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泽达易盛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6-22

股票简称:泽达易盛股票代码:

688555

泽达易盛(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EssenceInformationTechnologyCo.,Ltd.(天津开发区黄海路

号泰达中小企业园

号楼

号房屋)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号新盛大厦

层)

2020年6月22日

特别提示

泽达易盛(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泽达易盛”、“本公司”、“发行人”或“公司”)股票将于2020年6月2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二、投资风险特别提示

(一)涨跌幅限制放宽

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在企业上市首日涨幅限制比例为44%,跌幅限制比例为36%,之后涨跌幅限制比例为10%。

科创板企业上市后前5个交易日内,股票交易价格不设涨跌幅限制;上市5个交易日后,涨跌幅限制比例为20%。科创板股票存在股价波动幅度较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更加剧烈的风险。

(二)流通股数量较少

上市初期,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股份锁定期为36个月,其他原始股股东锁定期为12个月,保荐机构跟投股份锁定期为24个月,网下限售股锁定期为

6个月,无限售流通股为18,909,803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22.75%,流通股数量较少,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三)融资融券风险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有可能会产生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市场风险、保证金追加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指,融资融券会加剧标的股票的价格波动;市场风险是指,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资时,不仅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还得承担新投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保证金追加风险是指,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需要全程监控担保比率水平,以保证其不低于融资融券要求的维持保证金比例;流动性风险是指,标的股票发生剧烈价格波动时,融资购券或卖券还款、融券卖出或买券还券可能会受阻,产生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三、特别风险提示

(一)研发风险公司立足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为保证公司的市场竞争力和技术的先进性,必须在技术研发及新应用领域持续投入大量的研发资金。2017年度、2018年度和2019年度,公司研发费用分别为

950.57万元、1,707.05万元和1,887.85万元。伴随着人工智能赋能实体产业的步伐不断加快,公司后期将投入更多的人力、物力和科研经费用于研发,投入的研发费用有可能超过预算,且研发的项目也可能存在失败的风险。即使新技术研发完成并成功实现产业化面向市场,也有得不到应用领域和客户足够认可的风险,导致新技术研发后的经济效益与预期收益存在较大差距。如果公司研发的技术不能达到预期效果而未能形成技术服务销售给客户,或对应用领域的需求把握出现偏差,研发成果不能较好实现产业化,则可能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负面的影响。

(二)技术升级的风险

公司主要从事信息化业务,随着信息化应用水平的整体提高以及技术的快速变革,新应用领域在不断拓展,客户的需求也在不断变化。为保持竞争力,公司必须结合行业发展趋势,不断研究开发符合客户需求的产品。若公司的研发团队对技术和市场的发展趋势不能正确判断,对行业关键技术的发展动态不能及时掌控,在新技术的研发方向、重要技术服务的方案制定等方面不能正确把握,不能持续进行技术升级创新,不能适应日新月异的行业发展和客户需求变化,则将对公司未来持续发展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三)应收账款的回收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中存在部分款项回收时间较长的情况,截至2017年末、2018年末和2019年末,公司应收账款的账龄在1年以上的比例分别为

12.50%,

32.93%和

33.78%。目前,公司应收账款的主要逾期客户为政府部门及事业单位,上市企业和大型民营企业,经营情况良好,但如果客户的经营稳定性发生变化,应收账款存在无法收回的风险,将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四)公司与存在关系的客户或供应商交易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存在向个别股东的控、参股公司以及向个别董事的任职单位进行采购或销售的情况。虽然公司与上述客户或供应商进行交易均属于正常经营范围内的商业往来,并按照市场公允价格进行交易,项目毛利率波动处于合理范围,但如果未来公司与存在关系的客户和供应商订立显失公平的合同,将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风险。

(五)毛利率波动的风险

2017年度,2018年度和2019年度,公司的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50.70%、

46.99%和

50.15%,公司销售产品的结构、服务价格、技术更新速度、市场竞争环境、人力资源成本等因素的变化,均有可能导致公司的综合毛利率水平出现一定幅度的波动,从而可能影响公司整体的盈利水平。因此,若未来市场竞争加剧、

国家政策调整、产品售价及原材料采购价格发生不利变化或新产品未能如预期实现销售,则公司毛利率水平存在下降的风险,进而使公司盈利能力下降。

(六)税收优惠政策发生变化的风险报告期内,根据财政部及国家税务局颁布的财税〔2012〕27号《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公司及子公司浙江金淳产品符合相关规定享受两免三减半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公司上述税收优惠政策已于2018年到期,浙江金淳上述税收优惠政策已于2019年到期,到期后,因公司及子公司浙江金淳均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将改按15%享受优惠税率;公司子公司苏州泽达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所得税享受15%的优惠税率;子公司宁波易盛软件开发有限公司被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享受20%的优惠税率;公司、子公司浙江金淳及苏州泽达的技术开发合同经试点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经过认定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子公司浙江金淳及苏州泽达对于其备案的相应软件产品增值税享受即征即退的优惠政策;公司、浙江金淳及苏州泽达被认定为科技型企业,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若公司不再拥有相关资质,或者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取消,公司将不再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将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会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

第二节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注册及上市审核情况

(一)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注册申请于2020年5月21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注册(证件许可〔2020〕939号):

