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172 证券简称:中电环保 公告编号:2020-028
中电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第二个限售期
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中电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68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3,821,850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7322%;
2、本次限制性股票办理完解除限售手续后,在上市流通前,公司将发布相关提示性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2020年6月21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概述
1、2018年2月8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中电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2018年2月28日,公司召开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实施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
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3、2018年5月25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4、2018年6月14日,公司根据《激励计划》完成了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的登记工作。授予日为2018年5月25日,授予对象共80人,授予数量1,520万股,授予价格3.76元/股,授予股份的上市日期为2018年6月15日。
5、公司分别于2019年4月13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2019年5月6日召开201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回购注销贾阿军等3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合计250,000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3.82元/股。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确认,公司上述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宜已于2019年6月13日办理完成。
6、公司于2019年6月16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公司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2018 年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人数77名,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5,98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1457%。2019年7月8日,2018年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
7、2020年4月18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因张益等6名激励对象已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李娜、王俊坚2名激励对象已担任公司监事职务并自愿承诺放弃后续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资格,共计8名激励对象已不符合当期解锁的股权激励资格,同意公司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合计1,104,600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3.88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8、2020年5月11日,公司召开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
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上述需回购注销股份尚需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回购注销手续。
二、2018年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
(1)第二个限售期已届满
根据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授予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为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解除限售数量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30%。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日为2018年6月14日,公司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限售期于2020年6月14日届满。
(2)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说明
序号 | 解除限售条件 | 成就情况 |
一 | 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
二 | 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其他情形; (7)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
三 |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以2017年净利润值为基数,2019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32%; (上述“净利润”、“净利润增长率”指标均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并剔除本次及其他股权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 公司2019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4,292.11万元,相比2017年度增长20.95%;剔除股权激励费用影响后净利润为15816.57万元,相比于2017年度增长33.85% 综上,公司达到了业绩指标考核条件。 | |||||
四 | 在公司业绩考核目标实现的前提下,按照各业务板块考核利润完成情况,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的年度绩效考核结果确定其解除限售比例。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 | 2019年度,68名激励对象绩效考核结果中,48人在A级以上,满足100%解除限售条件;20人为B级,满足90%解除限售条件。 | |||||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符合可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人数为68人,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数量为3,821,850股。根据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将按照《2018年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办理相关解除限售事宜。
三、本次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及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数量
根据《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公司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比例为限制性股票授予总量的30%。本次符合可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人数为68人,可解除限售数量为3,821,850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0.7322%,具体如下: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 | 本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 | 剩余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 |
1 | 朱来松 | 董事、总裁 | 40 | 12 | 12 |
2 | 张维 | 董事、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 30 | 9 | 9 |
3 | 张伟 | 副总裁 | 32 | 9.6 | 9.6 |
5 | 郭培志 | 副总裁 | 32 | 9.6 | 9.6 |
6 | 束美红 | 副总裁 | 30 | 9 | 9 |
7 | 袁劲梅 | 总工程师 | 28 | 8.4 | 8.4 |
8 | 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业务、技术、管理)骨干(61人) | 1110.9 | 324.585 | 333.27 | |
合计 | 1302.9 | 382.185 | 390.87 |
2、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激励对象中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后,在职期间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为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剩余75%股份将继续锁定,其买卖股份将遵守《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四、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对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的核查意见
经审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本次可解除限售激励对象资格符合《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在考核年度内均考核达标,且符合其他解除限售条件,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资格合法、有效。
五、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及本次拟解限激励对象的各项考核指标均满足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本次解除限售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相关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审议结果合法有效;公司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解除限售安排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解除限售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68名激励对象在2018年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第二个限售期内按规定解除限售,同意公司为其办理相应解除限售手续。
六、监事会核查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2018 年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的有关规定,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第二个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满足,公司68名激励对象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同意公司为68名激励对象第二个限售期的3,821,850股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除限售手续。
七、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本次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符合《2018年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特此公告!
中电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