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膜天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天津膜天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津膜科技”)近日收到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2020)浙0502执1906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基本情况
津膜科技(一审原告)因与旺能环境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12月28日,浙江美欣达印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更名为旺能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案一审被告,以下简称 “旺能公司”)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向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申请,法院于2018年9月26日受理。后经法院开庭审理,下发了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浙0502民初6723号)。津膜科技对判决不服,已于2019年8月27日向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寄送了上诉书。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津膜科技与旺能公司存在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做出终审判决,判决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10月18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55)以及于2020年5月12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038)。
二、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的主要内容
津膜科技与旺能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法院作出的(2018)浙0502民初6723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旺能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于2020年6月16日依法立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五条等规定,责令津膜科技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1)支付申请执行标的13559439元及利息。
(2)支付执行费80959.44元。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不存在应披露尚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也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目前,公司已聘请律师,积极推进案件的申诉程序。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已在2019年度对上述案件计提相应预计负债,上述判决结果不会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
特此公告。
天津膜天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