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A股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H 股股东权益分派不适用本公告。 H股股东权益分派安排请参见公司于2020年5月28日在香港联交所披露易网站http://www.hkexnews.hk发布的相关公告。
鞍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获2020年5月28日召开的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公司A股权益分派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等情况
1.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具体内容
以公司现有总股本9,405,250,201股为基数(其中A股为7,993,710,201股,H股为1,411,540,000股),向公司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57元(含税),共计分配利润人民币536,099,261元,占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30%。用于利润分配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若截至2019年度分红派息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化,将按照现金分配利润总额不变的原则,以分红派息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基数,调整每股现金分红。
2. 自分配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
3. 本次实施的分配方案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一致。
4. 本次实施分配方案距离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时间不超过两个
月。
二、本次实施的A股权益分派方案
本次实施的公司2019年度A股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A股股本7,993,710,201股为基数,向公司全体A股股东每10股派红利
0.57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通过深股通持有公司A股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QFII、RQFII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人民币0.513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人民币0.114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人民币
0.057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权益分派日期
本次权益分派A股股权登记日为2020年6月29日,除权除息日为2020年6月30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权益分派对象为:截止2020年6月29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A股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1. 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A股股东现金红利
将于2020年6月30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 以下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序号 | 股东账号 | 股东名称 |
1 | 08*****550 | 鞍山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20年5月29日 至登记日:
2020年6月29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行负担。
六、有关咨询办法
咨询地址:鞍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室咨询联系人:高红宇咨询电话:0412-8417273传真电话:0412-6727772
七、备查文件
1. 登记公司确认有关分红派息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2. 鞍钢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3. 鞍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4. 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鞍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0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