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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名医药:关于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6-23

山东未名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山东未名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6月22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向公司出具的《关于对山东未名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0﹞17号),具体内容如下:

“我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你公司在信息披露中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你公司在2020年1月18日披露的吉林未名天人中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林未名)的账面净资产与2020年2月20日披露的该公司账面净资产差异较大。你公司在首次披露吉林未名账面净资产时未审慎核实,导致后期大幅调整该公司净资产,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

二、你公司在2019年12月31日披露的《山东未名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的自查报告及解决方案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中称“以未名集团所拥有的四个生物新药......抵偿未名集团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及利息”“以未名集团所拥有的吉林未名天人中药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100%的股权抵偿未名集团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及利息。”你公司控股股东未名集团系间接持股上述四个生物新药原所属公司,并非直接拥有上述四个生物新药;未名集团间接持有吉林未名45.12%股权,并非拥有吉林未名100%股权,《公告》中的表述与实际情况不符,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 三、2020年2月12日,你公司在深交所“互动易”上回复投资者问询时称,公司参股公司北京科兴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正在开展新冠肺炎疫苗的研制工作。2020年4月22日,你公司发布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中称新冠疫苗研发单位为北京科兴中维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公司与其无股权关系。你公司在未经审慎核实的情况下作出回复,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市场诚信档案。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问,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公司高度重视上述行政措施函所指出的问题,并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切实提高公司规范运作的整体水平。

特此公告。

山东未名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6月2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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