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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湖股份独立董事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及董事报酬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6-24

我们作为大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我们在认真审阅相关材料的基础上,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的《关于选举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选举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和《关于确定公司第八届董事会成员报酬的议案》,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选举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选举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候选人(包括2名独立董事)提名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提名人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的教育背景、职业经历和专业素养等综合情况的基础上进行提名,并已征得被提名人本人同意。

根据对罗订坤先生、孙永志先生、杨明先生共3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及赵湘仿先生、刘希波先生共2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身体状况等相关资料的认真审核,我们认为上述5名候选人符合上市公司董事的任职资格,不存在《公司法》第146条规定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也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给予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或公开谴责惩戒的情形。

基于此,我们同意罗订坤先生、孙永志先生、杨明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同意赵湘仿先生、刘希波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同意将公司第八届董事会候选人提交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2、《关于确定公司第八届董事会成员报酬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综合考虑公司董事的履职情况、诚信责任、勤勉尽职、经济责任

等方面,并结合公司经营情况,公司确定第八届董事会成员薪酬标准。我们认为公司的董事薪酬水平兼顾对董事诚信责任、勤勉尽职等方面的道德评价,体现了对董事的激励与约束作用,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会议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规定。基于此,我们同意《关于确定公司第八届董事会成员报酬的议案》,并提交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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