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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金钰独立董事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审计报告所涉事项的专项说明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6-23

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审计报告所涉事的

专项说明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了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表,包括2019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19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相关财务报表附注,并于2020年6月22日出具了大华审字[2020]011564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2019年修订)》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的要求,我们对相关审计意见涉及事项说明如下:

一、审计意见基本情况

(一)无法表示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了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财务报表,包括2019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19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相关财务报表附注。

会计师事务所不对后附的公司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由于“形成无法表示意见的基础”部分所述事项的重要性,会计师事务所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作为对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的基础。

(二)形成无法表示意见的基础

1.公司2019年发生净亏损18.32亿元,已到期无法按期偿付的有息债务本息合计为89.03亿元,集中兑付金额巨大且已经发生多起债务违约。截至财务报表批准报出日,如财务报表附注三、(二)持续经营所述,公司的司法重整申请虽已由深圳市政府上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但尚无审批结论,会计师事务所仍无法取得与评估持续经营能力相关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因此会计师事务所无法判断公司在持续经营假设的基础上编制2019年度财务报表是否合

理。

2.因债务危机导致东方金钰发生多项诉讼、仲裁,因涉诉案件中的金额、违约金、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费用的金额还未最终判定,会计师事务所亦未获得完整的诉讼资料,无法判断这些案件最终涉及的金额对财务报表的影响。

3.2019年度公司六家子、孙公司已停止生产经营,无经营管理人员,会计师事务所无法获取该部分子公司相关的审计资料,无法执行函证等审计程序。会计师事务所无法就上述事项对财务报表相关影响作出合理保证。

4.2019年末,公司15.63亿元存货被法院司法查封,15.36亿元存货委托代销,存放于受托方仓库。上述存货会计师事务所仅获取了法院查封清单、受托方回函及以前年度的价值评估报告,但会计师事务所无法执行盘点程序。由于涉及存货金额较大,会计师事务所无法判断期末存货整体减值情况的影响。且本年度部分抵质押存货被债权人拍卖,会计师事务所无法获取相关拍卖资料。会计师事务所无法就上述事项对财务报表相关影响作出合理保证。

5.如财务报表附注六、注释16所述,2019年度公司截止期末递延所得税资产余额6.75亿元,会计师事务所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证明公司未来期间很可能取得用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纳税所得额,因此会计师事务所无法判断递延所得税资产计提的合理性。

6.如财务报表附注十三、(一)所述,2020年4月28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0】24号),针对该事项,公司已申请并进行听证,截至报告出具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尚未下达最终处罚结论,会计师事务所尚无法评估该事项对前期数据及2019年度财务数据的影响。

二、公司独立董事的意见

我们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和董事会编制的《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审计报告所涉事项的专项说明》进行了详尽审慎的审核,现发表意见如下:

我们认为,审计报告中所表述的无法表示意见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董事会对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涉及事项的说明是完整、准确、真实的,不存在应披

露未披露的信息,亦无虚假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情况,同意董事会就上述事项作出的说明。我们将督促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尽快消除审计报告中涉及的各个事项以及内部控制中的重大缺陷,保证公司持续、健康、稳定的发展,切实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特此说明。

独立董事:万安娃、张兆国

2020年6月23日

(此页无正文,仅为《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审计报告所涉事的专项说明》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2020年6月2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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