“一、同意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二、你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行承销方案实施。

三、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

个月内有效。

四、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0〕

号)”批准,本公司发行的A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A股股本为8,311万股(每股面值1.00元),其中1,890.9803万股股票将于2020年6月23日起上市交易。证券简称为“泽达易盛”,证券代码为“688555”。

二、股票上市的相关信息

1、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上市时间:

2020年

日;

3、股票简称:泽达易盛;扩位简称:泽达易盛

4、股票代码:688555;

、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

83,110,000股;

6、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20,780,000股;

7、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18,909,803股;

、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

64,200,197股;

9、战略投资者在首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1,039,000股;10、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有股份合计6,233.00万股,其中实际控制人林应、刘雪松持有

494.00万股,锁定期为

个月;宁波润泽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776.70万股,锁定期为36个月;宁波嘉铭利盛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600.00万股,锁定期为36个月;梅生持有600.00万股,锁定期为36个月;宁波宝远信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持有

500.00万股,锁定期为

个月;泽达创鑫(宁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有

453.60万股,锁定期为

个月;浙江亿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有400.00万股,锁定期为36个月;陈美莱持有300.00万股,锁定期为36个月,其他原始股股东持有2,108.70万股,锁定期为12个月。

、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公司本次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重要承诺事项”的相关内容。

、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

东兴证券投资有限公司本次跟投获配103.90万股,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24个月;

本次发行中网下发行部分,公募产品、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金等配售对象中,10%的最终获配账户(向上取整计算),将根据摇号抽签结果设置6个月的限售期,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根据摇号结果,10%的最终获配账户(向上取整计算)对应的账户数量为

个,这部分账户对应的股份数量为831,197

股,占网下发行总量的7.02%,占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总量的4.21%。

、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上市保荐机构: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三、公司选取的上市标准

发行人本次发行选取的上市标准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

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

发行人本次发行后市值约为

16.20亿元,满足“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

亿元”的规定。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天健审[2020]488号),发行人2018年及2019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正,且累计金额达到10,129.64万元,满足“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的规定。综上,发行人本次发行满足发行人所选取的相关上市标准。

第三节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

一、公司基本情况公司中文名称:泽达易盛(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或“泽达易盛”)

公司英文名称:EssenceInformationTechnologyCo.,Ltd.注册资本:

6,233.00万元法定代表人:林应住所:天津开发区黄海路276号泰达中小企业园4号楼104号房屋联系电话:

0571-87318958传真号码:0571-87318958电子邮箱:ir@sino-essence.com互联网网址:

http://www.sino-essence.com/董事会秘书:应岚经营范围:计算机软件开发;信息系统集成服务;数据处理和存储服务;互联网技术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计算机软硬件产品及设备、视频监控及移动办公设备、通信产品及设备、电子产品及现代化办公设备、新型元器件的研发、销售、技术咨询、租赁、安装及相关技术服务、技术转让;代理电信、移动委托业务;自营和代理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主营业务:信息化业务。所属行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I65)(根据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选取)。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公司第一大股东和第二大股东持股比例较为接近,且持股比例均未超过30%,故公司无控股股东。林应、刘雪松夫妇合计持有公司

66.17%的股份表决权,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林应,女,1973年1月出生,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为33010219730123****,博士研究生学历。2000年2月至2004年12月任中天建设集团浙江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2005年

月至

月任浙大网新机电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06年1月至2008年11月任中天建设集团浙江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2008年12月至2014年12月任浙江浙大网新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2013年1月创办易盛有限任董事长;2016年3月至2017年9月任发行人董事、总经理;2017年

月至今任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2019年

月至今任苏州泽达总经理。

刘雪松,男,1973年6月出生,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为33080219730615****,博士研究生学历,中国科学技术协会2014年十大求是杰出青年成果转化奖获得者,教育部科技进步一等奖获得者。2008年

月至今任浙江大学研究员、浙江大学现代中药研究所副所长,2011年8月至2019年4月任苏州泽达董事长兼总经理;2019年4月至今任苏州泽达董事长;2016年3月至2017年

月任发行人董事长;2017年

月至今任发行人董事。本次发行后,林应、刘雪松夫妇持有的表决权为

49.63%,仍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情况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任职情况

1、董事

序号姓名职务提名人任职期间
1林应董事长、总经理林应、刘雪松2019.02.18-2022.02.17
2刘雪松董事林应、刘雪松2019.02.18-2022.02.17
3应岚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林应、刘雪松2019.02.18-2022.02.17
4聂巍董事天津昕晨2019.02.18-2022.02.17
5吴永江董事林应、刘雪松2019.02.18-2022.02.17
6陈冉董事裕中投资2019.02.18-2022.02.17
7黄苏文独立董事林应、刘雪松2019.02.18-2022.02.17
8郭筹鸿独立董事林应、刘雪松2019.02.18-2022.02.17
9冯雁独立董事林应、刘雪松2019.02.18-2022.02.17

、监事

序号姓名职务提名人任职期间
1王晓亮监事会主席(职工代表监事)职工代表大会2019.02.18-2022.02.17
2栾连军监事宁波润泽2019.02.18-2022.02.17
3赵宜军监事宁波润泽2019.02.18-2022.02.17

