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汉实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京汉实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汉股份”或“公司”)、田汉先生于2020年6月18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以下简称“湖北证监局”)《关于对京汉实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2020]13号)、《关于对田汉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2020]14号),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京汉实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田汉:
经查,京汉实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向北京京台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京台”)转让通辽京汉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辽京汉”)股权过程中存在以下违规事项:
一、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不准确
公司于2020年1月14日披露的《关于出售全资子公司股权的公告》中称交易对手方北京京台不属于关联方,股权转让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2020年4月28日公司披露的《关于出售全资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又称北京京台主要股东系公司关联公司的员工,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为北京京台属于公司关联方,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将按照关联交易补充履行审议程序。公司在2020年1月14日关于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不准确。
二、股东大会未决议通过前先行办理股权变更且披露不完整
公司董事会第一次审议股权转让事项的决议时间是2020年1月10日,公司股东大会决议通过时间为2020年2月4日,但通辽京汉已于1月10日完成了工商变更登记,公司在尚未取得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情况下,先行办理了股权过户手续,存在程序瑕疵,且公司在2020年1月14日股权转让公告中未披露完成工商变更登记事项,信息披露不完整。
三、承诺事项未及时充分披露
京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汉控股”)于2020年4月29日
出具《关于转让通辽项目相关事项的函》,京汉控股保证“上述交易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若上述交易造成上市公司损失的,大股东将赔偿上市公司相关损失”,构成控股股东承诺。该函属于公司应通过临时报告及时披露的承诺事项,但公司迟至2020年5月12日回复深交所关注函时才予以披露,存在披露不及时,且上述承诺事项披露时未明确承诺事项的具体内容、履约方式及时间、履约能力等。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第一条、第八条的有关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诚信档案。公司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强化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并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要求对承诺事项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于2020年7月10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田汉作为时任董事长,应当对上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承担主要责任。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田汉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诚信档案。田汉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督促公司严格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强化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高度重视湖北证监局在决定书中指出的问题,公司将认真吸取经验教训,深刻反思公司在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等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按照要求做好整改工作,进一步提升规范运作意识,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特此公告。
京汉实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