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梅安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庆梅安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梅安森”)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20年6月19日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同意将授予价格由5.74元/股调整为
5.716元/股。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简述
1、2020年4月16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重庆梅安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重庆梅安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上述议案并对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20年4月18日至2020年4月28日,公司对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内部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未接到与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0年5月1日,公司监事会发表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20年5月8日,公司召开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重庆梅安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重庆梅安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
案》等相关议案。独立董事向全体股东公开征集了委托投票权。
4、2020年6月19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二、调整事项
公司于2020年6月9日披露了2019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以公司总股本168,05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0.24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本次权益分派已于2020年6月15日实施完毕。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需对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即将授予价格由5.74元/股调整为5.716元/股。
根据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进行了调整。经本次调整后,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由5.74元/股调整为5.716元/股。
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等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对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中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相关规定,且已获得股东大会授权,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对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进行调整。
五、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符合2019年度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监事会同意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调整。
六、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就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确定的授予日和授予对象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实施本次授予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尚需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办理股票授予登记等事项。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梅安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重庆梅安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0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