、高级管理人员

序号姓名职务提名人任职期间
1林应总经理林应、刘雪松2019.02.18-2022.02.17
2应岚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林应、刘雪松2019.02.18-2022.02.17

4、核心技术人员

序号姓名职务
1张宸宇技术中心总经理
2李页瑞子公司苏州泽达副总经理
3朱莉技术中心产品经理、产品设计总监
4阮凌波子公司浙江金淳技术总监
5郭贝贝子公司苏州泽达产品经理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持股情况

1、直接持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具体情

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姓名职务持股数量(万股)持股比例限售安排
1林应董事长、总经理270.004.33%36个月
2刘雪松董事224.003.59%36个月

2、间接持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简接持有公司股份的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姓名职务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数量(万股)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比例限售安排
1林应董事长、总经理458.137.35%36个月
2刘雪松董事223.143.58%36个月
3吴永江董事116.561.87%12个月
4陈冉董事28.670.46%12个月
5应岚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14.960.24%12个月
6赵宜军监事100.351.61%12个月
7栾连军监事105.341.69%12个月
8王晓亮监事会主席(职工代表监事)79.781.28%12个月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近亲属持有公司债券的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之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子女、子女的配偶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债券的情况。

(四)公司员工持股计划情况

公司不存在员工持股计划。

(五)公司已制定或实施的股权激励及相关安排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公司不存在正在执行的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核心人员、员工实行的股权激励及其他制度安排。

四、本次发行前后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6,233万股,本次拟公开发行2,078万股股票,且不低于发行后公司股份总额的25%,均为公开发行的新股,不涉及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情况。本次发行未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如下表所示:

股东名称本次发行前本次发行后限售期限备注
持股数(万股)持股比例(%)持股数(万股)持股比例(%)
一、限售流通股
宁波润泽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776.7012.46776.709.35锁定36个月-
宁波嘉铭利盛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600.009.63600.007.22锁定36个月-
梅生600.009.63600.007.22锁定36个月-
天津市昕晨投资发展有限公司500.008.02500.006.02锁定12个月-
宁波宝远信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500.008.02500.006.02锁定36个月-
泽达创鑫(宁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453.607.28453.605.46锁定36个月-
浙江亿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400.006.42400.004.81锁定36个月-
杭州裕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300.004.81300.003.61锁定12个月-
杭州易展电力科技有限公司300.004.81300.003.61锁定12个月-
陈美莱300.004.81300.003.61锁定36个月-
杨鑫270.004.33270.003.25锁定12个月-
林应270.004.33270.003.25锁定36个月-
刘雪松224.003.59224.002.70锁定36个月-
江苏康缘集团有限责任公司190.003.05190.002.29锁定12个月-
张春涛90.001.4490.001.08锁定12个月-
浙江网新创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80.001.2880.000.96锁定12个月-
宁波智宸纵横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66.401.0766.400.80锁定12个月-
王峰66.001.0666.000.79锁定12个月-
宁波福泽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60.000.9660.000.72锁定12个月-
傅锋锋60.000.9660.000.72锁定12个月-
苏州剑桥创业投资有限公司50.000.8050.000.60锁定12个月-
沈琴华41.000.6641.000.49锁定12个月-
王晓哲22.000.3522.000.26锁定12个月-
姚晨13.300.2213.300.16锁定12个月-
东兴证券投资有限公司--103.901.25锁定24个月战略配售
网下限售股--83.121.00锁定6个月-
小计6,233.00100.006,420.0277.25--
二、无限售流通股
无限售流通股--1,890.9822.75--
小计--1,890.9822.75--
合计6,233.00100.008,311.00100.00--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以及其他股东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不存在向投资者公开发售股份的情况。

五、本次发行后持股数量前十名股东情况本次发行后的前十名股东情况如下表:

序号股东持股数(万股)持股比例限售期限
1宁波润泽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776.709.35%36个月
2宁波嘉铭利盛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600.007.22%36个月
3梅生600.007.22%36个月
4天津市昕晨投资发展有限公司500.006.02%12个月
5宁波宝远信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500.006.02%36个月
6泽达创鑫(宁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453.605.46%36个月
7浙江亿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400.004.81%36个月
8杭州裕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300.003.61%12个月
9杭州易展电力科技有限公司300.003.61%12个月
10陈美莱300.003.61%36个月
合计4,730.3056.92%

六、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情况

本次发行中,仅向本次发行保荐机构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兴证券”或“保荐机构”)的全资另类投资子公司东兴证券投资有限公司进行战略配售。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持股数(万股)占本次发行比例限售期限
1东兴证券投资有限公司103.905%24个月

第四节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数量为2,078万股。

二、发行价格本次发行价格为

19.49元/股。

三、每股面值本次发行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股。

四、发行市盈率本次发行市盈率为31.95倍(每股收益按照2019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五、发行市净率

本次发行市净率为2.16倍(按照每股发行价格除以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

六、发行后每股收益

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为0.61元/股(按照2019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七、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9.03元/股(按照截至2019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权益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八、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新股募集资金总额为40,500.22万元。2020年

