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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洲坝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规则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6-19

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明确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的组织、职责及工作程序,规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程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决策的支持机构,依据公司有关规定履行职权。

第二章 人员组成第三条 委员会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三名。委员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 委员会设主任(召集人)一名,由董事长提名一名独立董事担任并由董事会审议通过。

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并主持委员会工作会议,向董事会报告工作事项,签署委员会文件资料。委员会主任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委员主持会议。

第五条 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工作规则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六条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二)遴选合格的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对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

(四)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七条 委员会下设委员会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公司党委组织部门,负责向委员会提供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资料,筹备委员会会议。办公室主任由公司党委组织部门负责人担任。

第四章 会议组织

第八条 委员会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可采取现场会议或通讯方式召开,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条 委员会会议议题由委员会办公室申报,经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会议主持人审定后列入上会议题。

第十一条 在确定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后,委员会办公室应于会议召开3个工作日前通过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全体委员发出通知,委员收到通知后应及时反馈。会议通知内容包括: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议题材料等。

第十二条 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可列席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会议主持人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五章 议事要求及程序

第十三条 委员会委员如无特殊原因应参加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应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意见,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应明确授权范围、表决意向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 第十四条 委员会委员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表决方式为现场投票表决,如遇特殊情况,可采用传真或者电子邮件投票方式进行通讯表决。每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以记名和书面的方式进行,会议作出的决议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委员表决分为同意、不同意、弃权三种。 第十六条 会议召开前,参会委员应认真研究议题材料并准备审议意见,会中认真听取议题汇报和其他人员的发言,在充分了解议题背景的基础上发表意见,意见应明确、具体。 第十七条 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载明会议时间、地点、主持人、出席人员、发言内容及会议结论等。

第十八条 委员会办公室根据需要制作会议纪要,如实记载会议情况以及形成的结论等,经征求参会委员意见后,提交委员会主任签发。

第十九条 委员会因履行职责所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据实报销。

第二十条 委员会会议出席和列席人员应严格遵守公司保密规定,在议题正式披露前不得擅自泄露有关信息。

违反相关规定,情节严重或给公司造成较大损失的,应依法追究责任。

涉及犯罪的,依法移送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委员会会议通知、签到单、授权委托书、议题材料、录音录像、会议记录、纪要及其他需归档保存的文件材料,应由委员会办公室整理后移交公司归档,保存期限为30年。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含本数。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由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中葛股人资〔2019〕106号)同时废止。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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