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江阴江化微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董事会提供的相关资料,基于自身的独立判断,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中的相关规定。公司对四川江化微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江化微”)拥有控制权,能够有效地控制和防范风险。四川江化微的资信状况良好,项目建成后偿还债务能力较强,担保风险可控。本次担保行为是为了保证全资子公司四川江化微的业务发展需要,未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利影响。本次担保事项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融资与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规定。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江阴江化微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之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徐作骏 承 军 李专元
江阴江化微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