日,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2020】210号)。经审验,截至2020年6月16日,公司共募集货币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0,500.22万元,扣除保荐承销费、审计及验资费、律师费、信息披露费、上市相关手续费及材料制作费等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6,530.32万元(不含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3,969.90万元,其中计入股本人民币2,078万元,计入资本公积人民币31,891.90万元。

九、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

本次发行费用共计6,530.32万元(发行费用均为不含税金额),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项目金额(万元)
1保荐承销费4,252.52
2审计及验资费1,066.04
3律师费669.81
4信息披露费519.81
5上市相关手续费及其他22.13
合计6530.32

注:表中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有差异是由四舍五入造成的。

十、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33,969.90万元。

十一、发行后股东户数

本次发行没有采取超额配售选择权,本次发行后股东户数为20,116户。

第五节财务会计情况本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已披露2017年12月31日、2018年12月31日、2019年

日的合并资产负债表,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的合并利润表、合并现金流量表,上述数据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天健审【2020】488号)。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第八节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内容。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0年3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0年1-3月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阅,并出具了《审阅报告》(天健审【2020】5313号)。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第八节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四、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经营状况及发行人2020年1-6月业绩预计情况”。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公司主要经营状况正常,主要原材料采购情况、主要产品销售情况、主要客户及供应商的构成情况、税收政策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方面未发生重大变化。综上所述,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经营情况与经营业绩较为稳定,总体经营情况良好,不存在重大异常变动情况。

第六节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一)募集资金专户设立情况为规范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跟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公司已与保荐机构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专户存储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了相关募集资金专户监管协议,设立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监管银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1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03004159771
2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支行999015358610603
3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湖墅支行1202020619800088464
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余杭良渚支行390978093350
5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清泰支行95050078801900000563
6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71010122001997626

(二)募集资金专户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公司与上述银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无重大差异,以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为例,协议的主要内容为:

甲方:泽达易盛(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乙方: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以下简称“乙方”)丙方: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甲、乙、丙、丁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_03004159771,截至2020年6月2日,专户余额为0万元,其中用于[/]项目的金额为/万元,用于发行费用的金额为/万元。该专户金额/万元仅用于甲方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年/月/日,期限/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胡晓莉、陶晨亮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若更改本条第一款保荐代表人,须另行提交甲方授权的查询人员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名字、身份证信息及有效期)等。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丙方若更改第四条第一款保荐代表人,须另行提交甲方授权的查询人员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名字、身份证信息及有效期)等。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进行解释。

因本协议引起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如各方无法协商解决,任何一方均可向丙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当产生任何争议及任何争议正在进行诉讼时,除争议事项外,各方应继续行使本协议项下的其他权利,履行本协议项下的其他义务。如经法院认定本协议的部分条款为无效,并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有效和执行。

十一、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二、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天津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事件,具体如下:

1、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经营状况正常。

2、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

、除正常经营活动所签订的商务合同外,公司未订立其他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4、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6、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7、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9、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0、公司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12、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运行正常,决议及其主要内容无异常。

13、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保荐机构对本次股票上市的推荐意见

经过对发行人的发行条件、存在的问题和风险、发展前景、是否符合科创板定位等进行了充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东兴证券认为:泽达易盛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中有关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相关规定;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发行申请材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综上,东兴证券同意作为保荐机构推荐泽达易盛本次发行并上市。

二、保荐机构基本信息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庆华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号(新盛大厦)

保荐代表人:胡晓莉、陶晨亮

电话:010-66555196

传真:

010-66555103

三、保荐机构为发行人提供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情况

保荐机构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为胡晓莉女士、陶晨亮先生。

胡晓莉:保荐代表人,现任东兴证券投资银行总部执行董事。2003年毕业于上海财经大学,获经济学学士学位。于2003年7月-2018年12月在西南证券投行上海一部从事投资银行业务,于2018年12月至今在东兴证券投资银行总部从事投资银行业务。曾主持或参与的项目包括: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公开增发项目、方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配股项目、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美克国际家具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浙江新湖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项目、国光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浙江金海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等。

陶晨亮:保荐代表人,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现任东兴证券投资银行总部高级副总裁。2006年毕业于复旦大学管理学院,获管理学学士学位。于2006年

月-2011年

月在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从事审计业务,于2011年12月-2018年12月在西南证券投行上海一部从事投资银行业务,于2018年12月至今在东兴证券投资银行总部从事投资银行业务。曾经参与完成的项目包括: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浙江金海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等。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等。

第八节重要承诺事项

一、股份锁定的承诺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林应、刘雪松承诺“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在上述锁定期满后

年内减持的,本人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公司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

、公司上市后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2、发行人股东宁波润泽、泽达创鑫、嘉铭利盛、宁波宝远、亿脑投资承诺“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在上述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本企业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公司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

3、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发行人股东梅生、陈美莱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在上述锁定期满后

年内减持的,本人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公司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

、公司上市后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发行人董事陈冉、吴永江、冯雁、郭筹鸿、黄苏文、聂巍及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岚承诺“1、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除上述锁定期限外,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在上述锁定期满后

年内减持的,本人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公司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

3、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发行人监事栾连军、王晓亮、赵宜军承诺

“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除上述锁定期限外,本人在担任公司监事期间,每年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6、发行人其他股东承诺

