
电表的用户名称变更至原告名下,并承担变更费用;
(3)请求判令被告海洋公司立即将思明区蜂巢山路3号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过户登记至原告名下(评估价为人民币27,298,400元);若不能过户,则被告海洋公司应当赔偿原告损失(以评估价人民币27,298,400元加上自2017年1月7日起至被告实际付清赔偿金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的损失,暂计至2020年5月6日,损失金额为43,677,440元),
(4)请求判令被告海洋公司立即交付思明区蜂巢山路3号的土地和房屋自2016年12月27日起至被告实际将该土地和房屋移交给原告之日止的收益(暂估至2020年4月26日,收益为人民币3,306,
976.8元)
(5)本案的案件受理费、评估费等由被告海洋公司承担。
4、原告起诉状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概况:
原告钧乾公司认为,2016年10月9日,厦门中院作出(2015)厦民破字第8-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厦门海洋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以下简称《重整计划》)。《重整计划》规定:
“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获得审批后,重整投资人承接海洋公司蜂巢山路3号资产、沙坡尾20号资产、应收帐款和其他应收款及其项下对应的权利义务,海洋公司所获得资金用于支付重整费用和共益债务,清偿和提存债务。”
2016年12月27日,被告海洋公司与原告钧乾公司等共三家重整投资人签订了《资产转让协议》,约定了协议各方同意,被告海洋公司将包括本案讼争房产在内约定的目标资产在不晚于《资产转让协议》生效后的10日内将包括本案讼争房产及相关权益全部合法、有效地转移并交由原告钧乾公司,并由原告控制,而不论在何时完成必要的变更登记等手续,期间的损益由原告享有或承担。
截至原告起诉之日,被告海洋公司未依《重整计划》、《资产转让协议》的约定,未向原告钧乾公司交付本案讼争房产,办理本案讼争房产所有权过户手续、交付本案讼争房产收益。因此,原告向厦门中院提起本诉,要求厦门中院支持上述诉求。
(三)本诉讼判决情况
1、本案原告钧乾公司申请了诉讼保全,2020年6月3日厦门中院上出具了(2020)闽02民初53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扣押、冻结了被告海洋公司的财产,价值46,984,416.8元为限。之后海洋公司的帐户被查封。
2、本案已被厦门中院立案受理,目前尚未开庭审理。
(四)本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诉讼尚未开庭审理,目前尚无法预计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若有新进展,公司将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厦门中院2020闽02民初536号《民事裁定书》、《民事起诉状》、《证据材料》。特此公告。
厦门海洋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0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