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安徽省凤形耐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公司提供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文件并经讨论后,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就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选举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核相关资料,我们认为:
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程序合法,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对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推荐、决策程序合法,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审阅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个人履历等相关资料,未发现有《公司法》不得担任公司董事规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之现象,任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职责所应具备的能力。
因此,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选举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核相关资料,我们认为:
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程序合法,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推荐、决策程序合法,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审阅独立董事候选人个人履历等相关资料,未发现有《公司法》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规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之现象,任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职责所应具备的能力和独立性。
因此,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安徽省凤形耐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木利民 张 林 张居忠
2020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