)剑桥创投承诺:

“1、自泽达易盛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除刘雪松以外的本企业其他股东间接持有泽达易盛的0.76%股份(共计47.5万股股份),也不提议由泽达易盛回购该部分股份;

、自泽达易盛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股东刘雪松间接持有泽达易盛的0.04%股份(共计2.5万股股份),也不提议由泽达易盛回购该部分股份。”

)其他股东承诺:

“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林应、刘雪松承诺“对于泽达易盛(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前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将严格遵守已做出的关于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

自愿锁定的承诺,在限售期内,不出售本次公开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上述锁定期已届满且没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如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则延长锁定期已届满。

2、如发生本人需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本人已经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不存在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不得减持的其他情况。如在锁定期满后

个月内,在遵守本次发行上市其他各项承诺的前提下,本人拟减持现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上市价格(自公司股票上市至其减持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下限和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减持方式包括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方式。

本企业在锁定期届满后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保证公司有明确实际控制人,且减持程序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份减持及信息披露的规定。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就股份减持出台了新的规定或措施,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证券监管机构的相关要求时,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则本人由此承担全部法律责任。若对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并赔偿因违反承诺出售股票给公司或其他股东因此造成的损失。”

、发行人股东宁波润泽、泽达创鑫、嘉铭利盛、宁波宝远、亿脑投资、昕晨投资承诺

“对于泽达易盛(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前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企业将严格遵守已做出的关于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在限售期内,不出售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

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可进行减持:

1、上述锁定期已届满且没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如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则延长锁定期已届满。

、不存在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不得减持的其他情况。

如在锁定期满后24个月内,在遵守本次发行上市其他各项承诺的前提下,本企业拟减持现已持有的公司股份,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上市价格(自公司股票上市至其减持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下限和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减持方式包括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方式。

本企业在锁定期届满后减持所持公司股票的,减持程序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份减持及信息披露的规定。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就股份减持出台了新的规定或措施,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证券监管机构的相关要求时,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则本企业由此承担全部法律责任。若对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并赔偿因违反承诺出售股票给公司或其他股东因此造成的损失。”

、发行人股东梅生、陈美莱承诺

“对于泽达易盛(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前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将严格遵守已做出的关于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在限售期内,不出售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

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可进行减持:

1、上述锁定期已届满且没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如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则延长锁定期已届满。

、不存在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不得减持的其他情况。

如在锁定期满后24个月内,在遵守本次发行上市其他各项承诺的前提下,本人拟减持现已持有的公司股份,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上市价格(自公司股票上市至其减持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下限和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减持方式包括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方式。

本人在锁定期届满后减持所持公司股票的,减持程序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份减持及信息披露的规定。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就股份减持出台了新的规定或措施,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证券监管机构的相关要求时,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则本人由此承担全部法律责任。若对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并赔偿因违反承诺出售股票给公司或其他股东因此造成的损失。”

三、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

1、发行人已出具《泽达易盛(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主要内容如下:

一、触发和中止股价稳定方案的条件

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后

个月内,公司股票如出现连续

个交易日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则触发股价稳定方案的启动条件。

自股价稳定方案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公司董事会应在5日内召开董事会会议并告知稳定方案履行义务人;董事会决议公告后5个交易日内,相关方案履行义务人将按顺序启动股价稳定方案。

如股价稳定方案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至股价稳定方案尚未正式实施前或在实施股价稳定方案过程中,公司股票出现某日的收盘价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可中止实施股价稳定方案;中止实施股价稳定方案后,自上述股价稳定方案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

个月内,如再次出现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连续

个交易日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况,则应继续实施股价稳定方案。

上述具体措施执行的优先顺序为本公司回购股份为第一顺位,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为第二顺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为第三顺位。

二、股价稳定方案的具体措施

1、公司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股票

在公司出现应启动稳定股价预案情形,公司应在收到通知后

个工作日内启动决策程序,经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后,依法通知债权人和履行备案程序。公司将采取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等方式回购股份。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发布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后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回购股份议案需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其中股东大会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董事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董事会中投赞成票;实际控制人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公司股份回购预案的主要内容为:(

)回购期间系在股份回购义务触发之日起12个月内;(2)公司回购股票的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除权除息事项导致公司净资产、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

)回购方式系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方式、要约方式及/或其他合法方式回购公司股票;(

)用于股份回购的资金总额不低于公司上一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5%,但不高于公司上一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20%,结合公司当时的股权分布状况、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确定。公司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股票应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在下列情形之一出现时,实际控制人将采取增持公司股份的方式稳定公司股价:(1)公司无法实施回购股份或股份回购方案未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2)公司虽实施股份回购措施,但股份回购措施实施完毕后(以公司公告的实施完毕日为准),公司股价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

个交易日收盘价均高于公司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3)公司回购方案实施完毕之次日起的3个月内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被再次触发。

实际控制人为稳定股价增持公司股票时,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条件:(

)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的价格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2)实际控制人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其上一会计年度所获得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10%;(3)实际控制人单

一会计年度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累计不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自公司所获得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30%。

