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394 证券简称:天孚通信 公告编号:2020-055
苏州天孚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更换保荐机构后重新签署募集资金
三方和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苏州天孚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期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更换保荐代表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19)。根据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聘请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担任公司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工作的保荐机构,并与华泰联合证券签订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与苏州天孚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协议》,自公司与华泰联合证券签署保荐协议之日起,原保荐机构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未完成的对公司2017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工作将由华泰联合证券承接。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近日,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西天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天孚”)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姑苏支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姑苏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高安支行”)、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重新签订了《苏州天孚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和《苏州天孚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现将主要事项公告如下: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苏州天孚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298号)核准,公司于2018年7月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2,101,910股,每股价格15.70元,募集资金合计189,999,987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人民币 6,517,101.88 元,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83,482,885.12元。上述募集资金已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苏公W[2018]B082 号验资报告。公司已根据相关规定对上述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管理。
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
公司及江西天孚已分别在浦发银行姑苏支行、中国银行高安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截至2020年5月27日,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存储情况如下:
账户名称 | 开户银行 | 资金用途 | 银行账号 | 账户余额 (万元) |
苏州天孚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姑苏支行 | 高速光器件项目 | 89190078801100000323 | 8188.58 |
江西天孚科技有限公司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行 | 193242326302 | 159.25 | |
合计 | 8,347.83 |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苏州天孚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姑苏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89190078801100000323,截止2020年5月27日,专户余额为81,885,766.79 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高速光器件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未以存单的方式存储募集资金。甲方若以存单方
式存放募集资金,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及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钱亚明、白岚可在营业时间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
束后失效。本协议各方因本协议发生的或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任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苏州天孚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乙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行(以下简称“乙方”)丙方: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丁方:江西天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丁方”)
1、丁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193242326302,截止2020年5月27日,专户余额为1,592,499.08 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高速光器件项目” 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丁方未以存单的方式存储募集资金。丁方若以存单方式存放募集资金,丁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及时通知甲方、丙方,丁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丁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乙、丁三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丁双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钱亚明、白岚可在营业时间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丁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丁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丁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
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丁方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7、丁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的,丁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丁双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本协议各方因本协议发生的或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任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苏州天孚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