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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通科技: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6-22

证券代码:300031 证券简称:宝通科技 公告编号:2020-065

无锡宝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无锡宝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5月8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核准无锡宝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708号),核准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面值总额50,000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期限6年。公司已于2020年6月11日完成了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事项,本次共计发行500万张,发行价格100元/张,募集资金总额50,000.00万元,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存续期限自2020年6月5日至2026年6月4日。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债券所募集资金总额扣除承销与保荐费用6,000,000(含增值税)后实收募集资金为494,000,000.00元,已于2020年6月11日汇入公司募集项目实施单位子公司无锡百年通工业输送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公司还需支付其他发行费用2,310,000元(含增值税),合计发行费用8,310,000元(含增值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491,690,000元。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进行验资,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天衡验字(2020)00055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设立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无锡百年通工业输送有限公司(甲方)、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乙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丙方)签订了《无锡宝通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户名:无锡百年通工业输送有限公司,账号为632094633,开户行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新吴支行(乙方下辖机构),截至2020年06月11日,专户余额为¥494,000,000.00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的现代工业散货物料智能产业集群生产基地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本期监管规模为人民币494,000,000.00元。在募集资金专户内,甲方可根据实际需求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甲方应将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款项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不得设定质押、不可转让。甲方不得从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直接支取资金。

二、甲方、乙方应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履行其监督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积极配合丙方的调查和查询。

四、甲方及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杨鑫强、翁子涵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2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

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10%的(以孰低为原则),甲方及乙方应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甲方当年存在募集资金运用的,董事会应当出具半年度及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

八、乙方如发现甲方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或其他重大风险时,应及时告知丙方,并配合丙方进行调查和核实。丙方经现场检查等方式核实后,如发现甲方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况或者重大风险的,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九、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甲方对丙方保荐代表人的授权由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继受享有。

十、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未及时按照本协议第六条的规定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乙方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十一、丙方应当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丙方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对甲方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如甲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鉴证结论的,丙方应当在其核查报告中认真分析会计师事务所提出上述鉴证结论的原因,并提出明确的核查意见。甲方、乙方应积极协助和配合丙方的上述工作。

十二、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十三、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或经各

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协议并销户之日起失效。

三、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之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无锡宝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0年6月2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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