实际控制人承诺在增持计划完成后的

个月内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在实际控制人稳定股份措施实施完毕后(以公司公告的实施完毕日为准),公司股价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均高于公司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条件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采取增持公司股份的方式稳定公司股价。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每次增持公司股份的金额不低于本人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收入的10%,

个月内累计不超过本人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收入的30%。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其增持启动条件触发后2个交易日内就其是否有增持公司股份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并在公告后

日内实施完毕。

公司如拟新聘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将在聘任其的同时要求其出具将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稳定公司股价承诺的承诺函。

三、股价稳定方案的限定条件

上述股价稳定方案的任何措施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其他对其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规定,并在公司股权分布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实施,且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在执行股价稳定方案时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增持或回购股票的时点限制。

四、责任追究机制

、公司未履行稳定公司股价承诺的约束措施:

如公司未能履行股份回购的承诺,则:公司将立即停止制定或实施现金分红计划、停止发放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直至公司履行相关承诺;公司立即停止制定或实施重大资产购买、出售等行为,以及增发股份、发行公司债券以及重大资产重组等资本运作行为,直至公司履行相关承诺;公司将在

个工作日内自动冻结相当于上一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5%的货币资金,以用于公司履行稳定股价的承诺。

、实际控制人未履行稳定公司股价承诺的约束措施:

如实际控制人在增持义务触发之日起

个交易日内或者董事会决议公告日5个交易日内未提出具体增持计划,或未按披露的增持计划实施,则实际控制人不可撤销地授权公司将公司股份总数2%乘以最近一期(上年度末)经审计每股净资产价格(如公司上市后有利润分配或送配股份等除权、除息行为,则股份数量作相应调整)的金额从当年及以后年度公司应付实际控制人现金分红予以扣留并归公司所有;如因实际控制人未履行上述股份增持义务造成公司、投资者损失的,实际控制人将依法赔偿公司、投资者损失。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稳定公司股价承诺的约束措施:

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增持义务触发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或者董事会决议公告日5个交易日内未提出具体增持计划,或未按披露的增持计划实施,则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可撤销地授权公司将其上年度从公司领取的薪酬或津贴及股东分红从当年及以后年度公司应付其薪酬或津贴及股东分红中予以扣留并归公司所有;如因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上述股份增持义务造成公司、投资者损失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依法赔偿公司、投资者损失。

以上方案自上市后

个月内有效。”

2、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林应、刘雪松承诺

“本人作为泽达易盛(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控制人,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事宜出具如下承诺:

一、本人作为股价稳定方案第二顺位履行义务人,在触发股价稳定方案的启动条件(即触发增持义务)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或者董事会决议公告日5个交易日内,本人应提出通过增持公司股票方式稳定股价的方案,并在依法履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的审批、核准手续(如需)后,由公司根据相关规定披露其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在公司披露本人增持公司股票方案的2个交易日后,本人开始实施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

在触发股价稳定方案的启动条件之日起

个月内,本人增持公司股票的增持方式系通过证券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集中竞价方式及/或其他合法方式增持公司股票;本人按照与自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低于二比一的比例增持公司股票,本人增持公司股份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在增持计划完成后的

个月内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

二、在公司就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召开的董事会、股东大会上,将对公司稳定股价方案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三、本人为稳定股价增持公司股票时,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条件:(

)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的价格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2)实际控制人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其上一会计年度所获得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10%;(3)实际控制人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累计不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自公司所获得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30%。

四、在公司《泽达易盛(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规定的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本人在增持义务触发之日起

个交易日内或者董事会决议公告日

个交易日内未提出具体增持计划,或未按披露的增持计划实施,则本人不可撤销地授权公司将公司股份总数2%乘以最近一期经审计每股净资产价格(如公司上市后有利润分配或送配股份等除权、除息行为,则股份数量作相应调整)的金额从当年及以后年度公司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予以扣留并归公司所有;如因本人未履行上述股份增持义务造成公司、投资者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公司、投资者损失。”

3、发行人全体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人担任泽达易盛(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事宜出具如下承诺:

一、本人作为股价稳定方案第三顺位履行义务人,在触发股价稳定方案的启动条件(即触发增持义务)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或者董事会决议公告日5个交易日内,本人应提出通过增持公司股票方式稳定股价的方案,并在依法履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的审批、核准手续(如需)后,由公司根据相关规定披露其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在公司披露本人增持公司股票方案的2个交易日后,本人开始实施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

在触发股价稳定方案的启动条件之日起

个月内,本人增持公司股票的增持方式系通过证券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集中竞价方式及/或其他合法方式增持公司股票;本人用于增持公司股票的资金数额不低于本人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收入的10%,12个月内累计不超过本人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收入的30%。本人增持计划完成后六个月内不出售增持股份。

二、在公司就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召开的董事会、股东大会上,将对公司稳定股价方案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三、在公司《泽达易盛(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规定的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本人在增持义务触发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或者董事会决议公告日5个交易日内未提出具体增持计划,或未按披露的增持计划实施,则本人不可撤销地授权公司将本人上年度从公司领取的薪酬或津贴及股东分红从当年及以后年度公司应付本人薪酬或津贴及股东分红中予以扣留并归公司所有;如因本人未履行上述股份增持义务造成公司、投资者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公司、投资者损失。”

