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控股子公司中集车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发行A股并上市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经认真审阅了公司第九届董事会2020年第六次会议相关会议资料,现就会议审议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中集车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集车辆”)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发行A股并上市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准则,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2、中集车辆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发行A股并上市,相关事项审议的会议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及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未有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二○二〇年六月十九日
独立董事:
何家乐潘正启吕冯美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