四、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1、发行人已出具《关于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具体内容如下:

“泽达易盛(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保证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林应、刘雪松已出具《关于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具体内容如下:

“本人保证泽达易盛(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五、关于股份回购及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1、发行人已出具《泽达易盛(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依法回购股份及赔偿投资者损失的承诺》,具体内容如下:

“泽达易盛(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保证本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所载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性影响的,本公司将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本公司承诺在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被证券监管机构认定或司法部门判决生效后1个月内启动股票回购程序。回购价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布的规范性文件依法确定,且不低于回购时的股票市场价格。

如本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

2、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林应、刘雪松承诺

“本人作为发行人泽达易盛(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控制人,特作出如下承诺:

公司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人对其所载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本人承诺在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被证券监管机构认定或司法部门判决生效后

个月内启动股票购回事项。回购价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布的规范性文件依法确定,且不低于回购时的股票市场价格。

如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

3、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本人作为发行人泽达易盛(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特作出如下承诺:

公司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人对其所载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但本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六、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1、发行人已出具《关于填补被摊薄及其回报的措施》,主要内容如下: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后,公司股本、净资产将有所增长,从而导致公司净资产收益率及每股收益在短期内被摊薄。为降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公司承诺将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强公司的业务实力、盈利能力和回报能力,具体如下:

、保证募集资金规范、有效使用,实现项目预期回报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将开设董事会决定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开户行、保荐机构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确保募集资金专款专用。同时,公司将严格遵守资金管理制度和《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在进行募集资金项目投资时,履行资金支出审批手续,明确各控制环节的相关责任,按项目计划申请、审批、使用募集资金,并对使用情况进行内部考核与审计。

2、积极、稳妥地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趋势与公司发展战略,可有效提升公司业务实力、技术水平与管理能力,从而进一步巩固公司的市场地位,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与综合竞争力。公司已充分做好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前期的可行性研究工作,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涉及行业进行了深入的了解和分析,结合行业趋势、市场容量及公司自身等基本情况,最终拟定了项目规划。本次募

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加快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争取早日投产并实现预期效益。

、提高资金运营效率公司将进一步提高资金运营效率,降低公司运营成本,通过加快技术研发、市场推广等方式提升公司经营业绩,应对行业波动和行业竞争给公司经营带来的风险,保证公司长期的竞争力和持续盈利能力。

、完善内部控制,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和对管理层考核公司将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加强资金管理,防止资金被挤占挪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严格控制公司费用支出,加大成本控制力度,提升公司利润率;加强对管理层的考核,将管理层薪酬水平与公司经营效益挂钩,确保管理层恪尽职守、勤勉尽责。

5、其他方式公司承诺未来将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出台的具体细则及要求,持续完善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各项措施。”

2、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林应、刘雪松承诺“泽达易盛(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本次发行完成后,随着募集资金的到位,公司的股本及净资产规模将有较大幅度增加,从而导致公司净资产收益率及每股收益在短期内被摊薄。为降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本人作为公司的的实际控制人,现作出如下承诺:

、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2、督促公司切实履行填补回报措施。”

3、发行人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泽达易盛(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本次发行完成后,随着募集资金的到位,公司的股本及净资产规模将有较大幅度增加,从而导致公司净资产收益率及每股收益在短期内被摊薄。为降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作为泽达易盛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特承诺如下:

一、本人不会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二、本人全力支持及配合公司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消费行为的规范,本人的任何职务消费行为均将在为履行本人对公司的职责之必须的范围内发生,本人严格接受公司监督管理,避免浪费或超前消费。

三、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规定和规则以及公司制度规章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行为规范的要求,不会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本人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四、本人将尽最大努力促使公司填补即期回报措施的实现。

五、本人将尽责促使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在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该薪酬制度议案时投赞成票(如有投票/表决权)。

六、若公司未来实施员工股权激励,本人将全力支持公司将该员工激励的行权条件等安排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在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该员工股权激励议案时投赞成票(如有投票/表决权)。

七、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本人依法承担相应责任;若违反承诺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七、发行后利润分配政策和程序

、发行人已出具《泽达易盛(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主要内容如下:

“(一)利润分配形式公司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许可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凡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优先采用现金分红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如以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后,公司仍留有可供分配的利润,并且董事会认为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公司可以采用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二)现金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为:公司当年实现盈利、且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和依法提取公积金后,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值,现金流可以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持续发展的需求,且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三)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程序和机制公司董事会应结合公司盈利情况、资金需求、股东意见和股东回报规划提出合理的分红建议和预案;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

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决策时,以及因公司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时,首先应经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同意并发表明确独立意见,然后分别提交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如果公司有外部监事,外部监事应发表明确意见);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如果调整分红政策,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董事会制订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或中期利润分配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表决通过后生效。公司独立董事应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发表明确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董事会在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中未按照本章程所规定利润分配政策作出现金分红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还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四)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发生重大变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公司修改利润分配政策时应当以股东利益为出发点,注重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董事会做出专题论述,详细论证调整理由,形成书面论证报告,并经独立董事审议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应在提交股东大会的议案中详细说明原因,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变更事项时,公司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为社会公众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八、关于信息披露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相关承诺

、发行人已出具《泽达易盛(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信息披露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相关承诺》,具体内容如下:

“泽达易盛(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保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所载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公司承诺在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被证券监管机构认定或司法部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启动股票回购程序。回购价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布的规范性文件依法确定,且不低于回购时的股票市场价格。

如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

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林应、刘雪松承诺“本人作为泽达易盛(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控制人,保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人对其所载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同时本人将依法购回已转让的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股份(以下简称“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本人承诺在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被证券监管机构认定或司法部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启动股票购回事项,采用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方式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购回价格依据二级市场价格确定。若本人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触发要约收购条件的,本人将依法履行要约收购程序,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如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嘉铭利盛、宁波宝远、亿脑投资、梅生、陈美莱承诺

“本人/公司作为泽达易盛(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保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本人/公司对其所载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同时本人/公司将依法购回已转让的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股份(以下简称“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本人/公司承诺在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被证券监管机构认定或司法部门判决生效后

日内启动股票购回事项,采用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方式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购回价格依据二级市场价格确定。若本人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触发要约收购条件的,本人/公司将依法履行要约收购程序,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如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

4、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人作为泽达易盛(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人对其所载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

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保荐机构(承销商)承诺“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泽达易盛(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承销商),郑重承诺: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泽达易盛(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九、公开承诺事项未履行的约束措施

1、发行人已出具《公开承诺事项未履行的约束措施》,具体内容如下:

“泽达易盛(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在上市过程中本公司就相关事宜作出公开承诺。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就本公司作出的相关承诺,本公司作出如下约束措施:

1、本公司将严格履行本公司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2、如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

)及时、充分披露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

(3)如该违反的承诺属可以继续履行的,本公司将及时、有效地采取措施消除相关违反承诺事项;如该违反的承诺确已无法履行的,本公司将向投资者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自本公司完全消除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产生的不利影响之前,本公司将不得发行证券,包括但不限于股票、公司债券、可转换的公司债券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品种等;

)自本公司完全消除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产生的不利影响之前,本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本公司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加薪资或津贴;

(6)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导致投资者损失的,由本公司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本公司因违反承诺有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7)其他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约束措施。

、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本公司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投资者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林应、刘雪松承诺

“泽达易盛(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在上市过程中本人就相关事宜作出公开承诺。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就本人作出的相关公开承诺,本人作出如下约束措施:

1、本人将严格履行本公司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如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

(3)如该违反的承诺属可以继续履行的,本人将及时、有效地采取措施消除相关违反承诺事项;如该违反的承诺确已无法履行的,本人将向投资者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

(4)本人将停止在公司领取股东分红,同时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相关承诺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5)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导致投资者损失的,由本人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本人因违反承诺所得收益,将上缴发行人所有;

)其他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约束措施。

、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本人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发行人及投资者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及投资者的权益。”

3、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泽达易盛(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在上市过程中本人就相关事宜作出公开承诺。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就本人作出的相关公开承诺,本人作出如下约束措施:

1、本人将严格履行本公司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2、如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

)如该违反的承诺属可以继续履行的,本人将及时、有效地采取措施消除相关违反承诺事项;如该违反的承诺确已无法履行的,本人将向投资者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

)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导致投资者损失的,由本人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本人因违反承诺所得收益,将上缴发行人所有;

(5)本人将停止在公司领取股东分红(如有),同时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有)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相关承诺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6)其他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约束措施。

3、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本人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向发行人及投资者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及投资者的权益。

本人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已作出的各项承诺及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十、其他承诺事项

1、保荐机构(承销商)承诺

东兴证券作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保荐机构,特此承诺如下:

“本保荐机构已对招股说明书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保荐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律师承诺

北京康达作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律师,特此承诺如下:

“本所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按照律师行业的业务标准和执业规范,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所涉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核查验证,确保出具的文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如因本所的执业行为存在过错,从而导致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且给投资者造成损失,本所将严格按照生效的司法判决所认定的本所违法事实和赔偿金额。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和

司法解释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执行,本所承诺将严格按照生效司法文书所认定的赔偿方式和赔偿金额进行赔偿,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但本所已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发行人审计机构承诺天健作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审计机构,特此承诺如下:

“因本所为泽达易盛(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如能证明本所没有过错的除外。”

4、发行人资产评估机构承诺

坤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作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评估机构,特此承诺如下:

“如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坤元评报【2016】62号、坤元评报【2016】120号、坤元评报【2019】205号和坤元评报【2020】39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在该等事项依法认定后,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十一、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对上述承诺的意见

保荐机构经核查,认为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相关承诺已经按《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对信息披露违规、稳定股价措施及股份锁定等事项作出承诺,已就其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提出进一步的补救措施和约束措施。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作出的承诺合法、合理,失信补救措施及时有效。

发行人律师核查了上述承诺主体出具的承诺函、发行人及其股东就出具承诺函事宜作出的决议或声明,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签署承诺函履行了相应的决策程序,相关主体作出的承诺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中国

证监会、上交所的要求,相关承诺主体提出的违反承诺时可采取的约束措施合法,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泽达易盛(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之发行人盖章页)

泽达易盛(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月日

(本页无正文,为《泽达易盛(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之保荐机构盖章页)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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